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基础上,优化部分办理要求,以进一步提升存款继承便利度,便利群众办理小额存款继承。
《通知》实施后,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简化提取的账户限额统一提高至5万元。考虑地区和机构差异,农村中小银行可以在2025年底前逐步提高限额至5万元。同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积存产品以及代理销售的国债、理财产品纳入简化提取范围。《通知》还对第一顺序继承人查询已故存款人账户交易明细以及提取丧葬费、抚恤金作出了规定。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将持续关注《通知》实施情况,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切实保障存款安全和继承人合法权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便利群众办理存款继承,金融监管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下称《通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1年1月,原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取消了第一顺序继承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已故存款人1万元以内存款的公证要求,并允许银行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上调限额。
18号文出台以来,各银行机构积极落实有关要求,小额存款提取效率明显提高,群众负担切实减轻。同时,我们也从多种渠道了解到,存款继承和小额存款提取业务中还存在一些有待完善和明确的问题。为此,立足于金融便民,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优化了18号文部分要求,并对存款继承有关事项作出规定。《通知》共8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将简化提取的账户限额由最低1万元统一提高至5万元。同时考虑地区和机构差异,允许农村中小银行延后至2025年底达到该要求。
二是扩大简化提取范围。将黄金积存产品以及国债、理财产品纳入简化提取范围。
三是明确查询账户交易明细有关要求。银行可以应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提供已故存款人死亡后以及死亡前6个月内的账户交易明细。
四是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对小额存款提取业务中常见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等情况,要求银行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相关要求。银行可以参照18号文要求,简化丧葬费、抚恤金提取手续,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办理简化提取。
三、《通知》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查询已故存款人生前6个月和死亡后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是出于哪些考虑?
答:已故存款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记载着已故存款人生前的部分个人信息,并且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应当谨慎对待。商业银行负有“为存款人保密”的义务。继承人虽然可以概括继承已故存款人与银行间的合同权利义务,但基于账户交易信息的人身属性,继承人并不当然取得对账户交易信息的获知权利。不当使用账户交易信息、侵害已故存款人隐私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2021年11月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近亲属出于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查阅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现实中,也存在继承人在特定情形下查询已故存款人生前交易明细的合理需求。继承人合法、正当的查询需求应当得到满足。
因此,为兼顾个人信息保护和继承人查询需求,依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经征求多方意见,我们在《通知》中明确了查询账户交易明细有关要求,以满足特定情形下的查询需求。为避免非必要、无限制查询,保护已故存款人个人信息和隐私权,《通知》对查询申请人和查询时限等作出规定。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鼓励银行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与存款人提前约定其去世后存款继承、交易明细查询等事宜。
四、《通知》简化丧葬费、抚恤金的提取是出于哪些考虑?
答:现实中,存在已故存款人账户汇入丧葬费、抚恤金的情形。此前没有关于丧葬费、抚恤金提取的明确规定。考虑到丧葬费、抚恤金在性质上与已故存款人生前存款不同,为便利群众,《通知》明确丧葬费、抚恤金不计入5万元账户限额,可以全额简化提取。申请人可以通过适当方式,表明账户中资金属于丧葬费、抚恤金。银行通过核查交易信息和资金来源、申请人签署承诺书等方式确认资金性质,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办理简化提取。
附全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
金规〔2024〕6号
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理财公司,银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便利群众办理存款继承,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的基础上,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办理要求,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将18号文第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账户限额统一提高至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农村中小银行应当于2025年12月31日前落实该要求。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积存产品以及代理销售的国债、理财产品可以在到期或赎回后,按照18号文要求办理提取,其本金和实际收益一并计入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账户限额。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引导提取申请人合理安排提取时间,协助提取申请人向理财产品的管理人申请办理赎回或非交易过户。
三、提取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相关要求。
四、已故存款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时,基于合法、正当理由申请查询已故存款人账户交易明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应申请人要求,提供已故存款人死亡后以及死亡前6个月内的账户交易明细。已故存款人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五、已故存款人账户汇入丧葬费、抚恤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参照18号文关于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要求,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办理丧葬费、抚恤金的简化提取。丧葬费、抚恤金不计入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账户限额。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尽职免责机制,对于由简化提取引起的投诉、诉讼、资金损失,办理人员尽到合理谨慎义务的,实行尽职免责。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分支机构落实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相关要求的培训和督促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切实加强和改进服务,便利群众办理小额存款继承。
八、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2024年4月19日
(此件发至监管分局、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地方性银行业自律组织)
网点岗位之间需要分工,需要协作,但也要有共同的责任和目标,否则就是各自为政、一盘散沙。除了前文讨论的“第二点共识”以外,由于“储蓄存款”具备形态简单、客户广泛、营销简易等特点,天然就是网点统一目标、统一行动的“首选”抓手。在不少网点负责人的观念中:所有营销问题都找理财经理。但是理财经理又面临着诸多暂时难以突破的“硬约束”:产品太多,但是学习能力有限;客户太多,但是可控资源有限;工作太多,但是营销时间有限 …… 如果什么指标都向理财经理“要”,势必导致对其有限客户资源的“过度消费”,既会伤害客户,又会迫使理财经理忙于“收割”(卖产品、拉存款),而无暇“耕种”(在日常经营中持续拓展客户广度和加大维护深度),潜力有限,后劲不足。
其实,网点的每个岗位都有各自营销存款的“先天优势”:
大堂经理要发挥“近水楼台”的作用。笔者在网点导入项目中发现,很多网点的“吸金王”不是“专业的理财经理”而是“勤快的大堂经理”,这是由存款客户群体和产品的广泛适用性所决定的。客户多,就意味着机会多,一个优秀的大堂经理是营业网点的灵魂人物。对网点负责人来说,与其自己和客户经理天天在大堂“补位”,不如强化对大堂经理本人的训练和激励,让他们发挥出更大作用。
柜面人员要发挥“业务权威”的作用。对于大部分个人客户来说,柜员才是他们最值得信任的人,他们是“银行”的形象“代言人”。有时候,柜面人员说一句话,比其他人说十句还管用。柜员不营销,就是对网点最宝贵营销资源和机会的浪费。
会计主管要发挥“穿针引线”的作用。会计主管在业务上要发挥风险防控作用,但在营销上应该与网点的一体的,不能时时处处都搞“两张皮”。相对来讲,会计主管在网点的时间长,活动半径固定,在柜员和大堂经理面前有一定的威信。因此,通过他们去调动厅堂和柜面员工的营销积极性,主动或辅助营销的效果要比网点负责人更好。笔者在课上多次重申:天天在厅堂里转悠的网点负责人和理财经理都是没出息的,厅堂并不是他们的“阵地”。营销主力人员“留守厅堂”的原因,就是没有把厅堂本岗人员的作用发挥充分。
对公岗位要发挥“公私联动”的作用。无论是对公分管行长,还是对公客户经理,每天面对的既是对公客户,也是一个个具体的自然人,他们背后有企业、有家庭、有财富。对他们来说,了解和学习一些财富管理的基本原理和常识,不仅“艺不压身”,还是与机构客户的“个人代表”创造话题、沟通感情、拉近关系、展示专业的重要手段和话题,“公私联动”水到渠成。当然,作为支行网点行长,不仅要有这样的授权和训练意识,还有在考核激励上为他们铺好路,搭好桥,确保对公人员既有联动的能力,又有营销的动力。
综上,存款考核必须面对全员,必须建立一套能够激励全体员工共同参与进来的“游戏规则”。否则,再好的产品和手段,也只能发挥出及其有限的效能,非常可惜。
观点三:
存款考核必须落地到日常
“做存款”包括但不限于“冲时点”。时点是面子,日均才是里子。时点虽然难冲,但是至少目标比较明确,考核比较简单。对于很多网点负责人来说,面对考核占比很大的“日均”,认识仍然相当模糊,误以为“看不见、摸不着、管不着”。
存款业务是客户基础和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
“时点”就是期末考试,“日均”就是日常作业。没有良好的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只抓时点,放弃日均”,就像是平时学习不努力,光靠临时抱佛脚,即使一时成绩好,也可能是运气使然,难以持久。
笔者发现,存款好的网点有很强的相似性,而做不好的网点总能找到自己的借口。“管严、盯紧、抓细、落实”到每日工作的每个环节,从晨会到夕会,有板有眼,按部就班,学习正确的管理方法,通过一套简单易行的工具,形成良好的工作习惯……与其说是与市场竞争,不如说是在战胜自己——克服惰性、热爱学习、接受改变。
从考核的角度来说,笔者仍然建议继续加大和保持高水平的“日均增长考核占比”。有的分行发现一线管理人员对“日均”一筹莫展、无从下手的现状后,转而考核“高频时点”(旬时点或周时点),我认为在短期内是会有一些促动作用的,但是有两点建议:一是要向网点一线宣导清楚,高频时点考核仍然以日均为鹄;二是不宜将“高频时点”和“日均新增”重复考核和激励,选其一即可。
观点四:
存款考核必须延展到全量
如果前面三个观点属于“老生常谈”,此第四点则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笔者在五年前首创“行外吸金”概念之初,所指并非存款。只是当时的存款压力相对更大,所以将其“狭义化”处理了。其实,“吸金”吸来的不仅是存款,更应该是全量资金。
明年,“行外吸金”也需要回归本源。笔者预测,2020年的个金业务重点词将会是“做大全量”。
“做大全量”之理念,是由“全球降息浪潮”这个国际大环境和“理财收益下行”这个国内小环境综合决定的。
受2018年“资管新政”的影响,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和平均收益同步下行,加之金融市场信用环境的变化,理财产品式微,购买热情消退。另一方面,随着存款产品(特别是定期产品)的不断创新,刚好地满足了储户对“三性”的综合需求,相对于理财产品,创新定期的优势日益凸显。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背景下,如果在考核中不能随之改变,继续秉持“唯存款论”的话,那些“存资比”(相关概念请参阅本公众号历史文章《“懂存款”系列之(一):资产带动存款,存款支撑资产》)较低的分支行网点定会“窃喜”:在“增存款”的指挥棒下,把左口袋里的“理财”掏到右口袋的“定期”易如反掌,“倒腾存量”就能挣到绩效。
有学员可能会问:老师,您前几年不是一直在呼吁“理财存款化”吗?现在为什么又来谈它的弊端?原因很简单:因为前几年存款化的难度大(息差大),价值大(防流失),而现在的难度小,客户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今非昔比。从业务管理的角度上看,应该倡导和考核难度大、意义大的事情,还是难度小、意义小的事情呢?存款考核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要因时而变,因势而变。
关于资产与存款“增量倒挂”是否合理,要不要鼓励的问题,不妨参阅《存资增长竟然“倒挂”!合理吗?》这篇文章。在此,笔者只提两点建议:
一、树立“全量资金”意识并纳入考核。
前几年可能忙于化解存款压力,普遍忽略了这个指标。其实,个人客户管理资产总量(AUM)才是衡量一家机构个人业务经营规模的科学计量维度,存款只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笔者建议在“市场份额”及“同业排名”的指标中加入AUM的维度并将其权重置于最高。当然,对AUM的统计、通报和考核要要同步跟上。谁先意识到这个问题,谁就能在下一轮赛程中抢先占据优势地位。
二、建议对网点进行“差异化考核”。
“存资比高”的网点不鼓励过分“倒挂”,要以“增存”为主;相对于全量资金,更需要加大储蓄存款新增的考核力度,因为对他们来说,增存款比增资金更紧迫,难度更大。反过来说,就是给存资比高的机构多下一些资产新增任务,少下一些存款新增任务。
“存资比低”的网点可接受一定“倒挂”,要以“拓新”为主;相对于储蓄存款,更需要加大全量资金新增的考核力度,因为对他们来说,增资金比增存款更紧迫,难度更大。反过来说,就是给存资比低的机构多下一些存款新增任务,少下一些资产新增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