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解读|中共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4-12-12 16: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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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
关于《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决策精神,有力推动我市全面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市卫生健康委党组代市委、市政府起草了《关于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将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国人口形势发生了新变化,生育水平逐年走低,人口增速持续放缓。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2022年9月12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鲁发〔2022〕14号)。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决策精神,有力推动我市全面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紧密结合实际制定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体目标。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明显实质性进展。
第二部分为重点任务。分为扎实落实三孩生育政策、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五个部分,在省委、省政府《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鲁发〔2022〕14号)基础上,创新提出了符合我市实际的优化生育政策措施。
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凝聚工作合力、加强宣传引导和强化督导问效四个方面强化保障,确保《实施方案》落地落实落细。
三、政策创新
我市提出了以下七方面亮点支持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每个托位1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市财政对市级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托育服务机构按每个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2.落实省关于产假、陪产假、育儿假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再增加配偶五日陪产假和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年各五日育儿假。增加的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3.在我市相关住房保障政策规定期限内,符合条件的二孩、三孩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3万元补贴;在规定时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并缴清契税的二孩、三孩家庭,分别给予所缴纳契税总额80%和100%的购房补贴。购买首套或二套自住住房的二孩及以上家庭,公积金可贷额度上浮20%,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且有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家庭,在申请公租房时优先予以分配。
4.在相关政策规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入托的二孩、三孩及以上婴幼儿,各区县按照每人每月300元、500元标准给予保育费补助,市级对区县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各区县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发放育儿补贴,具体补贴形式及标准由各区县自行确定。
5.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市及区县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优惠政策,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诊查费,减半收取专家诊查费和大型设备检查费。
6.落实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医保政策范围内按90%比例报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灵活就业女性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照职工住院分娩报销政策执行。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支付额不低于3000元,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低于限额的,据实结算。
7.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鼓励支持已满足当地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由教育部门将其纳入幼儿园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卫生保健、保育指导、备案统计等工作,编制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公办幼儿园职责调整等工作。
四、制定过程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认真研究分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和省委、省政府《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鲁发〔2022〕14号)以及我市高质量发展整体形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做好文件起草工作。文件初稿形成后,分别征求了11个区县(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和38个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完成了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意见征询,5月26日通过公平竞争审查、5月29日通过合法性审查、5月31日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6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6日,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议,会上对保育费补助政策提出了修改意见。根据会议精神,市卫生健康委与市财政局专项研究对方案进行了修改。8月20日,由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履行民生政策备案审查程序。9月12日,省财政厅进行了反馈,根据反馈意见,对方案进行了再次修改。9月16日,与市财政局达成一致,具体改动内容向市委、市政府进行了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