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退出:一是当年新识别纳入的;二是未享受扶贫政策或扶持成效不明显的;三是因残致贫无稳定收入的;四是因病因学支出自付部分明显大于收入的;五是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未取得新房钥匙的。
(三)实现安全饮水
农村安全饮水标准是:水质符合《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中关于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4项指标的标准要求,以达到水利部门安全评价为准。
(四)实现安全住房
实际居住房屋达到住建部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中规定的“A、B”级标准视为“实现”;“C、D”级标准属于危房,视为“未实现”。
1、A级标准:结构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2、B级标准: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3、C级(危房)标准: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4、D级(危房)标准: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新改造房屋应达到住建部门《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标准。特色民居是否达到安全住房标准、由住建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
(五)义务教育阶段无辍学学生
指义务教育阶段,除身体原因外,没有辍学学生
(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应全部参加,就医费用及时按规定报销。
二、精准扶贫到户政策
精准扶贫到户政策,主要包括10个方面:
(一)产业扶贫政策。
1、增收项目扶持政策
A.财政扶贫资金对参与增收扶贫产业发展(含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给予直接补助,到户项目直接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自主确定。
B.对有劳动能力但自主经营相对困难的贫困户,本着贫困户自愿原则由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把扶贫资金作为股份,以股份合作制形式参与产业项目发展。
2、光伏扶贫政策
A.从2017年开始,国定贫困县力争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具备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户用)全覆盖,确保在20年内,光伏扶贫对象家庭年均增收3000元。
B.支持贫困户利用自家屋顶或院落空闲地,安装3-5千瓦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设资金可通过政府扶贫资金、农户银行贷款、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等渠道筹措。
C.在贫困户屋顶及院落安装的户用光伏发电系统的产权归贫困户所有,收益全部归贫困户。
D.2018年底前建成投产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户用)享受每千瓦时0.2元省级电价补贴,自并网之日起补贴3年。
3、旅游扶贫政策
A.“十三五”期间,每年规划启动部分贫困村开展旅游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直接参与旅游经营、提供接待服务、出售土特产品、土地租金、入股分红等途径脱贫致富。
B.在旅游扶贫村推进承包经营权流转,落实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等相关权益,提高贫困农民财产收益比重。
C.到2020年,对旅游扶贫示范村骨干带头人分批培训一次,所有旅游从业人员全部轮训一遍,全面增强旅游扶贫持续发展后劲。
4、电商扶贫政策
A.公共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点优先推动贫困地区特色农副产品、旅游产品上网销售,增加贫困户收入;优先加强对贫困地区电商从业人员的培训,增强贫困人员利用电商创业、就业的能力。
B.对人口较少,交通不便或网络通讯能力差的贫困村,及时安排电商服务人员。
C.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及时跟进建设电商服务站点。
(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5万元以下、三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政府贴息、风险补偿。
(三)就业扶贫政策。
1、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A.对带动当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和自主创业贫困劳动力,优先安排入住创业孵化园区,落实租金、物业等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和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B.对贫困劳动力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经工商注册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C.对贫困劳动力在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外初次创办小微型企业,且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自创办之日起3年内,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实际租金予以补贴。
2、就业技能培训
A.开展引导性培训,针对没有培训愿望、就业意愿不强的贫困劳动力。开展扶志、扶智,激发就业脱贫的内生动力的引导性培训。
B.分类实施针对性培训,对贫户中的“两后生”组织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40岁以下的有就业意愿贫困劳动力,采取“岗位+技能+贫困劳动力”的培训模式,重点开展适合市场需求的技能培训,做到全覆盖;对40岁以上的,拓宽培训领域,鼓励和引导从事一产中的二三产业。
C.在培训合格的前提下,实现就业的给予100%培训补贴;未实现就业,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80%培训补贴;未实现就业,也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60%培训补贴。
D. 在培训合格的前提下,对贫困劳动力离开户籍地到乡镇以外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且培训合格的给予每天不超过100元的食宿交通补贴。
3、落实“千校行动”
A.省内公办技校到贫困地区开展专项招生,采取直接免除的资助方式,免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
B.对正在接受中、高职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按照每生每学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所需资金从学生生源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4、致富带头人培训。主要以贫困地区致富带头人为主要对象,采取理论知识培训、实际操作训练、组织学员研讨和实地观摩等形式,提高致富带头人带贫益贫责任意识和创业能力。
5、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围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重点产业,按照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不同的从业方向,开展农业公共基础、专业技能、能力拓展、实习操作培训和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普及,开展政策扶持和跟踪服务。
(四)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1、集中安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筹资金人均不超过0.3万元;同步搬迁人口自筹建房资金人均不超过1万元。搬迁农户的住房产权依法依规进行权属登记,搬迁对象住满10年后可自愿申请交易。
2、自行安置。人均享受住房建设最低补助参考标准为2万元,签订旧房拆除协议的人均奖励参考标准为1.5万元。
(五)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2018年,我省把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全部予以安排。省以上补助资金,贫困县(含我市的大名县、魏县、馆陶县、广平县、鸡泽县、肥乡区)新建每户平均补助2.3万元,修缮加固每户平均补助0.8万元。贫困县以外的县(市、区),新建每户平均补助2万元,修缮加固每户平均补助0.6万元。县(市、区)要统筹省以上补助资金和市、县(市、区)安排的补助资金,以及整合相关资金,根据新建、修缮加固农房的具体情况以及农户经济贫困程度等因素,确定当地分类分档次具体补助标准。
(六)教育扶贫政策
1、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我省按每生每年500-1000元标准和10%左右的资助比例,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孤儿、残疾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以及经济困难儿童进行资助,减免保教费和部分餐费。
2、义务教育资助政策
(1)义务教育“两免一补”。从2016年起,我国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民办学校学生按照现行标准经费基准定额小学685元、初中885元执行学校相应降低义务教育学生收费标准);为所有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全省平均资助面为26%。
(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从2012年春季开始,在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22个县,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为每个学生每天免费提供4元营养食品。2017年将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以外的包括我市大名县、魏县在内的24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博野县纳入实施范围。
3、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
(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3档。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开支,资助面为在校学生的20%。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免除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民办学校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全省平均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农村学生采用直接免除方式,不允许“先收后返”。
4、高等教育资助政策
(1)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我省对当年在我省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具有河北省户籍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实行一次性救助。一次性救助标准每生2000-3000元,具体数额由县评定小组确定,主要解决大学新生报到的路费、学校助学金发放前的生活费等。救助比例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本县(市、区)当年录取人数的4%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重点在以下困难学生中实施救助:A.建档立卡家庭(含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B.城乡低保家庭学生。C.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D.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E.烈士子女。F.家庭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特殊情况导致入学困难的学生。我省在所有高校全部实行了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政策,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予以学费“缓、减、免”等资助。此外,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新生在入学前,可在当地毕业高中申请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省内院校每人500元,省外院校每人1000元,用于高校困难新生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
(2)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普通高校在校生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分为三挡,即2000元、3000元和4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生活费支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给予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生活补助。资助面100%。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奖励面约为3%。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可同时享受,品学兼优贫困学生最高可享受到9000元。
(4)校内资助。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从学校事业收入(学费)中按比例(高校5%,高中3-5%)及时足额提取资助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住宿费、书费)、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贫困学生大家访、资助育人和宣传、就业帮扶、学生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以及其他与资助贫困学生相关支出。
(5)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享受城乡低保政策家庭的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含36个月)及以上、服务期内考评合格的,对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进行补偿或助学贷款本金实行代偿。省属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每生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今年起,我省已毕业三年在困难地区工作的低保家庭学生将享受到此项政策。
(6)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校园地助学贷款在省属公办28所高校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由省农村信用联社承办。主要政策是: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可达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土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可达12000元。就读期间免息,由财政贴息;毕业(或结业)三年内,开始还息;自毕业的第四年开始还本,20年内还清即可。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货工作,目前已在48个县(市、区)推开,今年还将扩大到其他县。
5、特殊群体特殊政策
对普通高中和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三免一助”,即免学费、免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省内公办普通高校(不含独立学院)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注册学籍的我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可享受“三免一助”政策,从入学开始,直至其大学毕业。
(七)健康扶贫政策
1、建立完善“三重保障线”制度
(1)基本医疗保险。
A.完善参保缴费资助政策,2016年8月1日之后确定在册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给予财政全额资助。
B.患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起付线降低50%;
C.在参保地县内乡(镇)卫生院、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90%。
D.普通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报销比例为75%。普通慢性病病种包括18种:高血压(3期高危及以上)、冠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或严重脏器损伤)、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障碍、活动性结核病、帕金森病、器官移植术后治疗(仅限于使用抗排异免疫调节剂)。重大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报销比例为90%。重大慢性病病种包括4种: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和重症精神病。
(2)大病保险住院报销
取消大病保险住院报销起付线,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报销,年度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
(3)医疗救助。
A.门诊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后,合规医疗费个人年自付部分超过1000元以上的,由医疗救助资金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不超过2万元。
B.住院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8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不超过7万元。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报销超过住院医疗救助封顶线的,剩余合规医疗费再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不超过20万元。
(4)“一站式”结算。出院时,在“一站式”窗口贫困患者只需交付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剩余的自付费用。
2、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
(1)参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三类人群,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免交押金的“先诊疗,后付费”和出院“一站式”报销服务。
(2)患者出院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按规定报销数额后的自付医疗费用。
(3)对于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证明,并经乡镇民政部门认可后,可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延期、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明确还款时间,予以办理出院手续。
3、大病集中救治
2018年10月17日,国家卫健委等5部门印发《健康扶贫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要求2018年底前将救治病种扩大至21种,目前省卫健委联合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人社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集中救治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8]123号),将救治病种扩大到21种。
4、慢病签约服务管理
国家卫健委提出,要优先落实慢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重点慢病的规范管理和健康服务的要求,对所有慢病患者签订服务协议。2018年5月省卫健委制发了《关于规范河北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冀卫办基层函[2018]11号),明确以个人为签约对象,统一了协议书模板和填报要求,协议书一式三份,卫生院、村医、贫困户手中各一份。
(八)兜底保障政策
1、农村低保实行按户保与按人保相结合,申请低保一般以家庭为单位。2017年,省两办印发《关于深化农村低保精准认定精准核查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办字[2017]28号)文件,其中提出对重度残疾人、困难老人群体、低保边缘群体、因病因学等刚性支出过大群体,可以根据当地生产生活条件、本人实际困难程度和村民代表评议意见等因素,确定是否单独纳入低保。
2、2018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100元,月人均补差193元以上。
3、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金分为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省定的救助供养指导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年照料护理标准,以不低于所在市、县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
(九)养老扶贫政策
1、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地方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目前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如遇我省提高最低缴费档次,贫困人口仍保留100元档次缴费。
2、对60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本人申请,当地经办机构可直接为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办理手续次月起按月计发待遇。
3、在界定贫困人口范围方面,同一个自然年度内,有过贫困人口身份经历的参保人,均应纳入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范围。
4、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每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十)生态扶贫政策
1、新增生态效益补偿规模,优先用于贫困地区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管护补助资金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对象。
2、在生态保护工程建设、森林防火管护等项目用人时,要优先安排建档立卡中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
3、生态护林员补助标准:8000-10000元(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4、退耕还林补助标准:巩固退耕还林每亩补助现金160元(90元为退耕户补助,70元用于发展后续产业)。
三、《扶贫手册》填写
(一)填写要求
信息要据实填写,要求准确、完整、清晰,不能错项、漏项,有些使用选项的信息,要与国网信息选项保持一致。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补填到手册中相应位置(如帮扶责任人变换、手机号码变换等。所有信息应与户档案信息、相关表格、国网信息一致。
(二)基本情况填写
1、贫困户家庭基本情况
(1)户主姓名、性别、家庭人口(与户口本信息不一致时,要注明原因)、民族、出生年月、联系电话等,填写方式与贫困户登记表或贫困户信息采集表保持一致;
(2)识别标准:“国家标准”;
(3)家庭住址:县、乡、村、组;
(4)贫困户属性:一般贫困户、低保贫困户、五保贫困户等(与国网分类保持一致);
(5)主要致贫原因:按照家庭实际情况对应贫困户登记表或贫困户信息采集表中致贫原因填写,最多不能超过两个;
(6)耕地面积、林地面积、牧草面积、住房面积填写方式与国网保持一致;
(7)劳动力:分普通劳动力、部分劳动力、丧失劳动力、无劳动力(16周岁以下,65周岁以上),子女上学的在劳动力一栏中据实填写上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高职高专、本科等;
2、帮扶责任人基本情况
姓名、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单位隶属关系分为:“市直、县直、乡直、村级”等。
(三)帮扶措施填写
1、填写方式。因户施策,有针对性地采取的措施。
(1)凡在落实精准扶贫各项政策时,对该户生产有帮助、生活有改善的措施均应记录;
(2)每次记录按照时间顺序填写,做到内容与规模详实,只记录已做的工作(即做即填),不能记录计划做或尚未做的;
(3)填写帮扶日期要具体到年月日。
2、填写内容
(1)产业方面:包括开展特色种植养殖产业需求调查,提供信息服务(如养鸡的情况),提供种苗(如鸡苗、中药材),提供资金(通过小额扶贫信贷等提供产业启动资金),开展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帮助请农技人员指导)、开展防疫服务(请防疫人员进行疫苗接种、喷洒农药),提供市场信息(如联系产品销路、提供销售信息等)。推行公司+农户有、合作社+农户等,解决贫困户土地流转、就业等问题。产业项目还包括光伏项目、乡村旅游、电子商务、农产品加工等。
(2)就业方面:包括“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提供就业信息、介绍就业岗位、组织劳务输出、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
(3)资产收益:包括土地流转、土地入股、带资入股等;
(4)教育扶贫:包括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补助生活费,高中贫困生助学金、免除学杂费,“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金,贫困大学生助学贷款,农村留守儿童关怀关爱活动,开展科技文化下乡活动等;
(5)健康扶贫:包括宣传健康扶贫政策和医疗卫生常识,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帮助申请慢性病补助、大病救助、协助办理大病保险、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等。
(6)社会保障:包括低保户的动态管理、申报、补助等、五保户的各项优待政策、特殊群体(重症精神病、重度残疾人、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的各项优待政策;
(7)易地搬迁、危房改造:包括帮助申报、实施、验收等过程中的各项帮扶工作;
(8)金融扶贫:包括帮助小额扶贫贷款贴息的评级授信、借贷、资金使用、还贷、贴息等工作;
(9)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改善贫困户的道路交通、农田水利改造、饮水安全、电网改造、通信网络建设等基础工程类;
(10)生态、环境保护:包括环境治理、水资源保护、生态林保护等;
(11)社会扶贫:包括因灾、因大病等社会给予的救济与捐赠等;
(12)其他措施:上述未涵盖到的帮扶措施。
(四)帮扶成效填写
1.时间:具体到年月日。
2.内容:对应相关帮扶措施记录帮扶后贫困户的生产、生活变化情况,特别是家庭增收与“两不愁、三保障”情况,以及转移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等情况。
3.签字:每次记录后请贫困户确认签字,如户中所有成员不识字,可请人代签,但本户要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