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河市卫生健康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站、室)、各医疗卫生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切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三河市卫生健康局修订了《三河市卫生健康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河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1月15日
三河市卫生健康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规定,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
1.5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依规,及时反应;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
在三河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三河市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市卫健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附件2)。市卫健局局长任组长,其他副局长、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股室、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和相关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协调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七个工作组:综合协调组、急救转运组、医疗救护组、疫情防控和心理援助组、卫生监督组、宣传教育组和后勤保障组。
2.1.1综合协调组
组 长:分管卫生应急副职
联络员: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应急股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附件3);综合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汇总收集有关救治、疫情防控、监督等信息,起草上报有关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防病工作情况报告。
2.1.2急救转运组
组 长:分管120急救指挥中心副职
联络员:120急救指挥中心主任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转运工作方案;指挥调度全市急救资源,迅速有序开展现场急救和转运工作;及时汇总上报急救转运工作情况。
2.1.3医疗救护组
组 长:分管医政副职
联络员:医政药政医管股股长 中医股股长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工作方案;组建、派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应急队伍(附件4);整合全市医疗资源,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医疗救护工作情况。
2.1.4疫情防控和心理援助组
组 长:分管疾控副职
联络员: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应急股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组建、派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防疫应急处置队伍(附件5);组织开展疫情防控指导工作;组织疾病控制专业人员培训、演练,及时汇总上报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组织心理援助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心理危机进行综合评估;召集心理援助应急队伍根据评估结果制订分级分类干预计划,并开展心理援助应急工作。
2.1.5卫生监督组
组 长:分管卫生监督副职
联络员:法制与综合监督股股长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督工作方案;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演练,及时汇总上报卫生监督工作情况。
2.1.6宣传教育组
组 长:分管宣传副职
联络员:党务宣传信息中心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联系上级宣传部门及媒体应对、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报道;负责舆情监测和科学策略回复,回应社会关注等。
2.1.7后勤保障组
组 长:分管财务副职
联络员:财务股股长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经费、车辆保障等。
2.2应急处置专家组
应急处置专家组成员由熟悉和具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等相关知识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
医疗专家由内科、外科、骨科、妇产科、儿科、五官科、感染性疾病科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技术指导,对医疗救护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支持。
卫生防疫专家由现场流行病学、环境、消毒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现场传染病等灾情的预防、控制,饮用水检验的指导、监督,对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提供咨询建议。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应急处置队伍
2.3.1 医疗救护应急处置队伍
三河市医院、三河市中医医院、河北燕达医院、三河燕郊福合第一医院、京东中美医院、三河东杉医院、三河燕郊二三医院,各组建1支医疗救护队和1支医疗救护预备队(附件4),每队10人,以外科、内科医生为主,适当配备骨、妇、儿科和护理人员。医疗救护队员要落实到人,登记造册,每年视情况调整,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动。
在接到市卫健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命令后,医疗救护队立即召集集合,携带充足的医疗器械、药品,全力开展医疗救护工作。医疗救护预备队根据情况随时待命。
2.3.2 卫生防疫应急处置队伍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所具体负责组建4支15人的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防疫应急处置队(附件5),队员以消杀、食品、流行病、免疫接种、传染病、环境卫生、饮用水等公共卫生人员为主。
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服从市卫健局指挥,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充分做好应对准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待命,平时加强培训演练,确保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3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市卫健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检测样本采集、医院内感染控制、随时和终末消毒、尸体处理,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病人和相关标本的采集、转运,病媒防控,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所:负责对事件发生地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护、传染病防治措施的落实等工作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4监测预警
4.1监测
各级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分析预测,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预警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分析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研判风险,提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市卫健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发布由市卫健局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建议,市政府向社会公布。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政府及市卫健局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5.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市卫健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③三河市卫生健康局。
④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以上各责任报告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
5.1.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2小时内尽快向市卫健局值班室报告。
市卫健局值班室在接报后30分钟内向市政府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紧急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立即组织开展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1.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核实、续报有关情况。
5.1.4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可以直接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卫生健康局值班室。
5.2即时处置和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所、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市卫健局值班室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按照职责和应急处置程序,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应急资源和力量,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提出事件等级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决策。必要情况下,同步通报涉及的市直相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5.3应急响应
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市卫健局报请市政府启动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对仍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需要廊坊市政府指挥或帮助处置的,由市政府向廊坊市政府提出请求。
应急响应启动后,疫情领导小组及下设的七个职能组和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开始应急响应。
(一)综合协调组:召集应急处置专家组(附件2)疫情进行评估;汇总收集有关救治、疫情防控、监督等信息;向市政府、廊坊卫健委续报有关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情况报告。
(二)急救转运组:有序开展现场急救和转运工作;汇总、上报急救转运工作情况。
(三)医疗救护组:组织和协调医疗专业技术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医疗救护应急队伍(附件3)参加重症病例的会诊、抢救、医务人员培训、相关技术规范制订及救治情况督导;汇总、上报医疗救护工作情况。
(四)疫情防控和心理援助组:组织、指导疫情卫生防疫应急处置队伍(附件4)开展工作;汇总、上报疫情防控和心理救援工作情况。适时组织心理援助专家开展综合评估并开展心理援助应急工作。
(五)卫生监督组:组织、指导卫生监督应急队伍开展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学校、供水单位等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汇总、上报卫生监督工作情况。
(六)宣传教育组:负责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并联系上级宣传部门开展媒体应对、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报道等工作。
(七)后勤保障组:负责所需经费、车辆保障等。
(八)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信息收集、报告、分析评估等工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标本的采集、检测、转运工作,查找致病原因;对传染源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书写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根据不同传染病种类,及其危害方式和范围,制定针对性的现场卫生学处理措施,并指导相关部门落实。
(九)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所:负责开展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学校、供水单位等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第二波新冠病毒感染疫情事件应急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各医疗机构: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确诊和疑似病人分类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者确诊;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做好传染病等情况的报告工作。
5.4指挥与协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在国家、省、廊坊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开展救援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5扩大应急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能有效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廊坊市、河北省、国家或其他省区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上报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市政府向廊坊市委、市政府请求支援。
5.6信息发布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批准发布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5.7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已消除,或者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分别由国家、省、廊坊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综合协调组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市政府或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委、市政府、廊坊市卫健委报告;必要时请求廊坊市卫健委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结束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8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综合协调组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评估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廊坊市卫健委。
6部门合作
加强与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教育等有关部门和毗邻地区的疫情通报与信息沟通,建立协查、联查合作机制,落实联防联控措施。
7保障措施
7.1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监测、消毒处理和实验室检验的能力。
各医疗机构加强医务人员防治知识的培训,使每一位接诊医务人员都要掌握诊疗、预防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的相关知识,提高基层医务人员早期发现病人的意识、能力和诊疗水平。
7.2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7.2.1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医疗检验机构要完善有关生物安全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使生物安全管理做到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7.2.2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生物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
7.3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
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所对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开展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和指导,督查应急预案制定、队伍建设、技术培训、预案演练、疾病监测、疫情报告、传染病预检分诊及疫情现场控制等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7.4 做好物资储备,保障经费支持
后勤保障组要合理安排疫情监测、应急处置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经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应急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卫生应急队伍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需的通信设备、交通工具和急救药械等;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包括防护用品、预防性药物、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等抢救药品及器械、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
8附则
8.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件
附件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附件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附件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应急队伍
附件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防疫应急处置队伍
附件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市发生暴发流行并有扩散趋势,或者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毗邻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本市以及毗邻的北京、天津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者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者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者发现国内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邻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4)霍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在我市发生,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并波及其它县(市),。
(6)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者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我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内。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者波及邻县(市)。
(3)霍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者波及邻县(市)。
(4)1周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者不良反应。
(7)廊坊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含9例)以下。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报市政府和廊坊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附件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祝志强 三河市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朱德良 三河市卫生健康局计划生育协会秘书长
高 原 三河市卫生健康局主任科员
邢 燕 三河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李海龙 三河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李志兴 三河市卫生健康局主任科员
张金宇 三河市卫生健康局主任科员
组 员:杨守平 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应急股股长、
李 磊 综合办公室主任
宗宝国 法制与综合监督股股长
王金玉 医政药政医管股股长
王国海 中医股股长
李 利 妇幼健康股股长
孙 迎 财务股股长
张 帅 医改股股长
赵晓宇 基层卫生健康股负责人
王贵丽 人口与家庭发展股股长
高雅清 科教统计办公室主任
侯 娜 老龄健康办公室负责人
贾志勇 健康管理股负责人
冯雪瑜 人事股股长
舒 畅 党务宣传信息中心主任
庞 强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人
武金淑 药具站站长
王小兵 三河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所所长
苏振东 三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王 成 三河市医院院长
刘立峰 三河市中医医院院长(兼任妇幼保健院院长)
李海玲 河北燕达医院院长
张朝东 三河市儿童医院院长
王 合 三河燕郊福合第一医院院长
裴海明 京东中美医院院长
孙 延 三河东杉医院院长
赵 毅 三河燕郊二三医院院长
王国权 德亨仁厚中医医院院长
王庆海 廊坊三河燕郊辅仁医院院长
朱建学 泃阳镇卫生院院长
李荣国 杨庄镇卫生院院长
王国庆 燕郊镇卫生院院长
马 刚 黄土庄镇卫生院院长
马 强 齐心庄镇卫生院院长
孙晓新 高楼中心卫生院院长
马振宇 皇庄中心卫生院院长
高 峰 新集中心卫生院院长
杨金山 李旗庄中心卫生院院长
王立忠 段甲岭中心卫生院院长
巨 琛 迎宾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李磊担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研判、收集、汇总。下设七个职能组:
一、综合协调组
组 长:朱德良
组 员:杨守平
二、急救转运组
组 长:朱德良
组 员:杨守平
三、医疗救护组
组 长:张金宇
组 员:王金玉 王国海
四、疫情防控和心理援助组
组 长:朱德良
组 员:杨守平 苏振东 谷传珍
五、卫生监督组
组 长:李志兴
组 员:宗宝国 王小兵
六、宣传教育组
组 长:李志兴
组 员:舒 畅
七、后勤保障组
组 长:李海龙
组 员:孙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