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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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向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清远市清新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政府网站(http://www.qingxin.gov.cn/qyqxwsj/gkmlpt/guide)上查阅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信息分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2.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国家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由本区制定的卫生健康类规范性文件;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4.工作动态 包括有:综合管理、人事管理、规划财务、卫生监督、医政管理、应急管理、基层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爱国卫生、健康教育、纪检监察、精神文明、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5.行政许可 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公告通告 主要是:本机关公告、通告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相关信息。   7.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清远市清新区卫生健康局主要通过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qingxin.gov.cn)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有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通过目录导引可以查找清远市清新区卫生健康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清远市清新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联系地址:清新区太和镇府前路28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763-5810716,传真号码:0763-5810393,投诉电话:0763-5825272。 投诉电子邮箱:qyqxjsj@163.com。 邮政编码:511800。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清远市清新区卫生健康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qingxin.gov.cn)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便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在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3)电话咨询。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况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