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国法律制度设置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的法律条款,指明了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以父母的夫妻关系存在为前提。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果直接抚养的一方出现特殊情况不愿或不能继续抚养,或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想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什么样的情形下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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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
马某与郭某于2022年10月经某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就其三周岁孩子小马的抚养权作出如下协议“孩子小马由双方轮流抚养,自2022年11月1日开始由郭某抚养,每三个月轮换一次,自孩子上幼儿园之日起,每六个月轮换一次,抚养期间的抚养费各自承担,双方在各自抚养孩子期间,双方均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若在抚养期间,孩子发生重大事情所产生的费用在二万元以上,各自承担一半”,离婚后孩子一直跟着马某生活,马某联系郭某要求其把孩子接走抚养,郭某表示拒绝并在微信聊天中,明确表示自己放弃抚养权,要将孩子小马的抚养权归马某,并且一直未按法院调解书约定的日期接走孩子,故马某于2023年6月诉来定襄县人民法院,请求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并要求郭某支付抚养费每年12000元直至小马年满18周岁。经主审法官与郭某联系,郭某表示其独身一人在外打工,无固定住所,月收入微薄,无力照顾孩子小马,同意把孩子的抚养权归马某,但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超出其承受能力,故不同意马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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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权利。关心爱护子女,让子女幸福成长是每个为人父母的责任。马某与郭某离婚后对子女均有抚养的义务。马某要求变更小马的抚养关系,郭某也表示同意。且马某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收入,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马某提出孩子小马的抚养权归马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郭某同意孩子小马现随其父亲马某生活,亦应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对于马某主张由郭某每年支付抚养费12000元的诉讼请求,郭某作为一名有工作能力的成年人,综合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及孩子小马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等因素,酌定郭某负担抚养费每月600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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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解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时确定了子女抚养权,夫妻离婚后需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双方可以先协商,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变更抚养权的协议;协商不成的,争取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比如对方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或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形,以及自己抚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而法院对于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孩子,会对父母双方具体情况、孩子生活现状等予以一定的调查,并综合考虑后,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作出相应判决。
法官倡议
离异家庭的父母双方,应当从孩子的身心健康角度出发去考虑和解决问题,努力创造更有利于孩子生活的经济基础和生活环境,将对孩子的关爱和陪伴落到实处,尽可能减轻因双方离婚给孩子带来的负面影响,让孩子能健康快乐的长大。
文稿:刘洁
原标题:《【以案释法】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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