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个人信息保护、民事责任、纠纷解决等内容的条款,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或投诉,请拨打中国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柜面签约客户:您在业务凭证上签字即表明您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已依法向您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应您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您已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本协议自甲方和中国农业银行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网上银行签约客户: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您勾选同意本协议并进行后续点击“确定”或“提交”等操作,即表示您作为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为甲方(客户)提供个人外汇买卖(外汇宝)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服务,甲方充分了解本业务的相关业务规则和风险。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个人外汇买卖(外汇宝)业务:本业务是指甲方在乙方指定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签约后,以其所持有的签约借记卡账户内的活期外汇储蓄存款(包括现汇或现钞存款),按照乙方提供的外汇买卖价格及《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外汇买卖(外汇宝)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通过乙方指定的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渠道将某种外币现汇(钞)换成另一种外币现汇(钞)的业务。
1.2 签约借记卡:指甲方须指定仅一张本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多币种借记卡用于核算本业务外币资金的收付。
第二条 本业务相关法律文本
2.1 本业务项下甲乙方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本协议执行,《业务规则》、《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外汇买卖(外汇宝)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以及乙方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制定并在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www.abchina.com)渠道对外公布的与本业务相关的提示、公告、通知等信息材料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2.2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被确认为无效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权利
3.1.1 甲方有权通过乙方指定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办理本业务签约、解约、更换签约借记卡等业务。
3.1.2 甲方有权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系统报价及《业务规则》,通过乙方指定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进行本业务交易。
3.1.3 甲方有权通过乙方指定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查询账户资金变动情况、交易明细等相关交易信息。
3.2 甲方义务
3.2.1 甲方应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境内(不含港澳台)自然人,并在申请开办本业务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签约资料,若有变化,应及时前往乙方指定营业网点进行变更,否则相关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2.2 甲方申请开办本业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3.2.3 甲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应充分了解本业务特点及相关风险,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业务规则》的全部内容,并在签署本协议后,严格按照《业务规则》进行本业务交易。如甲方未遵守《业务规则》的要求,由此带来的任何不利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3.2.4 甲方应妥善保管签约借记卡、USB-KEY、密码及相关证件、资料,凡使用甲方签约借记卡信息办理、并按照在乙方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包括密码、客户证书等)通过身份验证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办理,甲方同意相关业务的办理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成交记录、交易时间、买入/卖出金额等各项信息以乙方交易系统产生的电子数据为准。签约借记卡、USB-KEY及相关证件、资料遗失或被盗,以及密码遗忘或被盗的,应按照乙方规定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否则相关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更换签约借记卡或挂失补卡后,本协议对新卡仍然有效。
3.2.5 甲方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声誉,不得攻击本业务相关系统。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加工、分发或再发布等)乙方外汇宝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报价等数据),否则相关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2.6 甲方应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渠道及时获取并遵守中国农业银行新公告涉及本业务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规则》等。
3.2.7 甲方应充分了解《风险揭示书》提及的本业务所蕴含的各种风险,因上述风险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2.8 甲方承诺,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及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反逃税、制裁风险管理等法律法规;本合同项下交易行为不违反联合国、中国及其他须适用的制裁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无条件配合并接受乙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反逃税、制裁风险管理工作的相关调查或审查,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相关信息与资料,配合乙方采取其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反逃税、制裁风险管理等措施。因违反国际或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反逃税、制裁风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约定等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行政处罚等),甲方应予赔偿。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4.1 乙方权利
4.1.1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签约资料,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开办申请。
4.1.2 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或市场变化修改《业务规则》,并及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渠道公告。在公告期内,甲方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95599客服热线或营业网点咨询,如不接受《业务规则》修改内容,可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办理本协议的终止手续。公告期满,甲方未解约的视为接受修改后的《业务规则》。
4.1.3 乙方有权取消甲方出于欺诈或其他违法违规目的进行的不正当交易,同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4.1.4 乙方有权对本业务涉及的相关系统进行升级,升级期间根据需要在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渠道对外公告后,可暂停全部或部分本业务交易。
4.1.5 遇主要国际市场假期、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按国家规定调整后的实际休息日,或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或受通讯故障、系统故障、电力中断、市场停止交易或境内外相关市场突发剧烈波动等意外事件影响,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乙方有权调整开闭市时间、暂停或停办部分或全部业务。
4.1.6 乙方有权根据业务情况及市场状况,对报价品种、起始交易数量、单笔最大交易数量、委托交易有效期、买卖价差等相关参数进行调整。
4.1.7 在满足下列任一情形时,乙方有权对甲方限制交易,由此带来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1.7.1 甲方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为“高风险”,或甲方不符合中国农业银行洗钱风险偏好,依据中国农业银行政策应禁止准入或终止客户关系的。
4.1.7.2 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中国农业银行制定的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及制裁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
4.1.7.3 其他导致乙方对甲方限制交易的情形。
4.1.8 因发生以下情形未能执行甲方交易指令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1.8.1 乙方接收到的交易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4.1.8.2 甲方活期储蓄账户内的资金被冻结或扣划。
4.1.8.3 甲方活期储蓄账户的资金余额不足以满足交易所需。
4.1.8.4 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或《业务规则》正确操作。
4.1.8.5 甲方签约借记卡因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导致交易无法成交。
4.1.8.6 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乙方过错的情况。
4.2 乙方义务
4.2.1 乙方对本业务所使用的相关系统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4.2.2 乙方负责及时受理甲方的办理申请,在交易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处理甲方按照《业务规则》提交的交易指令,并向甲方提供相关查询服务。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直接损失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向甲方赔偿。
4.2.3 乙方对报价品种、起始交易数量、单笔最大交易数量、委托交易有效期等参数进行调整时,应及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渠道公告,公告期满后该等调整视为已有效通知甲方并对其生效。如甲方不接受该调整,可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办理本协议的终止手续。
第五条 客户信息保护
5.1 乙方有权根据国家规定及业务需要,通过甲方办理外汇宝业务的渠道(中国农业银行柜面、网上银行、远程银行客户服务)处理甲方的以下信息,甲方同意乙方可将以下信息用于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审核、核验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5.1.1敏感个人信息
乙方将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删除的方式处理甲方的金融账户信息(账户及账户相关信息、外汇宝交易记录、甲方叙做外汇宝业务所必须使用的结算信息,以及交易资金用途和来源)、身份证件信息(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本业务下乙方基于交易委托、风险提示、履行协议、报送监管和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与制裁风险管理等工作的处理目的和使用范围内,有必要处理上述信息,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为实现前述目的、满足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以及应对可能的争议解决所必需的期限。
甲方应充分了解: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导致甲方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危害。
5.1.2 向第三方提供的个人客户信息
本业务下乙方基于报送监管的处理目的和使用范围内,将向中国境内银行业监管机构提供:姓名,性别,国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外汇宝交易记录。中国境内银行业监管机构将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删除的方式处理上述信息,上述信息在乙方的保存期限为实现前述目的、满足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以及应对可能的争议解决所必需的期限,在中国境内银行业监管机构的保存期限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甲方应充分了解:甲方同意乙方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可能增加甲方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进而危害甲方的合法权益,影响甲方的日常生活。
5.1.3 一般个人信息
本业务下乙方基于提供本业务服务、履行协议、风险管理和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与制裁风险管理等工作的处理目的和使用范围内,有权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删除甲方办理本业务所需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联系方式,居住地址。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为实现前述目的、满足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以及应对可能的争议解决所必需的期限。
甲方应充分了解:一般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导致损害甲方的隐私权,干扰甲方的日常生活。
5.2 甲方同意,以上信息为乙方提供本业务基本功能所必需的必要个人信息。上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将影响甲方正常交易。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收集以上信息,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提供本业务基本功能或履行乙方需向甲方承担的义务。
5.3 甲方如需撤回对上述个人信息的处理同意,可通过乙方相关渠道(中国农业银行指定营业网点、网上银行)办理本业务解约,解约成功后视同撤回对上述个人信息的处理同意,但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5.4 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按照约定目的处理个人信息,不做篡改或违法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非法使用、泄露或出售,确保信息安全。如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5 如甲方发现乙方收集、使用、保存、提供甲方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违反了与甲方的约定,或甲方发现乙方采集、储存的甲方的个人信息有错误,甲方可联系业务经办行,或中国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要求删除或更正。
5.6 本协议项下与甲方信息保护相关的通用规则,如中国农业银行的联系方式、甲方行使法律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请参见中国农业银行在官方网站(www.abchina.com)发布并不定时更新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政策(个人版)》的相关内容。
第六条 风险提示
6.1 本业务面临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系统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及突发事件风险、合规风险、业务暂停/停办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具体风险揭示内容以《风险揭示书》为准)。
6.2 乙方提供的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甲方参考,不构成甲方交易依据,乙方不承诺其所引用数据、资料及分析、预测结果的可靠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甲方需确认其交易指令是基于自身判断作出的,交易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协议变更及终止
7.1 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及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渠道对外公告。公告期内甲方不同意的,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应及时办理本协议的终止手续。公告期满,甲方未解约视为接受变更后的本协议。国家法律法规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具有约束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7.2 甲方在满足无未成交委托的条件下,可通过网上银行或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签约借记卡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本业务解约,解约完成后本协议终止。
7.3 在满足下列任一情形时,乙方在提前3个自然日通知的情况下,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在乙方通知中所载解除之日自动解除。
7.3.1 甲方不符合中国农业银行的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政策要求。
7.3.2 甲方违反监管机构及中国农业银行制定的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及制裁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
7.3.3 甲方利用本业务从事违法、违规或违反监管规定的活动,或存在恶意操作、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
7.3.4 甲方连续一个月未发生交易。
7.3.5 其他导致甲方不再适合办理本业务的原因。
第八条 联系信息
乙方将优先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并可能视情况采取其他补充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网上银行及掌上银行等方式,对甲方进行通知或提醒。因甲方未密切关注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或预留手机号码有误或未及时变更,或将中国农业银行提示信息设置为拒收,或通讯网络故障等因素,导致甲方未能知悉公告内容或无法接收乙方的短信或电话,由此导致的损失及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纠纷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