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住宿费随意涨,临时要求加价才能入住,你遇到过这种事吗?一起来看看
相关案例01
案例
某酒店于2023年1月28日利用某社交媒体平台开展优惠活动并向社会公布,将高级大床房、双床房138元/间的价格,从2023年1月28日至2024年2月24日期间,优惠为99元/间。活动期间,该酒店发现当地房价上涨较快,决定从2023年3月14日起取消该活动,并以活动已取消为由拒绝接待,当地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该酒店涉嫌不履行价格承诺的行为进行调查,后对该酒店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来源:扬州市市场监管局)02
案例
消费者张某在春节前夕通过“美团平台”预定景洪市某民宿两室家庭套房1间,并支付7天房费共计3400余元。订单生效后,该民宿以春节期间全国酒店行业涨价为由,提出让张某再支付1900元的价外加价要求,否则不予接待,随后,张某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经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管部门查证,该民宿让张某取消订单或多付1900元客房费的行为,违背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实施不履行价格承诺的不正当价格手段,加价才给予入住的主观意愿存在,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责令经营者向消费者清退房款及违约金4500余元,并给予行政处罚。(案例来源: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法律条例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八条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三条 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第二十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
(二)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
(三)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
(一)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
……
电子商务法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区市场监管局提醒:
1.旅游旺季临近,各民宿和酒店经营者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做依法好明码标价工作、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相关价格应与经营场所公示的价格一致。如有促销的,应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并履行价格承诺,如有节假日、周末需加收费用或优惠使用有房型限制等规则的,应在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中详细说明,并对加收费用进行明码标价,不得临时加收未标明的费用。3.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4.网络交易平台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5.消费者在通过平台订房时,应注意商家公示的促销使用范围、规则和限制(如节假日使用限制、提前预订等), 出发前提前与商家做好充分沟通,确定好日期、房型和数量等,避免出现“到了住不了”的情况,扫兴又闹心。6.如确实因客观原因导致指定房型数量不足或无法提供服务,商家应及时与消费者友好协商沟通,共同寻求解决办法。
来源:三水区市场监管局、扬州市市场监管局、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佛山新闻网 罗敏玲
审校:黄健芬、闵莘、朱广晖
声明:转载请注明以上来源;图文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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