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1月23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组织编写的系列培训手册正式发布。包括《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概况》、《公司挂牌业务指南》、《投资交易业务指南》、《融资并购业务指南》、以及《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指南》等五个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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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册三 投资交易业务指南
引言
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通过交易发现价值、兑现价值,进而引导社会资源的流动与配置。股票的市场价格作为企业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期权激励等资本市场行为的重要依据,其公允性的形成,需要有良好的市场流动性做保障。流动性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与运行的基石,也是评价市场活力的重要标准。所谓流动性,指的是金融资产的变现效率,其影响因素有很多,主要包括交易机制、信息披露制度、企业流通股本规模与股权分散程度、投资者群体规模与多元化的风险管理需求、企业发展水平与成长预期等等。
资本市场众多功能的实现都与交易密不可分。交易形成的价格为融资、并购等活动的定价提供有力参考,而融资带来的股权分散度提高会进一步促进交易的活跃程度,并购行为反过来也会对股票二级市场价格造成影响。一级、二级市场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具有联动效应数据显示,交易活跃的挂牌公司融资较多,发生过融资的挂牌公司交易也更为活跃。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根据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创新设计了协议、做市、竞价三种交易方式,以满足数量众多的挂牌公司多元化的股票转让需求,同时也很好地顺应了市场建设和发展的基本规律。通常,市场的发展演进至少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搜寻市场,即投融资双方自行寻找对手方。由于信息不对称,搜寻与谈判的成本较高,成功的交易具有偶发性。我国中小微企业多、可投资金多,但同时中小企业融资难,资金投资难的问题也非常突出,为解决投融资对接中信息搜寻及配对问题便产生了对经纪人市场的需求。经纪人掌握买卖双方的信息,作为居间人为投融资双方牵线搭桥,帮助买卖双方达成意向并形成交易。市场发展的第三阶段是做市商市场。做市商掌握资金和证券,因而可以双向对接买卖双方,通过持续双向报价引导市场价格发现并提供交易对手方,进而解决了估值定价和流动性难题,提升了市场交易效率。第四个阶段为拍卖市场,即价优者得的竞价市场,交易成本低,市场流动性增强。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使命,把提高投融资和资本运作效率作为制度设计的出发点,着力建设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以融资为主要目的的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为充分包容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过程中的风险,市场设置了较高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而大量暂未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集合信托计划等产品参与投资。
本手册主要介绍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交易时间、交易方式、涨跌幅等市场基本交易规则,以及交易开户,协议转让、做市转让操作实务等问题。
一、投资者适当性
(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类别
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都有哪些类型的投资者权限?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投资者权限包括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买卖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A类股票和买卖退市公司B类股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投资者交易权限实行分类管理。
2.什么样的投资者适合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要求,熟悉相关规定及规则,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能够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从而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业务。
3.境外机构和个人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吗?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境外投资者可根据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制定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
(二)参与公开转让的投资者准入门槛
1.参与挂牌公司股票转让的准入门槛有哪些?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2013年2月8日发布施行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并于2013
年12月30日进行了修订,明确下列投资者可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2)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且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的自然人。
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2.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实缴注册资本不足5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机构是否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第一款明确指出“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对注册资本的构成和缴纳情况并无要求,但法人机构注册资本的构成和缴纳等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如何认定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在充分考虑合伙企业经营特征和监管安排的基础上,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依据会计事务所为其出具的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或实缴出资证明文件认定。
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投资者的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应如何理解?
对证券投资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提出要求,是为了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交易。在具体把握上,投资者与主办券商应厘清双方权责关系。投资者要主动提供有关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的学历证书、考试合格证明文件、培训证书等材料,证明自身具备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并接受主办券商的风险测评,确认自身具备参与市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主办券商应做好风险揭示、风险测评和业务留痕工作。
5.客户开通A股账户后交易经验已满两年,后又注销账户并撤销指定交易,如果客户再次通
A股账户,那么交易经验能否持续计算?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因此,客户的交易经验应按第一次开户并发生首笔交易之日起算。
6.开户要求的500万元证券类资产是否能包含开放式基金?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其中,明确包含了基金类资产。
7.为何这样设定准入门槛?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多为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早期的创新创业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新经济、新模式特征明显,面临较大的发展不确定性,要求投资者应当具备较高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另外,全国股价转让系统作为一个全新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自设立之初即定位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专业投资市场,因此对自然人设定了较高的投资门槛,为市场的理念、产品、制度创新预留空间。无法达到要求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间接投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三)定向发行的投资者门槛
1.定向发行的投资者门槛具体是什么?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六条规定了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投资者准入标准:一是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二是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2.投资者怎样参与挂牌公司的定向发行?
参与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的投资者,应当按下列步骤操作:首先,确认自身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其次,关注我司官网(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信息披露”栏目下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信息以及主办券商所提供的股票发行信息,并与意向投资项目联系人进行沟通;再次,积极参与意向投资项目的路演与询价,确定投资细节;最后,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进行出资缴款,并办理股份登记。
(四)其他几个常见的投资者适当性问题
1.挂牌公司原有股东不符合适当性要求怎么办?
挂牌公司原有股东如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则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2.原中关村试点期间的投资者不符合适当性要求怎么办?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原试点期间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进行了一定调整,对机构投资者设置了一定的财务指标要求,对自然人投资者从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维度设置了准入要求。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七条规定,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如不符合现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在重新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后,可以继续参与,且原有交易权限不变。
3.什么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受限投资者?受限投资者是否需要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风险揭示书》?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受限投资者是指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主要包括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受限投资者也需遵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十条规定,与主办券商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风险揭示书》。
二、交易规则与投资操作基础知识
(一)股票交易规则
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可以提供哪几种转让方式?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共有三种股票转让方式,分别是协议转让、做市转让和竞价转让。
现阶段,由于竞价转让方式的相关条件尚未明确,挂牌公司股票实际上可以选择的只有做市转让方式和协议转让方式。考虑到竞价转让方式的实施需要一定的市场积累和技术准备,竞价转让的实施条件、竞价转让方式的确定及有关变更要求,将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2.公司应如何选择交易方式?
申请挂牌公司或挂牌公司应当根据其股票流动性需要确定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或做市转让方式。在决策程序上,需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股票转让方式的决议,由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3.是否能同时选择做市转让方式和协议转让方式?由谁决定?
做市转让方式与协议转让方式只能两者取其一。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挂牌公司股票的交易方式由挂牌公司自主选择。
此外,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股票转让细则》)相关规定,公司在挂牌时申请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或已挂牌的公司申请在协议和做市之间变更股票转让方式的,需要有2家以上做市商愿意为挂牌公司提供做市报价服务,或者做市商同意退出做市。因此,在实操中,除要求申请挂牌的公司或挂牌公司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相关申请外,还需要做市商明确表明其同意做市或自愿退出做市的意见。
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时间、计价单位、最小交易单位、涨跌幅等方面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1)转让时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15至11:30,13:00至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休市。
(2)计价单位。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转让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3)最小交易单位。股票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的,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此外,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
万股。
(6)涨跌幅限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
(二)投资者需承担的交易税费有哪些?
投资者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需要缴纳转让经手费、佣金、交易印花税。
(1)转让经手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成交金额的0.5‰双边收取。
(2)佣金。根据中国证监会等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规定,主办券商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佣金标准适用此通知的上下限规定。
(3)交易印花税。根据《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要求,交易印花税应按实际成交金额的1‰,由出让方缴纳。
(三)投资者持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税是否有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相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投资者开户
1.投资者可否在多家券商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投资者可以以同一证券账户在单个或多个主办券商的不同营业部买入股票。投资者卖出股票,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票的主办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该股票,须办理股票转托管手续。
2.投资者是否可以非现场开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办理。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见证、网上等非现场方式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3.投资者开通交易权限当天是否就能进行交易?
投资者申请开通权限,主办券商于当日15:00-15:30统一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上报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汇总处理后于当日向各主办券商下发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和受限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主办券商于当日设置完成投资者权限后,投资者于次一转让日开始交易。
(五)投资者买卖股票
1.如何获取挂牌公司发行信息?
投资者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上获取挂牌公司发行信息。
2.如何查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行情?
可通过各主办券商交易软件,通达信、大智慧、同花顺、Wind等证券软件以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www.neeq.com.cn或www.neeq.cc)的“市场数据-行情信息”栏目进行查询。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上发布的股票行情延迟时间为15分钟。
3.受限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卖出后还可以再买回来吗?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七条规定,受限投资者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因此,受限投资者持相关持股证明和身份证明在主办券商处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并办理好第三方存管后,可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不限制买卖方向。
4.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股票当天可以卖出吗?卖出股票后的资金是否能用?
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股票当天不可以卖出;卖出股票所得的资金当天可用来买入股票或其他证券产品,但不可从资金账户转账至对应的个人结算存款账户。
5.持有限售股份的股东如何进行转让?
限售股股东可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通过继承、协助执法、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法人资格丧失、向基金会捐赠等方式,进行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需通过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办理。
三、协议转让实务
(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协议转让方式下有什么委托类型?
协议转让方式包括意向委托、定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三种委托类型。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仅支持定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意向委托将在后续相关技术开发完成后实施。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确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票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意向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定价委托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成交确认委托指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成交确认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等内容;拟与对手方通过互报成交确认委托方式成交的,还应注明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
(二)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买卖股票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协议转让主要有三种成交方式,对应的流程分别为:一是点击成交方式,即投资者根据行情系统上的已有定价申报信息,提交成交确认申报,与指定的定价申报成交;
二是互报成交确认申报,即投资者通过其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等途径,寻找欲转让的交易对手方,双方协商好交易要素和约定号,然后双方均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符合规定的申报予以确认成交;
三是投资者愿意以一定价格转让一定数量股份,则可以提交定价申报,除了盘中会与成交确认申报成交外,在每个转让日15:00收盘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进行自动匹配成交。
(三)协议转让的开盘价与收盘价怎么形成?
在协议转让方式下,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格,收盘价为当日最后30分钟让时间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最后30分钟无成交的,以当日成交量为权重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四)协议转让有无集合竞价环节?
协议转让无集合竞价环节。
(五)协议转让过程中投资者应注意哪些问题?
投资者协议转让股票,需要注意:
(1)协议转让没有涨跌幅限制,因此定价申报时需要准确填写申报价格,谨防出现价格错
误被对手方点击成交;
(2)互报成交确认申报双方填报买卖方向相反、数量、价格、约定号等必须完全一致,否则会导致申报失败做撤单处理;
(3)对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申报,该成交确认申报会作撤单处理,不会保留在系统中;
(4)定价申报方式可能会被任意投资者点击成交,因此,如投资者欲与确定对手方成交,请选择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方式。
(六)客户采取协议转让成交确认申报方式的是否需要手动录入约定号?
投资者拟采取互报成交确认委托方式成交的,其成交确认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并应注明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其中,成交约定号应由买卖双方约定,取0至999999(含)之间任意整数。
投资者通过成交确认委托方式与定价委托成交的,其成交约定号由系统自动分配,无需手动录入。
(七)是否可以通过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方式成交不足1000 股的股票?
可以,卖方所持余股不足1000股时,应一次性全部卖出。
四、做市交易实务
(一)做市交易是什么?
做市交易是指转让日内,做市商连续报出其做市证券的买价和卖价,若投资者的限价申报满足成交条件,则做市商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
(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做市转让方式下有什么委托类型?如何成交?
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只可进行限价委托。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股票的指令,主办券商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股票;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股票。
限价委托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申报进行成交;如有2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到价是指限价申报买入价格等于或高于做市申报卖出价格或限价申报卖出价格等于或低于做市申报买入价格。
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
(三)挂牌公司选择做市交易方式有何利弊?
挂牌公司选择做市转让方式,需要有做市商愿意为其提供做市服务。一旦做市商愿意为其提供做市服务,首先表明了该做市商对挂牌公司的认可,因此会树立比较好的市场形象;其次,相比于协议转让,做市转让的股票通常流动性会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可增加其市场吸引力;最后,随着股票流动性的提升,股票的定价会更为合理,更有利于挂牌公司后续推进发行融资、并购重组等事宜。
(四)挂牌公司如何找到和选择做市商?
公司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主办券商必须为做市商之一,因此可以和主办券商协商选择做市转让方式,并由主办券商推荐其经常合作的主办券商作为做市商,或者挂牌公司也可以自己联系筛选合适的主办券商作为做市商之一。已挂牌公司欲由协议转让方式转为做市转让方式的,不强制要求其主办券商为其做市,挂牌公司既可以联系自己的主办券商由其寻找合作主办券商,也可以自行联系筛选合适的其他主办券商做市。
(五)做市商初始股份获取及盈利模式
1.哪些机构能够申请成为做市商,成为做市商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对做市商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即“做市商是指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
但目前做市商主要为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2)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3)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4)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
(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财务状况稳健,且具有与开展做市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制度和信息系统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机构经证监会备案后,也将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
2.做市商如何获得做市股份?做市
商做市的初始库存股票可以通过以几种方式取得:
(1)股东在挂牌前转让;
(2)股票发行;
(3)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买入;
(4)其它合法的方式。
3.做市商如何做市?如何盈利?
做市商在合理控制库存的情况下,主要通过买卖价差实现盈利,即低价买入投资者的证券,再卖给市场上的买家,其价差即为做市商的主要盈利来源。当然,如果库存控制不合理,且在单边市的情况下,做市商也有可能出现亏损。此外,做市商还可以在持有挂牌公司股票过程中,获得股票升值带来的资本利得和股息红利回报等。
4.做市商能否中途加入和退出?
做市商可以中途加入和退出做市,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须在该股票挂牌满3 个月后方可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后续加入的
做市商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
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和由其他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 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3 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做市商退出做市的,应当事前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个月内不得申请再次为该股票做市。
5.做市商相较于普通投资者有那些优势?
做市商相较于投资者的优势在于:
(1)做市商能够获取较多的做市报价信息,包括做市股票实时最优10个档位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该股票其他做市商的实时最优10笔买入和卖出做市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2)做市商在做市转让撮合时间内实行T+0回转交易。做市商做市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降低了做市商的做市资金压力。
(3)做市商盘后交易。每个转让日的15:00 至15:30,做市商之间可以采用成交确认申报方式调剂库存,做市商当日从其他做市商处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
(六)做市方式下的投资者保护
1.投资者与做市商交易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做市转让方式下成交价格均以做市商报价为准,投资者在下单前应参考做市商的报价信息,不宜以偏离做市商做市申报价格过多的委托价大量下单。因为,投资者到价订单即时与做市申报撮合成交,若投资者以高价大量委托买进或低价大量委托卖出,当做市申报数量全部成交后,做市商可能更改报价,此时投资者价格偏高的订单或价格偏低的订单可能以较为不利的价格成交。
2.在做市制度下,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对做市商的报价、库存股管理等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与动态监管,并对可能出现的做市商违规报价、串通报价、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情形进行重点监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对于做市商有可能滥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侵害投资者利益进行了约束,包括:
(1)禁止做市商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等活动;禁止其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以串通报价或相互买卖等方式制造异常价格波动。
(2)做市业务隔离制度,即做市商确保做市业务与推荐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上的严格分离,有效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3)内部报告与留痕制度,做市商应当明确业务运作、风险监控、合规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报告路径和反馈机制。建立强制留痕制度,确保做市业务各项操作事后可查证。
(4)要求做市业务人员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职业操守。
(七)做市转让下的开盘价与收盘价怎么形成?
做市转让方式下,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当日该股票的最后一笔成交价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五、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
(一)暂停转让及恢复转让
1.什么情形会导致股票暂停转让?如何操作?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挂牌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转让,直至按规定披露或相关情形消除后恢复转让:
(1)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公共媒体出现与公司有关传闻,可能或已经对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2)涉及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无先例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重大事项,或挂牌公司有合理理由需要申请暂停股票转让的其他事项;
(3)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4)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挂牌;
(5)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6)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7)出现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挂牌公司未按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暂停股票转让的,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系统公司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2.达到什么条件股票可以恢复转让?如何操作?
当导致挂牌股票暂停转让的事项已按规定披露或相关情形消除后,挂牌公司可以向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申请恢复转让。
(二)终止挂牌及重新申请挂牌
1.什么情形会导致股票终止挂牌?如何操作?
根据《业务规则》,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
(1)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
(2)终止挂牌申请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
(3)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报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4)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它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
(5)挂牌公司经清算组或管理人清算并注销公司登记的;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列情形之一的,其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核定之后终止该公司的股票挂牌。
2.达到什么条件企业可以申请重新挂牌?如何操作?
根据《业务规则》,导致公司终止挂牌的情形消除后,经公司申请、主办券商推荐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公司股票可以重新挂牌。
(三)挂牌公司除权与除息如何操作?
挂牌公司以股票股利分配给股东,也就是公司的盈余转为增资时,或进行配股时,就要对股价进行除权(XR);挂牌公司将盈余以现金形式分配给股东,股价就要除息(XD)。
要办理除权手续的股份公司先要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核定,在准予除权后,该公司即可确定股权登记基准日和除权基准日。凡在股权登记日拥有该股票的股东,就享有领取或认购股权的权利,即可参加分红或配股。除权除息当日购入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分红派息或配股权利。
(四)异常交易及监管
1.哪些行为算异常交易?
根据《股票转让细则》第一百一十三条,可能影响股票转让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的异常转让行为包括:
(1)可能对股票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股票;
(2)单个证券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
(3)单个证券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证券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
(4)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股票转让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
(5)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
(6)对单一股票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
(7)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8)单独或者合谋,在公开发布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前买入或卖出相关股票,或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股票转让;
(9)申报或成交行为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或秩序混乱;
(10)涉嫌编造并传播交易虚假信息,诱骗其他投资者买卖股票;
(1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转让。
根据《股票转让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股票转让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明显异常的情形包括:
(1)同一证券营业部或同一地区的证券营业部集中买入或卖出同一股票且数量较大;
(2)股票转让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且挂牌公司无重大事项公告;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转让情形。
此外,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投资者成交价格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50%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于相关情形发生后在其网站逐笔公告相关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证券账户名称、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2.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重点是什么?
《股票转让细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股票转让过程中出现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1)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2)可能影响股票转让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的异常转让行为;
(3)股票转让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4)买卖股票的范围、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其他规定限制的行为;
(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此外,《股票转让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还明确了列入重点监控范围的做市商行为:
(1)不履行或不规范履行报价义务;
(2)频繁触发豁免报价条件;
(3)涉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其他做市商做市;
(4)库存股数量异常变动;
(5)报价异常变动,或通过频繁更改报价涉嫌扰乱市场秩序;
(6)做市商之间涉嫌串通报价或私下交换交易策略、做市库存股票数量等信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7)做市商与特定投资者在一段时间内对特定股票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
(8)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主办券商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风险管理、技术系统运行、做市义务履行等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监管形式有哪些?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单独或联合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转让行为等情形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相关主办券商和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主办券商及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投资者的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账户情况和相关账户的转让情况等;
(2)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操作人和受益人情况、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说明等;
(3)对股票转让中重点监控事项的解释;
(4)其他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重点监控事项有关的资料。
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股票转让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述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约见谈话;
(2)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3)出具警示函;
(4)限制证券账户转让;
(5)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股票转让细则》第一百二十条明确,转让参与人及相关业务人员违反该细则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其他相关业务规定,对其进行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六、两网及退市公司交易规则
(一)两网及退市公司的交易方式是怎样的?
两网及退市公司股票整体平移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后,其交易方式未做调整。具体为:
(1)转让时间:股份转让日委托申报时间为9:30至11:30,13:00至15:00。
(2)交易方式:在股份转让日15:00以集合竞价的方式配对撮合成交。
(3)交易单位:股份转让以“手”为单位,每“手”等于100股。
(4)申报规则:申报买入股份,数量应当为一手的整数倍。不足一手的股份,可一次性申报卖出。
(5)报价单位:A股每股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B股每股价格最小变动单为0.001美元。
(5)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
(6)每只股票每周转让次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根据公司质量,实行区别对待,股份分类转让。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股份每周转让五次:
①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②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
③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上述股东权益为正值是指最近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不予确认的部分后为正值;净利润为正值是指最近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
股东权益和净利润均为负值,或最近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公司,其股份每周转让三次;未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恢复上市、股票转让协议书》,或不履行基本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其股份实行每周星期五集合竞价转让一次的方式。
投资者可从股票简称最后的一个字符上识别股份转让的次数。每周转让五次(星期一、二、三、四、五各转让一次)的股票,股票简称最后的一个字符为阿拉伯数字“5”;每周转让三次(星期一、三、五各转让一次)的股票,股票简称最后的一个字符为阿拉伯数字“3”;仅于每周转让一次(星期五转让一次)的股票,股票简称最后的一个字符为阿拉伯数字“1”。
(7)可能成交价格预揭示制度:可能成交价格预揭示是指在最终撮合成交前若干既定的时间点,对每一时间点前输入的所有买卖委托按照集合竞价规则虚拟撮合所形成的价格分时点进行揭示的制度。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的可能成交价格预揭示制度是在现行集合竞价规则的基础上,分别于转让日的10:30、11:30、14:00揭示一次可能的成交价格,最后一个小时即14:00后每十分钟揭示一次可能的成交价格,最后十分钟即14:50后每分钟揭示一次可能的成交价格。
(二)两网及退市公司的投资者适用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吗?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规制对象为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投资者,两网及退市公司的投资者不适用此细则。对于两网及退市公司投资者,2013年2月8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投资者参与两网及退市公司股票买卖前,应到主办券商或其所属营业部阅读《风险揭示书》,在充分了解投资风险的基础上签署《风险揭示书》,并签订委托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