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影视作品知识产权保护,你需要了解的十个问题!

2024-12-19 13:57:14 体育 facai369

解读┃影视作品知识产权保护,你需要了解的十个问题!

在文化创意产业备受重视、“互联网+”模式逐渐成型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的大背景下,影视行业从业者、影视作品创作者应注意哪些知识产权领域相关问题?又应如何防范剧本侵权风险呢? 一问:在影视创作的各个环节中,涉及到知识产权领域的哪些方面? 答:影视创作涉及前期准备、拍摄制作、宣传发行一系列复杂流程,各个环节无一不与知识产权法律息息相关。 在先期寻求投资、筹备剧本阶段,主要涉及联合投资及委托创作等合同法律关系,如何在合同中对剧本及影视制作过程中形成的片花、成片等一系列剧本衍生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周延约定,是影视创作能否顺利进行、投资者能否如期收益的重要保障。 因认为电影《九层妖塔》未经授权使用自己创作的毛笔行书字体(影片中有七个字采用了其创作的字体,分别是鬼、族、史、华、夏、日、报),侵犯著作权,向佳红将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等影片制作、发行、投资、网络传播方诉至法院。一审结果出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向佳红经济损失14万元,并登报致歉。 在电影拍摄制作阶段,主要涉及作品中使用道具、插曲,或者其他可以单独构成作品的素材是否已经取得授权的问题。比如,电影《九层妖塔》在其使用的图书及报纸道具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向佳红书写的“鬼”“族”等字样,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最后,在宣传发行阶段,亦存在著作权风险,比如在电影海报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美术作品等行为,极易导致著作权侵权纠纷。 二问:在影视创作中如何区分知识产权、著作权、版权三者的不同? 答: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传统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而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断有新的客体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权等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业秘密等法定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是权利人依法对作品及相关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的概念有狭义、广义之分: 狭义的著作权是权利人就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权利人对作品之外的相关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如版式设计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等。 版权是一个经常与著作权混同使用的概念。从词源上讲,“版权”源自英美法系,翻译自copyright,本意是复制权,是关于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作品损害作者经济利益的权利,侧重于对于作者财产权的保护。 “著作权”源自大陆法系,原意为author's right即作者权,将作品更多地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注重保护作者人身权利。 但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二者相互融合借鉴,差异逐渐缩小。在我国,著作权与版权只是同一个概念的不同名称,指的是作者及相关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法第57条即明确“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明晰概念可知,知识产权是著作权的上位概念,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具体类型,版权与著作权在我国一般系同一概念。因此,在影视创作中,只要厘清相关权利是否属于与作品或作品传播过程中涉及的专有权利即著作权的范畴,即可对知识产权、著作权和版权进行区分。 三问:近年来,我国影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呈现出热播剧纠纷突出、利用网络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量不断增加,以及法院判决的侵权赔偿数额显著提高的趋势。这说明了什么? 答:热播剧纠纷突出,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不断增加,一方面体现了影视创作行业的繁荣与传播载体的变革,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相关从业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不断增强。 从国家政策层面而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在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同志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2020年11月11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国十年磨一剑的著作权法修法终成正果。 从立法层面而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侵权、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法院可以判决给予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人的权利使用费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倍数赔偿。同时还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并设定了法定赔偿额的下限500元。 从司法实践层面而言,通过对同类案件检索及总结,不难看出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赔偿数额整体呈现出不断提高的趋势,在知识产权经济价值日益凸显的背景下,法院提高侵权赔偿数额是对知识产权经济价值的回应,也能够进一步发挥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威慑力,有效及时遏制、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这都体现了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改善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与态度。 四问:自2010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坚决打击电影走私、盗版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规范放映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等机构分别通过不同形式颁布、制定或者下发了相关文件对我国的影视行业的发展和影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那么,我国在影视作品内容监管上的发展趋势是怎样的? 答:目前我国正在逐步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电影行政管理体制。国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严厉防控各种形式的非法电影,坚决打击电影走私、盗版等违法犯罪活动。内容生产能力是电影产业发展的基石和根本,鼓励创作、打击侵权必然是我国影视作品内容监管的发展导向。 五问:随着影视游戏行业各类IP大热以及众多视听平台的蓬勃发展,各类作品被改编热度不减。那么,改编权是一种什么权利?如何判断作品是否侵犯其他作品的改编权? 答: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项下的改编行为,指的是利用了原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改变原作品创作出新作品的一种行为。通常来说,将小说改编成影视作品、将影视作品改编成游戏都是属于改编权控制的行为。 因此,判断是否侵犯改编权,主要考量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是否保留了原作品基本表达;二是创作出新作品。理解前者时,主要考虑两部作品相同或类似的内容是否包括表达,而不仅仅是思想。 2015年8月,畅游公司曾凭借旗下以2000万元获得金庸授权的游戏《天龙八部》,对游戏《全民武侠》开发者、运营者北京奇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奇游公司”)提起侵害著作权诉讼,最终获赔150万元。据悉,《全民武侠》案件,也是国内法院宣判的首例游戏改编权侵权纠纷案件,赔偿数额较高突破了法定赔偿额的限制,显示了司法对于打击侵权、维护知识产权力度的加强。 比如新作品中不涉及原作品如具体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表达部分的内容,仅仅是相同的故事题材、时代背景,则难以符合改编权的要求。对于后者则应当考量在后作品是否包含了在后作者独创性的表达,可以认定为一个新作品,如果在后作品主要体现的仍然是原作品的表达,那么它本质上属于对原作品的复制、修改,没有形成新的作品,不属于改编权控制的范畴。 还应当注意的是,改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对原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的改变上,所以改编不仅局限于不同作品形式之间的改编。例如从小说到电影的改编,也包括同一文学、艺术形式的再度创作,比如剧本到剧本,也可能构成一种改编行为,只要符合前述两个判断要件即可。 六问:即便是获得了授权,改编作品是否也存在着侵权的可能? 答:当然。改编作品作为一种演绎作品,其上承载了原作品和改编作品两部分的权利,以署名权为例,改编作品上涉及的署名权既包括原作品作者的署名权,又包括改编作品的作者署名权。因此在对改编作品进行创作、利用时,应当尊重相关权利主体的权利,避免产生新的侵权行为。 同样以署名权为例,在传播改编作品时,需要注意对原作者进行合理署名,否则可能构成对原作者署名权的侵犯。 此外,除了改编作品上双重权利属性带来的侵权风险之外,在行使改编权时,还应当注意权利边界,否则可能落入其他著作权权项控制范围,构成侵权。 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是行使改编权与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的问题。 剧方引进IP,必然要将原IP(如游戏、小说)改编为剧本,进而拍摄为电影、电视剧等各种影视作品表现形式。作为与原IP完全不同形式的艺术种类,二者不同的表达方式决定了剧方对原IP进行的改编可能是大刀阔斧的,尤其是在引入影视作品成本考量、演员人设、后续衍生品开发等多方面的考量因素后,改编程度非常深入。 2019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九层妖塔》电影侵犯了《鬼吹灯之精绝古城》的作者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判令停止发行、播放和传播电影《九层妖塔》,并赔偿张牧野(天下霸唱)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作者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一人身性质的著作权利,即改编仍然要受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限制,不得任意歪曲、篡改作者原意。出于作者本人对IP的影响力考量,作者更有动机要求剧方最大限度地忠实于原著。因此,剧方在进行改编创作时存在着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风险。 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作者起诉电影《九层妖塔》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一案就体现了这一问题。从该案中,我们应当得到一定的启示: 一方面,影视作品具有其特殊性,从表现手法而言,需要在一定时间限制内运用空间变现力去呈现原作品中的人物关系、情节结构,从创作规律而言,影视作品的最终呈现需要经历剧本创作、导演阐述、演员表演、影片拍摄、后期制作多个环节,受到资金成本、演员素质、市场需求等多种因素的限制,因此需要尊重影视作品改编者的艺术创作自由。 另一方面,还应当注意,这种改编应当是在“必要的限度”之内。普通观众的普遍认知也使影视作品内容应当在整体思想感情上和原作品保持基本一致,网络上部分原著粉对IP改编作品“魔改”的负面评价也是基于此。故而即使享有改编权,在行权时也应考虑权利边界,注意改编“尺度”,避免构成侵权。 七问:2020年4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文字作品改编并拍摄、制作为电影、电视剧、网络游戏、短视频的,可以比照除2.9条规定外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20倍确定赔偿数额。其影响与意义是什么? 答:从文创产业市场现状可以看到,文字作品改编为影视作品、短视频或游戏,一方面可以利用文字作品的内容基础,另一方面依托于文字作品的知名度可以迅速扩大影响范围,成为一种广受欢迎的商业模式。这种模式的流行,也意味着其蕴含着较大的经济利益。 如前所述,司法层面判赔数额的提高,也是对相应知识产权经济价值的评估和回应。判赔数额尽量贴合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甚至于以惩罚性赔偿方式超出其市场价值,能够有效地提高侵权成本,进而遏制、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法院对于判赔数额的这种考量,传递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决心与态度,也将进一步发挥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威慑力。 八问:近年来,不少日剧、韩剧被翻拍为中国版,中国不少剧集也在“走出去”向海外出售版权并被翻拍成泰版、韩版等电视剧;与此同时,国产剧的自我翻拍也频频不断。当经典IP翻拍热度直线上升、渐成趋势,影视作品翻拍中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也日益显露。那么,影视剧翻拍涉及哪些知识产权,需要获得哪些授权呢? 答:首先,影视剧的翻拍从著作权法意义上来说仍属于改编,因此需要取得原影视作品权利人授予的改编权。其次,影视作品可能是在小说、戏剧等原作品基础上创作的新作品,属于一种特殊的演绎作品,需要受到原作品权利和演绎作品权利的双重制约。 因此,在进行翻拍时,需要利用到小说、戏剧等原作品的表达,则还需要取得小说、戏剧等原作品权利人的授权。 2020年底在韩国热播的《哲仁王后》,改编自中国网络剧《太子妃升职记》,讲述了生活在现代的韩国男人张奉焕因意外事故,灵魂穿越到朝鲜时代中殿金氏的身体内,从而引发一系列误会的故事。 此外,影视作品作为一种融合了表演、文学、音乐等多种艺术形式的作品,包含了多种艺术创作成果。如果影视剧翻拍时,可能使用到原影视作品中可以被单独使用的作品,例如音乐,则需要取得该音乐作品权利人的授权。 因此,在对影视作品进行翻拍前,应当穷尽相关作品权利链条,确保取得各原作品权利人的许可。 九问:影视作品的载体已经从主要以卡带和DVD光盘等线下有形载体为主,发展为网络在线浏览、网上云存储和网络电视与电视盒子等网络虚拟载体为主。影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心从线下转移到线上,需要特别关注哪些方面? 答:随着线上、云端等技术在影视行业的不断渗透,从业者也要随之适应传播载体变化,逐渐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作为影视作品创作者,在主动行权、对外签署授权合同时,应当着重关注传播方式及传播渠道的有关内容,对其进行详尽约定,避免因条文过于宽泛导致的合同对价与被授权方使用方式严重失衡,或者因约定不明导致授权权利不明确影响履约的情况。 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以“在新媒体传播的权利”等非法律术语约定授权内容,合同履行过程中就授权范围如何界定产生争议。在创作者权利受到侵害、需要行使维权权利时,要特别注意证据留存问题,基于线上信息易被删除的特征,权利人应当采取公证或者其他证明力较高的取证方式,对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此外,为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权利主体的确认以及便利使用者取得授权,创作者应当注意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添加版权标记,如在相应网站上登载版权声明、在作品播放过程中细化署名信息等。 十问:而今,影视作品众多的衍生产品,如文学、游戏、电视剧和网络剧等演绎作品以及广告植入,都将大幅提升影视作品本身的商业价值。在影视作品衍生产品的知识产权价值大幅增加的当下,应如何在衍生产品端规避侵权风险? 答:首先,影视行业从业者须认识到衍生品开发布局的重要性。从影视作品的筹备之初就将衍生品开发作为独立的业务板块进行前期布局,组建专门的法律团队,结合待开发衍生商品的特点,通过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等权利固定措施进行类型化的知识产权布局。 其次,规范细化影视衍生品开发授权合同条款,对于影视行业衍生品开发的合同中涉及的如权属取得证明、被授权客体的内容与范围等关键性条款进行更为细致明确的约定。 2018年上映的电影《爱情公寓》引发了一起知识产权纠纷。其后,《爱情公寓》电视剧1、2部投资方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摄制方上海高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纷争案一审宣判,法院驳回联凡公司全部请求,给长达七年的知产纷争画上了句号。 当事人可以在授权合同中附载权属取得的证明文件,以确认其从授权人处取得的作品在权利来源上无瑕疵,避免出现被授权人投入成本进行衍生品开发运营后,却被真正的权利人主张侵权的被动局面。 对双方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分阶段分层次的列举和细化,使得约定的违约责任更为清晰。 此外,注重权属证据留存等权利固定内容,在交易阶段注重合同合规审查、侵权风险预警等风险防范内容,确保衍生品整个生命周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最后,在实际行使开发权限时,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避免超范围行权。比如,基于小说人物改编游戏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改编权,但当合同中明确约定仅限于游戏改编的前提下,被授权人则不可另行进行影视剧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