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声明打假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规制“知假买假”……最高法作出司法解释

2024-12-20 14:03:15 体育 facai369

发布声明打假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规制“知假买假”……最高法作出司法解释

央广网北京8月21日消息(记者黄玉玲)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解释》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生产经营假药劣药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规制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 新闻发布会现场(图片来源:最高法) 统一裁判尺度 规制“知假买假”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基本的民生问题。为依法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统一裁判尺度,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在会上介绍了《解释》起草的基本思路,《解释》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一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系。《解释》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同时,贯彻“过罚相当”原则,规制高额索赔行为,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保护维权行为和惩治违法索赔的关系。《解释》充分保护消费者维权行为,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和监督作用,让“舌尖上的安全”更有保障。同时依法惩治违法索赔,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三是统一规则与依法裁量的关系。《解释》坚持以生活消费需要为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条件,统一裁判尺度。同时明确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实现公正裁判。四是民事审判与行政监管和刑事打击的关系。《解释》专门就线索移送、司法建议等民事审判与行政监管、刑事打击的衔接机制作出规定。 此外,“知假买假”在食品药品领域是指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是假药劣药仍然购买并维权索赔的行为,《解释》在这方面有了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谢勇表示,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则典型案例,明确了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的裁判规则。《解释》从四方面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规范“知假买假”的规则:规定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规定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对购买者“知假买假”承担举证责任。规定连续购买索赔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规则。规定连续购买后反复索赔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规则。 应标未标、故意错标和重大错标均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表示,标签、说明书问题是食品安全纠纷中常见的争议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解释》共用三个条文专门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 《解释》第六条对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应标未标、故意错标和重大错标均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关于故意错标的规定主要针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解释》起草过程中,有人建议对于故意错标也应当区分轻微错标和重大错标,只有故意重大错标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一建议未获采纳,主要理由是:一是在食品标签、说明书上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的内容,主观过错大,应予追责;二是在食品标签、说明书上故意错标的内容通常都是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或者维权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例如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目的是误导消费者。因此,只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的内容,就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解释》第七条规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不影响食品安全。是否影响食品安全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作实质性判断。二是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解释》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如果购买者在购买食品时明知存在瑕疵,则不构成误导;如果购买者不明知,则以瑕疵是否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作为判断标准。 吴景丽表示,《解释》第八条对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表现形式作出规定。起草过程中,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示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情形是否属于标签、说明书瑕疵的问题,存在不同认识。有的食品标签、说明书虽然标示“未添加”盐等成分,但食材本身含有该成分。我们认为,盐等成分的含量对身体健康尤其是特定人群身体健康有重要影响,不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具体含量,仅标示“未添加”,会让消费者误认为食品不含有该成分。因此,这种情形一般不宜认定为标签、说明书瑕疵。 《解释》对代购人的追偿权作出规定 随着互联网经济发展,代购已经成为消费者重要的购物方式。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解释》起草过程中,关于代购人责任存在两种观点:一是代购人与消费者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作为被代理人的消费者承担,而且所购买食品、药品的种类、数量都由消费者决定,代购人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是代购人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经营者责任。代购人如果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陈宜芳表示,《解释》第三条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对不同性质的代购行为规定了不同责任。人民群众之间偶发、互助性质的代购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此类代购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代购人不应当承担本应由经营者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以代购为业的代购人属于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代购为业的代购人如果明知消费者委托购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对代购人的追偿权作出规定。规定代购人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后无权向生产者追偿。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打击和遏制违法行为为目标。代购人系对自身过错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允许其向生产者追偿,不利于打击和遏制违法代购行为。规定代购人不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而代购,向购买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生产者追偿。经营性代购行为与其他经营行为性质相同,本款关于代购人追偿权的规定也适用于其他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