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鄢陵卫生计生监督)
法
行政执法岗必知 一
基本概念类
01
.服务型行政执法概念
服务型行政执法是相对于传统的管制型、粗暴型、机械型行政执法而言的,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以严格执法为基础,将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精神有机结合,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与为人民服务宗旨有机结合,将管理、执法和服务有机结合,实现管理、执法和服务“三位一体”、相互交融、相互促进,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一种新型执法模式。
02
.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重要意义
1.是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
2.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
3.是促进执法关系和谐、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途径;
4.是建设中原经济区的迫切需要。
03.执法理念要实现“三个转变”
1.从管理思维向法治思维转变;
2.从管制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
3.从强制性向非强制优先转变。
04
.管理思维的特点
1.管理思维是“治民”思维,出发点是如何管住行政相对人;
2.管理思维是权力思维,强调的是命令、权威和服从;
3.管理思维是单一思维,以是否管用为唯一标准,不考虑合法性、方式方法等。
05
.法治思维的特点
1.法治思维是“治权”思维,以合法性为出发点,核心在于限制、约束行政权力的任意行使;
2.法治思维是公仆思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百姓权利的实现,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
3.法治思维是逻辑思维,要求行政主体运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等对问题和现象进行逻辑分析、思考、判断;
4.法治思维是理性思维,以公平正义为生命线,综合考虑目的与手段、目标与成本、权利与义务等之间的平衡。
06.管制型和服务型行政执法的区别
管制型行政执法中也有服务,但它的服务从属于管制,提供的有限服务是为了管制,服务是实现管制的一个工具。
服务型行政执法中也有管制,但它的管制是为了实现更好的服务,管制是为了确保公平公正,为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07
.从强制性向非强制优先转变,强调“三个优于”
1.事前提示优于事中管理和事后处罚;
2.柔性方式优于强制方式;
3.理性执法优于机械执法。
08
.什么是机械执法
机械执法就是将法条当“教条”,以法律规定的名义,机械地去理解法条和执行法律,不考虑执法结果是否与立法目的、法律原则相违背。
09.《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对服务型行政执法的要求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
10. 《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中关于服务型行政执法的内容
1.对地方各级政府履行推进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主要督察以下工作: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完善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培育服务型行政执法先进典型;
2.对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中央驻豫行政执法单位和其他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单位履行推进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主要督察以下工作:...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完善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培育服务型行政执法先进典型。
11
. 服务型行政执法的特征
1.其根本要义是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要求的统一;
2.其核心内容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其内在目的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其基本方式是刚性执法和柔性执法并用。
12
. 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要求的统一
1.法治政府要求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是最低限度的行政准则;
2.服务型政府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执法为民,实现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是法治政府的更高目标;3.法治政府强调的是政府行政的规范和方式,服务型政府强调的是政府行政的宗旨和导向,两者是从不同角度对政府行政提出的要求,是内在统一、相辅相成的;
4.实现依法行政践行服务宗旨、服务宗旨引领依法行政。
13
.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严格执法,就是依法全面履行职能,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这是执法的基本要求;
2.规范执法,就是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循理有度,这是执法的行为准则;
3.公正执法,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执法不偏不倚、不枉不纵,这是执法的价值取向;
4.文明执法,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防止粗暴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促进执法和谐,这是执法的职业素养。
14. 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法律效果就是法律的宗旨、原理、权利义务、程序等都得到遵守和实现,社会秩序得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社会效果则是法律实施之后在社会生活和社会公众中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也指法律实施后社会公众对执法的评价和认可程度;
3.法律效果要求严格依法、规范执法“办铁案”,社会效果要求体现民意、服务民生“办好案”;
4.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辅相成、有机统一。
15
. 刚柔并济的执法方式
服务型行政执法强调刚柔并济、法情交融,柔性为主体、刚性为后盾。既注重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又注重指导、协调、帮助和服务,保护和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行政执法岗必知二
行政指导
16
. 行政指导的概念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以引导、示范、提示、辅导、建议、规劝、约谈、回访等非强制方式,依法促使行政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行为。
17. 行政指导的类型
1.助成型行政指导:行政机关从行政管理政策、业务、专业技术、信息等方面帮助行政相对人增进和保障其合法权益;
2.规制型行政指导:行政机关预防、抑制和防范行政相对人妨害行政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指导其纠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防止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合作型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倡导和鼓励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实现政民互动、合作、和谐。
18
. 行政指导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增益止损原则;
3.自愿原则;
4.合理原则;
5.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19
. 行政指导的基本方式
1.引导: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引导性、鼓励性政策、规划、计划,发布信息、公布情况,提供优质信息服务,将其广泛用于经济发展、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示范:行政机关通过描绘美好前景、树立行为典范、推荐展示等方式,鼓励行政相对人自愿按照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社会公益、符合行政管理目的,同时也符合其总体利益的方向去作出行为。
3.提示:行政机关将行政相对人理应知晓但容易疏忽、出错的问题和事项善意地告知、提醒,促使其加以注意和警惕,妥善解决问题,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和损失。
4.辅导:行政机关就行政管理业务、行政管理信息、法律政策等方面对行政相对人以具体的指点指引、说理释惑、解释帮助。
5.建议: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需要,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建议、表明意见,供其选择参考。
6.规劝: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可能发生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升级等情形时,开导、劝说、说服行政相对人,促使其接受行政机关的意见、纠正违法、改正错误,避免违法行为扩大或再犯类似错误。
7.约谈: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集体或个别约见,进行交流沟通、交换意见,了解有关情况,指出发现的问题或违法事实,宣讲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并促使行政相对人积极配合、自觉履行义务。
8.回访:行政机关对重大复杂、在社会产生广泛影响或者认为有必要进行回访的行政案件,回访行政相对人,督促指导纠错措施,巩固执法效果,了解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征询意见建议。
9.在符合实施行政指导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以积极探索更多的行政指导方式,还可以将多种行政指导方式加以组合,进行综合指导。
20.行政指导的启动
1.行政机关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实施行政指导;
2.可以依职权实施行政指导;
3.可以根据有关单位的指示、建议实施行政指导。
21
. 行政指导的形式
1.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者电话、短信、微信、简易行政指导书等其他简易形式;
2.采用书面形式实施行政指导的,应当制作行政指导文书;行政指导文书应当载明行政指导的对象、目的、时间、内容和实施人员等事项,并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
3.采取简易形式的,可以简要记录或定期统计实施行政指导的基本情况;
4.行政相对人要求提供书面指导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
22
. 简易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
1.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事项过程中,解答行政相对人的疑问、咨询,引导行政相对人快捷办理相关事务;
2.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介平台发布行政管理信息、便民利民举措,在线交流答复;
3.实施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检查、巡查等过程中,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倾向进行劝告、提醒;
4.当场发放行政管理资料、宣传卡片等,促使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地从事相关活动;
5.其他行政指导事项简单、影响较小、时效性较强的情形。
23
. 行政指导融入行政执法
1.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职责,针对工作特点,在业务流程中引入简易行政指导,方便行政相对人办理相关事务;
2.行政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主动实施行政指导,促使行政相对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履行行政决定。
24
. 重大行政指导
重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抽象行政指导或者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有较大影响的具体行政指导。
25
. 行政指导的立卷归档
1.行政指导完成或者终止后,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指导文书、证据材料、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复印件等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2.简易行政指导可以按照方式、时间等分类定期归档;
3.一般行政指导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案卷的副卷入卷;
4.重大行政指导可以单独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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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易行政指导记录簿
1.简易行政指导记录簿用于行政机关定期归集统计适用简易行政指导的档案案卷;
2.行政机关可以按照行政指导的方式、时间等分类,对简易行政指导统计表或简易行政指导书定期进行归档。
27
. 简易行政指导统计表
1.简易行政指导统计表用于行政机关根据日常管理、行政执法或为满足行政相对人的简单需求,通过电话、短信、发放材料等简便易行的方式实施的行政指导;
2.可以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简要统计;
3.对于大量的、口头方式实施的简易行政指导可不予统计。
28
. 简易行政指导书
1.简易行政指导书用于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当场通过书面形式实施的简易行政指导;
2.“行政指导内容”应当简要叙述实施行政指导的原因、指导的内容、相关建议意见等;
3.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出错的问题,多发、易发违法行为等进行梳理,事先制作格式化文书,方便行政执法人员即时实施简易行政指导。
29
. 行政指导案卷
1.行政指导案卷是行政机关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抽象行政指导或者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有较大影响的具体行政指导的所有文书和材料按照一案一卷立卷归档的总称;
2.行政指导案卷的立卷归档,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30
. 案卷目录
1.案卷目录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指导单独立卷归档时卷内所涉及全部文书、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的目录,供查阅案卷时检索使用;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根据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种类、数量的文书;
3.行政执法中实施的行政指导,应当将与行政指导有重要关联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和有关票据的复印件一并入卷,如“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卷内的文书、材料经过排序后,要逐页编号,页号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案卷封面、卷内目录、隔页纸及卷底不编号,并在“案卷目录”上标明文书、材料在卷内的位置页号。
31
. 行政指导通知书
行政指导通知书用于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指导前告知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指导的目的、方式和当事人的权利等事项,并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32
. 行政指导书
1.行政指导书用于行政机关正式实施行政指导时记录行政指导的事由、内容和行政指导对象应注意的事项;
2.“行政指导内容”涉及行政指导成效的关键,应当讲清、讲透、讲明相关规定和要求,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帮助行政相对人有效解决问题、纠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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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谈通知书
1.约谈通知书用于行政机关将约谈事由、地点及需携带的材料告知行政相对人;
2.“约谈事由”应当详细填写约谈的原因,使行政相对人了解约谈的必要性;
3.要明确约谈地点,列明行政相对人需要携带的相关材料,注明行政机关联系人、联系方式,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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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谈记录
1.约谈记录用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当面交流、沟通时的书面记录;
2.约谈的针对性要强,要结合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实际,讲清法理、讲明道理、讲透情理,提出明确要求;
3.约谈时应注重与行政相对人的相互交流沟通,拉近双方的距离,使行政相对人消除抵制情绪,主动接受教育、指导和帮助,配合开展工作;
4.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可采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约谈进行全过程视音频同步记录来代替文字记录。
35
. 行政案件回访表
1.行政案件回访表用于行政机关对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或者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回访的行政案件,在行政决定书下达后,回访行政相对人,督促指导纠错措施,巩固执法效果,了解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征询意见建议的书面记录;
2.回访应当由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比较超脱的机构组织实施;
3.回访可采取电话、短信、微信、直接走访、座谈等方式,采取直接走访、座谈等当面回访方式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在回访表上签名或盖章;
4.行政机关在回访中发现行政相对人未纠正违法行为或未按时履行行政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行政执法岗必知三
行政调解
36
. 行政调解的概念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通过沟通、说服、协调、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37
. 行政调解与行政指导的区别
行政调解与行政指导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同点,都是柔性执法方式,都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都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等,但还是有明显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行政调解是矛盾纠纷解决方法,是行政机关为化解矛盾纠纷而居中对发生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调整的是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而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指导、建议或敦促,调整的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
2.运作方式不同。行政调解具有三方性,是行政机关以中立第三人的身份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调停、劝导,使他们友好协商、达成协议。而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三方性,是行政机关直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指导、建议的双方关系。
38. 行政调解的范围
1.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补偿、行政赔偿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争议。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其调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2.民事纠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裁决或者调处的民事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
39
. 行政调解的主体
1.行政争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调解,由行政机关负责投诉举报或者执法监督的机构负责组织,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2.民事纠纷由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调解,由具体承担监管、执法、服务职责的机构负责组织;
3.行政调解一般由一名行政调解员主持调解,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记录员;重大疑难复杂的争议纠纷可以由两名以上行政调解员组织调解,必要时可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调解。
40
. 行政调解的条件
1.争议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2.争议纠纷的事项属于本机关行政调解范围;
3.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接受行政调解;
4.当事人未选择其他法定途径。
41
. 行政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
2.合法原则。
3.公正原则。
4.效率原则。
42
.行政调解的合法原则
1.遵循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3.一般情况下,不得以行政调解代替依法应当作出的行政决定;
4.行政调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3
. 行政调解程序
1.行政调解可结合实际适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2.简易程序适用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
3.一般程序适用于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通常包括:启动、受理、调处、结案等步骤;
4.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
44
. 行政调解的启动
1.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也可以依申请启动行政调解;
2.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的,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
3.依一方当事人申请启动行政调解的,必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45
. 探索 行政调解告知引导制度
选取试点,试行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施日常监管和执法、受理投诉举报时,对符合行政调解范围的争议纠纷,主动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和途径,引导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行政争议或者民事纠纷。
行政执法岗必知四
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
46
. 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
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梳理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分析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根据职责制定防范和化解措施,以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等非强制性手段为主,依法促使行政相对人预防、纠正自身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防止和减少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制度。
47
.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
1.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管理、执法和服务的对象,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8
. 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要求
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根本要求,坚持非强制手段优先、最小利益侵害、防控结合等原则,确保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49
.划分法律风险等级
1.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社会危害程度、发生的频率和概率等为基础划分法律风险等级;
2.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通常划分为高风险违法等级、中风险违法等级、低风险违法等级和其他风险违法等级。
50
. 梳理违法风险点
1.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每年度对日常管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已办结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件进行梳理,归纳行政相对人的违法风险点,并划分相应的法律风险等级;
2.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按照法律风险等级或者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域等因素分类梳理,且应当优先梳理社会公众关注度高、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违法风险点;
3.行政执法机关针对梳理的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列明所对应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51. 制定防控措施的要求
制定的防控措施应当合法、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采取的方法、手段符合服务型行政执法要求,不得违法减损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52
. 防控措施工作指引
1.属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应当建立包容审慎监管制度;
2.农贸市场、停车场(位)、交通标志标识等规划不科学、不合理的,及时制定调整方案;
3.违法采取要求特定区域(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及时纠正;
4.行政许可变更和延续、备案登记、事项申报、行政决定的履行等对行政相对人有时限要求的事项,制定事前提示方案,防止逾期;
5.因故意、疏忽大意、过于自信、侥幸心理、不良利益驱动、法制观念淡薄等而违法的,注重执法检查与警示、约谈相结合,处罚惩戒和说服教育并重;
6.因对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了解而违法的,制定辅导计划;
7.因生产经营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有漏洞等未履行法定义务而违法的,提出合理建议,引导行政相对人加强自我管理;
8.因资金拨付、工程或者产品质量等争议纠纷而违法的,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9.因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等而违法的,建立服务、协调工作机制;
10.举办重大活动或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制定预案,疏导为主;
11.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实施行政指导。
53
. 分析评估报告的内容
1.基本情况。梳理违法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的过程和结果,公布和宣传情况;
2.实施情况。分类或者逐项说明实施防控措施的具体情况;
3.对比分析。通过同期同类违法行为的数量、行政相对人的法律遵从度和社会公众的满意度等数据对比,分析落实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的成效;
4.总结评估。取得的经验、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
行政执法岗必知五
行政合同
54
. 行政合同
1.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就某些事项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2.行政合同的本质是一种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3.它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通过意思自治而达成的协议,体现出了行政相对人在订立行政合同时所具有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4.行政机关仍保持其公权力身份,保证了行政目的的有效实现。
行政执法岗必知六
互联网+行政执法
55
.互联网+行政执法
“互联网+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托计算机、互联网信息技术和大数据,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服务质量为主要目的的新型行政执法方式。其本质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处理行政执法信息,对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方式记载、传输、保存、再现以及审视、批改和确定,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电子化、执法程序规范化、执法流程快捷化。
56. “互联网+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
1.行政执法工作信息化。
2.行政执法资格信息化管理。
3.行政执法网上服务。
4.行政执法活动数字化监督。
行政执法岗必知七
省级示范点
57
. 省级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标兵)
1.2016年公布第一批100个“河南省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
2.2017年公布第二批80个“河南省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
3.2018年公布第三批36个“河南省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
4.2020年公布首批20个“河南省服务型行政执法标兵”;
5.2021年公布第二批30个“河南省服务型行政执法标兵”。
58
. 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的条件
1.基本条件:组织领导强、服务理念优,执法水平高,服务方式新,执法效果好。
2.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应当是经验收、综合评价达到80分以上的行政执法单位(机构)。
3.服务型行政执法标兵应当从综合评价达到90分以上的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中产生。
59
. 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的培育
应当按照年初确定培育对象,年中督促指导,年底检查验收等程序进行,具体分为:自主申报、培育指导、验收确认、择优推荐、公示确认。
行政执法岗必知八
法治政府建设
60
. 我省 “1211” 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1.以“一平台、两抓手、一带动、一考核”为主体的“1211”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2.“一平台”即依法行政督导平台,强化日常督导,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3.“两抓手”即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一刚一柔”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纵深推进。
4.“一带动”即依法行政示范带动,由点及面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整体提升。
5.“一考核”即依法行政考核,通过激励问责引领法治政府建设健康前行。
61
. 对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主要督察工作: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
2.认真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法治教育培训。
3.注重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4.依法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严守法定程序,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积极在工作中向人民群众普法,做法律法规的遵守者、执行者、宣传者。
6.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职责。
62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其中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
63
.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1.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2.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3.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5.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行政执法岗必知九
顶层设计
64.《法治建设规划》 对 创新执法和监管方式 的要求
1.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
2.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重点领域重点监管,探索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努力形成全覆盖、零容忍、更透明、重实效、保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3.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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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全党全国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
66.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集中体现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十一个坚持”,即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67. 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要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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