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布5起金融犯罪典型案例小案事不小 小案不小办丨行为人实施特定上游犯罪并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的,构成洗钱罪

2024-12-21 11:33:45 体育赛事 facai369

公安部公布5起金融犯罪典型案例小案事不小 小案不小办丨行为人实施特定上游犯罪并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的,构成洗钱罪

高青法院微案例 【2024】03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丁某某为赚取介绍费,在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先后三次组织多人出租、出售银行卡10张用于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接受资金走账,共计产生入账流水6 305 089.01元,其中的7张银行卡接收诈骗资金共计422 450元。其中,被告人介绍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5张后,为了逃避公安机关侦查,掩饰、隐瞒其在上述犯罪中的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借用其同学许某某的1张招商银行卡(尾号3169)收取违法所得9 900元,被告人实际获利3 400元。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多次介绍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涉案银行卡流水630余万元,且有被诈骗资金422 4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为掩饰、隐瞒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借用他人银行卡账户接收资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最终获取赃款,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在洗钱罪中,系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可以自首论,两罪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盗窃罪中,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已预交罚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洗钱罪,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以“借用他人银行卡收取介绍、出租银行卡所得的9 900元,是上游犯罪的牵连行为,不构成洗钱罪,应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检察院抗诉认为在一审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对事实认定和量刑提出异议,不能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判刑罚应予调整,增加丁某某的刑期。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多次组织、介绍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掩饰、隐瞒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借用他人银行卡账户接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原公诉机关建议对其不适用缓刑,原审判决对其不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丁某某对原审判决提出上诉,并不影响原审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后语 洗钱罪的本质是为犯罪活动转移和掩饰非法资金,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洗钱案件不仅有为他人进行洗钱,而且有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洗钱的情况。在行为性质上,为自己的上游犯罪进行洗钱,属于实施上游犯罪后的额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所实施的上游犯罪行为的性质如果属于洗钱罪所要求的特定犯罪,并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即使不以该特定罪名入罪,也不影响其洗钱罪名的成立。 “为自己的上游犯罪进行洗钱”这一行为,不仅放大了上游犯罪的危害后果,而且对国家的金融稳定等产生了额外伤害。《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纳入了刑罚第191条的适用范围,既加大了对自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又为国际间的反洗钱合作提供更多司法支持,对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供稿:李爱波 闫晴晴 原标题:《小案事不小 小案不小办丨行为人实施特定上游犯罪并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的,构成洗钱罪》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