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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名称:江门市体育运动学校。
第三条 本校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龙湾路42号。
第四条 本校经费来源: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校开办资金:人民币叁仟柒佰贰拾肆万零叁佰元。
第六条 本校的举办单位: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七条 本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八条 本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江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校的领导体制: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 本校的宗旨及业务范围: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学,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负责培养江门市青少年体育竞技人才、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和合格的体育专业人才。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江门市体育运动学校支部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校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推荐本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校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审核本校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三)考核副校长。
(四)任免和考核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党组织负责人,批准非市委管理工作人员的聘用和交流。
(五)监督本校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六)本校终止时,负责指导本校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校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校提供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校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校的决策机构是学校班子成员和支部班子成员联席会议。
第十七条 本校的决策机构由举办单位决定,任期及考核方式依照本校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进行,决策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校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校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本校行政负责人为校长,校长由江门市委任免、举办单位代聘,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全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制定本校长远规划,完成教育教学、招生等工作任务。
(三)审查本校的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本校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的监督管理。
(四)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本校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一般情况下,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条 本校服务对象为教职工、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生
1.公平接受学习教育。
2.参加本校安排的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3.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获得奖金、助学金。
4.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毕业要求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5.对本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本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教职工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本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本校的民主管理。
6.合理使用本校设施设备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7.参加继续教育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校服务对象义务
(一)学生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校各项管理制度。
2.珍惜和维护本校名誉,维护本校利益。
3.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自觉维护本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4.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达到规定的标准或要求。
5.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校规章制度的其他义务。
(二)教职工
1.遵纪守法,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二条 本校业务开展原则和办法。
(一)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坚持立德树人,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三)坚持育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
(四)坚持依法治校,推进各项业务科学、规范、高效运行。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校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校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校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财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校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本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 本校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内控管理。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等。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确保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校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校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 本校信息公开的内容、原则与方式
(一)信息公开主要内容
本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切实增强单位信息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1. 本校年度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及完成情况。
2. 本校职工年度晋升、奖惩情况。
3. 本校党务主要工作情况。
4. 本校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如单位预决算、人事任免、政府采购、招生信息、资产处置、制度修订、涉及服务对象利益的政策和管理规定等)。
(二)本校信息公开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公开监督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2.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
3. 坚持突出重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
4. 坚持以公开改革、以公开促规范,推进本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本校信息公开的方式
使用举办单位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或专栏、本校门户网站等公开相关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经举办单位决定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本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四条 本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3年10月8日经本校领导班子成员和支部班子成员联席扩大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门市体育运动学校。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2023年12月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