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打/击/养/老/诈/骗
最“接地气”的投资项目来啦,投资1万三年变48万,赚钱好轻松?
——注意警惕,多名中老年人“公墓投资”被骗
近年来,殡葬项目逐渐受到社会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许多老年人希望能提前购置福荫子孙的“福地”(墓地),而不法分子却借机以“公墓投资”高息回报为噱头,专门骗取老年人的“养老钱”。以近期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养老诈骗案件为例,让我们认清“公墓投资”的重重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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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7年,深圳A公司(另案处理)推出“中华孝道园·报恩福地”公墓投资项目,分片区在全国铺开,对外宣传其是受国家部门授权扶持的普惠机构,重点招揽老年人参与投资。覃某在了解情况后将其成立的广西B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广西分支机构,负责业务开展和款项报单,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且不具备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举办宣讲活动、微信朋友圈转发、拍摄短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推广所谓的“中华孝道园”公墓投资项目,向参与人承诺每期投资1万元每天收益107个福积分(1个福积分可兑换人民币1元),后期继续复投或介绍他人参与均可赚取翻倍收益,连续投满三年6期即可获得48万元,甚至还可使用福积分换取公墓牌位。在如此高息诱惑之下,多名中老年人纷纷参与投资,覃某收到这些投资钱款后再转汇给深圳A公司,并从中获得返点报酬。最终因资金链断裂案发,造成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款项无法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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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理】
青秀区检察院认为,覃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以覃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检察官说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吸收的资金是否用于实体项目及具体经营,以及对资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本案中,覃某为“中华孝道园”公墓投资项目广西报单中心负责人,首先吸引公众出资投资,再将所收集的投资款项转汇深圳A公司,其并不具备与投资款项的实际控制人共同诈骗且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但覃某承诺高收益、高回报,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的行为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因此本案对覃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此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公民仅具有使用权,不允许自行转让或买卖,更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建立,但不少犯罪分子却将其披上中华文化的外衣,利用他人不知情、不了解的情况来实施诈骗犯罪,大肆宣传“活人墓”买卖。
在此,检察官温馨提醒广大老年人群体要提高警惕,尤其要抵制高息投资理财的诱惑,遇事多向有关部门沟通求证,涉及大额资金支出务必与子女反复确认;同时作为子女,我们也要对父母多加关爱,闲谈家常之余多科普宣传反诈知识,一起筑牢防范诈骗思想防线,为老年人安度晚年营造和美的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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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审核:刘思彤
校对:黄子烔 陈铭迩
来源: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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