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乐山市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2024-12-23 3: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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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ai369
各区、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川卫监管函〔2022〕9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2022年乐山市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接种单位资质情况,接种疫苗公示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记录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疾病防治工作情况;消毒服务机构规范开展工作情况;
(二)学校、托幼机构、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四)采供血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主要包括机构和人员资质、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疗技术、放射诊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等方面情况;
(五)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六)2021年随机监督抽查中被行政处罚单位和2021年除随机抽查外以普通程序予以行政处罚单位。
二、做好组织实施
(一)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制订本辖区抽查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国家、省级和市级抽查任务安排,结合当地监管行业实际,自行确定补充抽查任务,确保抽查单位总数不少于辖区内被监督单位总数的20%。
(二)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2年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双随机抽查"两库"清理维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
(三)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利用已下达的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央补助卫生健康综合监督资金,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加大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监督执法机构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规范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的抽取与下达
(一)监督抽查任务通过四川智慧卫监系统下达,各地监督机构系统管理员接收任务清单后及时报送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地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由当地卫生监督机构通过四川智慧卫监系统申请调整并附调整原因证明材料,报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审核通过后由省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省总队")在系统中进行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已注销、已关闭、底档重复需清理等情况,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需通过任务关闭流程申请,审核通过后由省总队统一进行任务关闭。
(三)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疾控机构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疾控机构要在收样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并及时将检测报告送当地卫生监督机构。
四、工作要求
(一)随机监督抽查要与日常监督、专项整治工作相衔接,结合实际,进行统筹安排。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过程中,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
(二)各地各单位要将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对抽取的单位应当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并分别录入对应的系统。要及时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给本级业务管理部门,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三)各地各单位在完成抽查计划的基础上,要结合本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日常监督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5〕279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健康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卫规〔2020〕3号)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监督执法适用随机抽查的,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要积极推进通过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四)各地各单位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负责配合省总队加强对各县(市、区)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培训,提高针对性和操作性,督促做好"两库"清理工作,强化对各地随机抽查工作的稽查,强化数据报告的质量控制。市支队负责收集汇总各县(市、区)的数据信息,于2022年11月25日前向省总队和我委同步报送全年情况总结报告。情况报告中应包含本文监督检查内容第(六)项"回头看"的检查情况,并写明查处案件数、罚没款金额数等行政处罚数据。
联系人:
张志军(综合监管科),2495922;
王玉娟(市支队),2116971。
附件:1.2022年公共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2022年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3.2022年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4.2022年医疗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7日
附件下载:市卫健委关于印发2022年乐山市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