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实务】商业银行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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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务】商业银行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风险分析

一、商业银行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提供足值存单、全额保证金、国债或其他现金等价值质押担保的授信业务。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主要包括:全额保证金或大额存单质押办理的内保外贷、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等业务。之所以称之为“低风险”,是因为该类授信业务不占用风险敞口。
商业银行受规模限制和考核政策因素影响,鼓励企业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但容易因 “无敞口” 的表象而忽视对业务的审核,在客户准入、授信审批、贷后管理过程中忽视贸易背景的审核、资金来源的审查以及贷后资金用途的追踪,造成各种市场乱象, 给银行带来信用风险和合规风险。
二、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典型违规案例
(一) 违规办理准全额存单质押授信业务,存在风险敞口。
某商业银行 N 分行以全额人民币单位大额存单或个人存单质押,通过远期售汇交易锁定贷款到期日客户购汇汇率,以存单本金及未来孳息覆盖融资本息及购汇成本,为辖内 12 家企业办理3年期美元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26 笔, 金额合计6124.93万美元。在上述业务中,质押存单的金额未能全额覆盖贷款本息,存在利息前置,利息前置部分也未占用企业在分行的敞口授信额度,分行仍按低风险授信审批流程办理该类业务。按照锁定的远期购汇汇率测算,上述26笔业务的质押存单金额较贷款本息存在敞口达 4266.32 万元人民币。
(二) 越权办理理财质押低风险业务, 且质押率超限。
某商业银行 N 分行为存量低风险客户某造船公司展期续作 2 笔低风险涉外融资性保函业务,金额合计1590 万欧元。分行在办理展期时,将原保函项下全额保证金质押替换为 1.21 亿元人民币结构性理财产品质押(质押率达 95% 以上),未按照一般风险业务审批流程执行,其实质为以理财质押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违反了该行授信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时,理财质押率远高于行内 “授信币种和理财产品币种不一致时,质押率不高于 85% ” 的要求。后期由于欧元对人民币汇率上涨,导致理财质押率持续上升,质押率达100.9%,质押价值已低于授信业务金额。
(三) 低风险外币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办理不规范。 
某商业银行 F 分行为贸易型企业办理 3 年期低风险美元流动资金贷款, 用于偿还进口信用证下对外付款, 涉及 3 户、 金额932.90 万美元。贸易型企业 3 年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与企业经营周期明显不匹配,与中国银保监会流动资金贷款 “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 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的相关规定不符。
(四) 全额质押错币种开立保函隐含潜在风险。
某商业银行 H 分行 2016 年 12 月14 日应某公司申请,开出 1.275 亿欧元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当天汇率 7.3625 ),担保方式为 10 亿元人民币保证金质押。该低风险错币种授信项下的内保外贷业务,分行信审部的专项批复中要求争取申请人办理远期汇率锁定,否则分行国际部必须在备用信用证中增加“立即宣布保函提前到期” 的条款。然而,分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并未争取到锁定汇率,且报文中未规定以上条款。实际上保函是以不可撤销信用证形式开出,遵循 UCP600 的相关规则,H 分行在有效期内无权宣布保函提前到期, 隐含潜在风险。
三、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主要风险点
(一) 越权审批,未按流程办理授信业务。 
部分商业银行分行机构违反总行授权规定,未按照一般风险授信审批流程办理准全额存单质押授信业务,以及理财产品质押涉外融资性保函业务,超越授权范围、客户准入标准及金额限制。
(二) 质押担保不足值,存在风险隐患。
质押物担保不足值失去了其对授信的强担保风险缓释能力,客户如出现贷款资金用途不合规等违约或异常时,借款人涉诉保证金可能被查封冻结,分行将无法及时通过处置质押物足额
收回本息,形成风险敞口。
(三) 理财产品质押担保开立保函,存在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我国相关法律尚未明确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效力,一旦司法机关对理财产品采取强制措施,存在无法对理财产品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法律风险。此外,保函的索赔日期具有不可预知性,一旦境外银行索赔且借款人未能对外偿付,在行使质权时受理财赎回期限限制, 存在被动垫款的风险。
(四) 业务期限明显不合理,存在套利嫌疑。
在进口信用证对外付款环节, 如客户已备好资金转至商业银行账户,商业银行为了维护客户关系和获取保证金存款常常会主动为客户进行 “无风险” 套利。采取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和掉期结合的方法,让客户用于偿还信用证的资金质押办理外币流动资金贷款,采用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偿还信用证款项,并锁定远期购汇汇率。对于业务背景真实性审核和外币流动资金贷款资金用途等却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
本文来源于《福建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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