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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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现如今,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卫生健康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有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八、负责培训的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一)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6.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5.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第一章总则   1为了预防、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制订本制度。   2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员工创造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的环境、条件、消除和减少各种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影响。   3项目部经理饶文举对本项目部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安质部是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的主管部门,协调各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1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由下列成员组成:   组长:饶文举   副组长:何先瑜薛志国赵峰涛朱广君孙长江   成员:孙建洪宋鹏张新张洪德康小卫   熊建波何乾龙冯亚峰杨天福樊军   高勇高体忠陈明忠陈友乐任亮   王建华胡乐远袁振洲张小斌任辉   2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职责:   2.1分管领导要掌握全线整体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处理请示报告。   2.2制定和修改经理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审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3技安处负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提出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目标,推进和监督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并处理日常对外报表工作。监督《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护预案》的实施。   4工程部负责各项防尘防毒技术措施的具体落实,统一调度指挥突发性泄漏、中毒等事项的应急救护工作。   5安质部负责《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护预案》的建立及落实。内容含第一部份:应急预案制度、现场急救箱管理制度、急救站工作制度;第二部份:化学毒物急性中毒现场急救及指挥现场;第三部份:急性职业中毒诊疗常规。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和提高、改进。负责完成职工健康监护定期体检工作,建立完善职工健康体检档案管理工作。并将体检结果告知职工。   6安质部负责对各个够本工段岗位的“三废治理”及达标排放的管理,对所有职业危害因素定时、定点进行监测,建立监测数据档案(含外来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月末报技安处。   7经理部工会负责宣传、维护职工及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的合法权利,收集职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女工四期保护、女工结婚、分娩、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   8综合部负责新进人员上岗前职业健康的把关;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告知新进人员其作业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排。   9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管理   1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1.1所有隧道、桥梁的施工,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2职业病防治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建设竣工,需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2各经理部施工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按照规定设置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3所涉及《职业病目录》中的职业病种类:   3.1尘肺(钻孔工尘肺、电焊工尘肺、硅肺),   3.2职业中毒(光气中毒、氨中毒、一氧化碳中毒、苯中毒、四氯化碳中毒、苯胺、硝基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   3.3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化学性皮肤灼伤),   3.4职业性眼病(电光性眼炎),   3.5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   4应按照规定向作业工人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断改善工作条件。   5严格执行职工上岗前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转岗职业卫生培训。   6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7认真接受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8对班组岗位落实职业病防治防护措施不力,对个人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应及时纠正、整改。必要时给予处罚。   9职业危害因素主要防治措施   9.1防粉尘措施:配备功能先进的混凝土搅拌站,进料仓上方安装水泥砂料袋式除尘器,可使料斗作业点粉尘降为零。水泥库设置通风设备,搬运时加强抽风或通风,改善作业环境。洞内配备大功率通风机,并配合洒水将洞内粉尘降低,同时运输车辆配置净化装置,将烟雾消除。在选用袋式除尘器应考虑以下几点:防爆结构设计、采用防静电滤袋及结构措施、设置安全孔(阀)、设置检测和消防措施、设置接地措施、配套部件防爆、防止火星混入除尘器、控制入口粉尘浓度和加入不燃性粉料。   9.2防噪音措施:防治噪声危害主要从消除或减弱生产中噪声源、控制噪声的传播、加强个人防护着手。例如对拌合机械等噪音较大的机械设备修建隔音棚或隔音墙,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干扰;尽量减少机械使用数量或错开使用时间,对超出噪声限值的设备及时修理或更换。施工机械要在四周有围挡或封闭的场所进行修理。   9.3防中毒措施:   9.3.1防苯中毒: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苯;改革工艺,减少接触,如采用电喷漆;加强通风排毒和个人防护,定期测定苯的浓度;经常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防止跑、冒、滴、漏;急需进人检修时需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应有人在现场监护;进人可能存在苯的场所,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佩戴防毒面具。   9.3.2防铅中毒:铅作业工人进入生产车间时务必戴好防尘口罩,穿好工作衣,戴上工作帽,严禁在车间内吸烟、进食;车间内打扫卫生时,应先洒水再清扫,坚持湿式清扫;   采用适当的生产工艺,包括加料、出料包装等方法,以减少空气污染,贮存中注意温、湿度,用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对粉尘、有毒蒸气或气体的操作在密闭情况下进行,辅以局部吸风,有热毒气发生时,可采用局部排气罩,控制职业性铅有害因素的扩散;采取远距离操作、自动化操作,辅以个人防护用品,防止直接接触。   9.4弧光辐射、红外线、紫外线的防护措施:电焊等操作工施工时配备特制防护眼镜片面罩,可根据个人眼睛情况及电流强度选择吸水式滤光镜片或反射式防护镜片;为防止弧光灼伤皮肤,焊工操作时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   第四章劳动用工及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2员工变更到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时,单位违反职业卫生如时告知等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3加强对员工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掌握职业病防治方法,正确使用劳动防护设施、器材和用品。   4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业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5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7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进行岗位轮换。   8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按照下列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8.1接触粉尘和致癌物作业的职工,档案保存至职工离职后30年;   8.2接触放射性作业的保存至离职后20年;   8.3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保存至离职后5年。   9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10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病防治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12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间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第五章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1单位应当请地方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其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向劳动者公布。   2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3在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在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5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建立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8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9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各单位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有关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10、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11、单位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12、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13、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发现不足及时完善改进。   第六章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的生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报告。   3、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业病防治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   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章职业健康监护   1对新进和离岗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和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   2由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或由特定医院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职业健康体检。   3本企业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规定:   3.1对接触氯气、光气、氨、一氧化碳、苯、四氯化碳、苯胺、硝基苯、甲醇、苯酚、双酚、噪声等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1年进行体检;   3.2对接触粉尘、电焊烟尘人员,从事电工作业人员2年进行体检。   4患职业病的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5安质部对体检的各种资料、表格,统一归档管理,并设专人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对体检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第八章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属中交二公局贵广铁路工程指挥第二经理部。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为保证药品经营行为的规范、有序,确保药品经营质量和服务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药店负责人对营业场所卫生和员工个人卫生负全面责任,并明确各岗位的卫生管理责任。   3应保持营业场所的环境整洁、卫生、有序,每天早晚各做一次清洁,无污染物及污染源。   4货架及陈列的药品应保持无灰尘、无污损,柜台洁净明亮,药品陈列规范有序。   5营业场所环境整洁、地面平整,门窗严密牢固,物流畅通有序,并有防虫、防鼠设施,无粉尘、污染物。   6保持店堂和库房内外清洁卫生,严禁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带入库房,放入货架。个人生活用品应统一集中存放于专门位置,不得放在药品货架或柜台中。   7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脚卡上岗,勤洗澡、勤理发,头发、指甲注意修剪整齐。   8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全员健康体检,凡直接接触药品的员工必须依法进行健康体检,药品验收和养护人员应增加“视力”、“色盲“检查项目,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对患有传染病,皮肤病及精神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9健康体检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验的项目内容应符合任职岗位条件要求,体检结果由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查。   10严格按照规定的体验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行为或替检行为。   1。为保证企业经营的合法性,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性,确保药品质量,为消费者安全,合理,有效的提供放心药品和优质服务,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⒉药店负责人对营业场所卫生和员工个人卫生负责,并明确各岗位的卫生管理责任。   ⒊药店应保持营业环境的干净整洁,卫生有序,每天早晚各做一次清洁,无污染物及污染源。   ⒋货架及所陈列的物品应保持无灰尘,无污损,柜台洁净明亮,药品陈列规范有序。   ⒌营业场所干净整洁,地面平整,门窗严密牢固,物流畅通有序,并有防虫防鼠设施,无粉尘,污染物。   ⒍保持店堂内外清洁卫生,严禁把生活药品和其他物品带入店内。个人生活用品应统一集中存放在专门位置,不得放入药品柜台货架中。   ⒎上岗人员这装整齐佩戴胸卡,勤洗澡,勤理发。头发指甲应修剪整齐,每年应进行一次全员健康体检,药品验收人员应增加视力,色盲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有传染病精神病和皮肤病的员工应调离工作岗位。   ⒏健康体检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的项目内容应符合任职岗位体检要求,体检结果应存档备查。   ⒐严格按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替检行为。   1、员工须参加基础卫生培训、持有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   2、员工(待聘人员)办理健康证须统一组织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   3、员工(待聘人员)健康证办理须本人进行,严禁代检、代查;严格遵守体检注意事项。   4、健康证到期再行体检的员工,检查未合格的应立即停职,禁入加工间、禁止与原材料接触,并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将予以解聘,复查合格者则恢复原岗位工作;待聘人员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5、员工在岗期间,健康证原件交个人保管,其复印件交食堂、餐厅统一存档管理,以备查阅。   6、健康证到期而未办理的员工,应立即组织办理,直至领取新的健康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7、学校食堂主管人员须经常对员工个人健康、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应及时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实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采购员、库管员、厨师(学徒工)、洗碗工、洗菜工、传菜人员、售菜人员、服务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员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和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1.0目的   确保员工的健康与个人卫生处于受控状态,以预防可能引入的生物性(如传染病等)、化学性(如化妆品等)、物理性(如饰物等)食品安全危害。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特制定本要求。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与包装材料、食品原料、生产线和成品直接接触的员工的健康、卫生控制。   3.0职责   3.1厂部负责编制本制度,各相关部门严格执行。   3.2办公室负责安排员工身体健康检查工作,生产科及各生产班组负责当班组工人的卫生控制工作。   4.0程序   4.1生产、检验及生产管理人员上岗前,须先经过卫生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公司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卫生监督员1次/月检查,填《定期卫生检查表》。凡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得在食品加工车间工作: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每年检查一次,1次/月,新聘员工时。   4.2发现工作人员因健康可能导致产品、原料污染时,应及时将可疑的健康问题汇报告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员应检查工作人员有无可能污染产品、原料的受感染的伤口,填《日常卫生检查表》。每天开工前检查次。   4.3个人卫生:   1)食品加工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   2)进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靴,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并洗手清洁。   3)食品加工人员上岗后遇下述情况之一者,各班组长监视执行洗手消毒:   上厕所之后;   处理被污染的物品之后;   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之后。   4)不得将手表和各种饰物及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带入车间。   5)不得穿工作服、鞋进入厕所或离开车间。   6)食品加工人员上岗前应洗手消毒,其工作服、工作帽应定期清洗消毒。   7)严禁在车间内吸烟、吃食物及做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8)进入生产加工车间的其他人员(包括参观人员)均应遵守上述规定。   车间领班上班时负责考核人员的个人卫生遵守情况,并下班时填写《日常卫生检查表》。   5.纠正措施   a)未及时体检的员工应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调离原工作岗位或不许上岗,未参加培训的员工应及时组织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b)受伤者应调离原工作岗位或重新分给其不接触产品的工作。   c)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纠正,班长或副班长应针对不符合情节影响程序采取适当措施,如上厕所之后或处理被污染的物品之后未按要求洗手消毒而进入车间作业时,报质量负责人确定处置方案。   6.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需建立相应记录,并保存两年以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透明度,明确财务会计人员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财务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条财务机构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领导全体财务会计人员学习、贯彻和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政策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依法行使会计监督职能,防范会计风险。   2、具体组织会计核算,设计会计核算形式和程序,监督、指导财务会计人员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处理会计业务,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审查重要会计事项。   3、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和年度会计决算。   4、研究解决财务会计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指导和监督基层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5、负责协调和处理财务部门与单位内部和外部有关单位之间的业务关系,组织好有关部门审计和财务检查的接待工作。   6、监督因故离职的'会计工作人员办理好会计移交手续。   7、完成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出纳的岗位职责   1、负责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日常收支工作。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保管现金,按照现金使用范围收支现金,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票据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等规定,办理银行收付款手续。   2、按有关规定设置现金、银行存款账户日记账或备查账,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办理资金收付,并及时登记账簿。   3、每日终了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做到不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保管账外现金,保证账款相符,对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对收到或取回的银行收、付款通知单,要及时通知有关岗位,定期核对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发现差额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保证银行存款账实相符。   4、牢记保险柜密码并严格保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准将保险柜钥匙交给其他人员,确保库存现金的安全和完整无损。   5、妥善保管银行印鉴,不保管签发票据所使用的全部印鉴。   6、严格保管和按规定使用各种银行票据、收款收据等票据。对领用银行票据、收款收据的必须办理批准和领用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督促领用人员及时办理款项清交、票据交回和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条稽核的岗位职责   1、确保收入归口管理,审核各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合法性、收付款手续的完备性、及时性,以及财务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   2、审核原始凭证的内容及格式是否合法和完备,记账凭证的摘要是否准确,会计科目的运用及其金额是否正确。   3、审核会计科目或账簿的设置;审核登记或打印的账簿是否能满足审计、财政等部门财务检查和归档的要求;审核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财务报告   包括《会计制度》规定和主管部门临时通知编报的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及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1、及时性,是指财务报表要按规定时限上报,不迟报、漏报、拒报。其中漏报按迟报处理,并按规定要求补报。   2、规范性,是指各种报表的上报、格式、登记等方面要规范。上报要规定方式上报;报表格式统一,装订整齐,有目录、页号,不得杂乱无章;登记质量要规范,做到工整清晰,不得乱涂乱改。   3、完整性,是指按规定的范围、内容建立本单位财务报表制度,做到不缺、不丢。财务报表做到种类齐全、指标填全、手续齐备,报表封面项目填写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单位编号、年度、季度、月份、报送时间,并由领导、会计主管签章。同时应明确责任,确保财务资料的安全、保密,防丢防盗。   4、准确性,是指财务报表数据需真实准确,表内指标直接和表间相关指标之间的关系平衡,勾稽关系准确无误,坚决杜绝人为性失实。   第六条会计档案管理的岗位职责   1、负责对当年形成的会计凭证、账簿、各种报表等会计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和日常保管,年度终了按照归档的要求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并保管。   2、会计档案的保管要做到管理科学、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保证其安全和保密。   3、负责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4、按照会计电算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会计电算化档案的管理。   5、协助有关部门查阅会计档案,但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拿出本单位,如确需拿出本单位的,负责履行单位负责人批准手续,并督促限期归还。   6、负责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提出销毁意见,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便财务机构负责人鉴定以及单位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计财科负责,指定专人负责在专门地点保管。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2)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3)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   ①会计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银行存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年度终了都必须按照规定归档。   ②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③其它会计核算资料。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计财科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   (4)会计档案的整理   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①会计凭证。   a按月立卷:每月末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案卷目录,每月立卷一份。   b分散装订:根据凭证的多少,分散装订,做到整齐、牢固、美观。   c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②会计账簿。   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它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a会计账簿在办理完年度结账后,只在下一行的摘要栏填写“结转下年”字样,不填其它内容。   b会计账簿在装订前,应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账户账面是否齐全,是否按顺序排列。   c装订后的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页现象。   d装订后,会计账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和编号。   e会计账簿的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分户明细账、辅助账。   ③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年度终了统一归档保管。   (5)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①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计财科保管一年,期满后存入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②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部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销毁等一系列工作。   ③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6)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①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和借阅登记清册。   ②凡需借会计档案人员,须经财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阅手续。   ③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得抽换。   ④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外,特殊情况,须经单位领导批准。需要复制会计档案的,须经财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   (7)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①会计凭证保管15年。   ②会计账簿保存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25年。   ③会计报表保存10年,其中年度决算表永久保存。   (8)会计档案的销毁   ①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清单,汇同计财科共同鉴定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②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审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要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领导。   (9)附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未涉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八条根据实际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建立会计、出纳责任制,明确会计、出纳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的全过程。   第十条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制授权批准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财务经办人应当按照单位负责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十一条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办理。   1、支付申请   单位有关部门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用途、金额等内容。   2、支付审批   将申请单或报销凭证提交部门主管领导,领导根据申请和报销内容批准后,转负责财务领导审批。   3、支付复核   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或报销凭证进行复核,复核批准程序、手续是否正确齐备,复核无误后,交由会计人员复核,由会计人员交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或凭单,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应当建立对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要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查库制度,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一是出纳人员要坚持每日业务终结时自查;二是本单位领导和会计等有关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重点检查银行存款往来支付情况。   3、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4、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一人保管现象。   5、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6、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中的簿弱环节,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票据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根据《白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1、票据购领   (1)财务科是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票据的购领、使用、管理。财务科负责保管《票据购领登记簿》,由财务科统一向XX市财政局购领。   (2)财务科制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建立票据内部使用登记制度,在票据登记备查簿上登记票据名称、数量、起止号码、发放日期、领用人及票据作废情况等。   2、票据使用   (1)票据为机打票据,必须使用电脑打印,手工开票无效。   (2)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使用完毕后按顺序号装订成册,并记录起止票号;第二联为收据,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用于缴款单位留存;第三联为财务记账凭证,会计记账并作为原始凭证存档。   (3)作废发票按顺序号将三联统一保存在已开票据的存根里。   4、票据保管   财务科对已经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应视同会计凭证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保存期满后,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5、票据交接   票据管理员调离岗位时,必须认真办理移接手续。移交不清,不得离岗。   6、票据销毁   已作废票据、不需要的票据和保管期满的票据存根,上交财政局,由财政部门统一监销。   一、做到每天早晚对药房各做一次清洁,保持药房的环境整洁、卫生,无污染物及污染源。   二、货架(柜)摆放的药品应保持无灰尘、无污染、药品摆放规范有序。   三、在岗时应着装整洁,头发、指甲注意修剪整齐。   四、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五、健康体检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的项目应符合任职岗位条件要求,体检结果应存档备查。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企业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企业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九、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企业应予以提供。员工离开企业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企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一、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企业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十二、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1、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定期对全校学生进行健康教育,按上级要求做好每年的学生体检工作。   2、通过体检、收集学生的健康资料,对患病的学生督促复检确诊,矫治及转诊治疗。对体弱学生进行登记落实卫生保健措施。   3、每年把体检情况整理归纳,统计分析及时上报有关教育行政、卫生部门和学校领导,并将存档。   4、做好学生“九病”及传染病、肠道病、肝病、结核病、寄生虫病等慢性病的预防工作。   教室卫生制度:   1、教室布置要美观大方,保持桌椅无涂污痕迹,地面清洁,门窗明亮干净,墙壁无涂污痕迹。   2、教室包干区要保持清洁,每天二扫,做好课室门前三包,值周卫生包干区花圃内,沟渠杂物、枯树叶、纸屑要清扫干净,每周星期五第八节为全校大扫除时间。   3、讲台常抹门窗、光管、风扇,经常打扫走廊及天花板卫生。   4、教坛下要整齐清洁,无杂物。天花板无蜘蛛网,风扇和光管无尘埃。   5、上课、自习不吃零食,课室保持安静、禁止起哄,喧哗、追逐,遵守教学秩序。   6、人人讲卫生,个个有保洁不得随地吐痰、丢纸屑、杂物,遵守各项卫生制度。   7、每天下午放学后,值日生要及时擦干净黑板,全班同学都离开课室时,要关好门窗、电源,才能离开课室。   环境卫生制度;   1、公共场地按班级划分,分片包干打扫。   2、坚持做好每天一小扫,每周一中扫,每月一大扫,见脏随地扫,节日突击扫。   3、各班必须保持环境清洁,每天上午下午由校保洁队检查教室地面,并及时公布保洁情况。   4、每天放学各班清洁打扫后,校卫生室值日员进行记分(共六项,每项满分为10分)。   5、把“清洁卫生好”列入学校“四项竞赛”之一,并列为每学期期终评先进班级和三好生条件之一。   传染病管理制度:   1、定期进行传染病知识的宣传。   2、建立传染病登记册,按发病日期、班别、年龄、病名、处理意见等项进行登记。   3、对确诊的传染病者,及时上报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并书写报告,每学年统计。   4、每年按上级要求,普及肝炎、肺结核病,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隔离,及时转诊,及时做好防治措施。   个人卫生制度:   一、个人要养成“四勤五不”的良好卫生习惯。   四勤:(1)勤剪指甲;(2)勤洗澡勤换衣;(3)勤理发、洗头;(4)勤洗手。   五不:(1)不乱丢果壳纸屑;(2)不随地吐痰;(3)不乱涂墙壁;(4)不乱倒脏物污水;(5)不喝生水。   厕所卫生制度:   一、学校公共厕所(盥洗室)必须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盥洗室)应每天打扫二次,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除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三、公共厕所(盥洗室)应确保正常供水,在频繁使用时段,水冲式厕所要保持间歇冲水,防止粪便堆积、外溢。   四、每周两次以上对公共厕所(盥洗室)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积极采取灭杀措施。   五、经常检查公共厕所(盥洗室)供水和水冲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定期清理化粪池和出口通道,保证畅通无堵塞。   六、师生要文明如厕,爱护公共厕所(盥洗室)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办公室环境卫生制度:   为贯彻学校办公室、校工会关于改善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创建文明处室的通知精神,搞好办公室内部环境卫生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室各科室都建立、健全卫生值日制度,值日人员须每天打扫室内卫生,保持窗明几净。   二、全体工作人员要努力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乱扔纸屑、烟头,不随地吐痰等。   三、工作人员不得在办公室大声喧哗谈笑,保持办公场所的安静严肃与和谐。   四、学校党政领导办公室及各科室要每天打扫卫生一次,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地面清洁,桌面整洁。室内茶具、桌上文件资料放置整齐。重要文件要妥善保管,谨防丢失。   五、公勤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制度,每天早晨上班前认真打扫好各学校党政领导办公室卫生,备好开水,清洗茶具,水盆等物,保持室内整洁干净。每天早晨上班前清扫办公楼楼道、楼梯、扶手卫生,并及时清理楼道内的水迹等脏物,每隔三天必须彻底清理楼道一次,保持办公楼道的清洁。   六、总值班室值班人员负责搞好总值班室的卫生,保持总值班室整洁、美观。   七、建立奖励制度,不定期地检查各科室的卫生状况,对于优秀者及时给予表扬,不足之处,限期改正。   学校环境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为了改善校容校貌,给广大师生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使全体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特制定我校环境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检查评比范围   全校所有处、室、校园环境、个人卫生。   卫生要求   室内:   ①桌、椅、凳、橱等学习生活用品、办公用品、仪器保持洁净、摆放整齐;   ②墙面、顶棚、地面、灯具及其他张贴悬挂物无灰尘、蛛网;   ③玻璃齐全、明净;标牌端正、整洁;床铺、被褥整洁。   室外:   ①地面、楼道、凉台无纸屑、杂物和白色垃圾;   ②墙壁无乱写乱划;厕所、垃圾箱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③师生衣着整洁,不穿奇装异服,不留怪发型。   ④板报、宣传栏分工负责,达到形式多样、内容常新。   ⑤清洁区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检查时间   周一至周五,每天小查,不定时;周四下午放学前详细检查。   奖励办法   评比结果一周一公布,一月一总结,记入班主任量化评比成绩,作为评比优秀班主任的依据。   一、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简称“五病”)等其它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经健康检查检出患有“五病”的,要立即调离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禁忌症患者及时调离率100%,并详细填写调离记录。   四、餐饮服务单位应每天进行晨检工作,详细填写从业人员晨检登记表,如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上岗时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手套、口罩),头发不外露,不涂指甲油,不佩带饰物。应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换洗工作衣帽。   六、从业人员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七、从业人员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按规范清洗、消毒双手。   八、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做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不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加工工具直接尝味。不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   工厂生产工人员健康卫生控制管理制度   1.目的   防止直接接触食品的员工对食品造成污染。   2.适用范围   生产科(车间)员工的健康及个人卫生状况的控制。   3.职责   办公室负责对员工的健康及卫生状况进行监控。   4.程序   4.1员工健康   4.1.1由办公室对每个员工建立一份健康档   4.1.2生产车间的加工个人、管理人员每年一次由办公室部组织体检,并出具健康证明。新入厂员工必须取得健康证后才能上岗。   4.1.3经市(区)卫生防疫站体检或主管人员检查,发现有或可能有疾病、传染病、外伤(如切伤、烫伤)、开放性溃疡及其他任何可能对食品、食品接触面或包装材料造成污染的员工,都要立即调离生产岗位,直到恢复健康或符合条件为止。   4.1.4对新入厂的员工进行培训,要特别强调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如果生病或受伤、或是传染病(肠道疾病、肝炎疾病等)者有接触,都必须立即通知生产主管人员。   4.15所有管理人员都有监督了解个人身体健康状况的责任,在观察到或被告知有可能污染生产工序的个人生病或受伤的情况下,生产主管人员可以要求其离开生产线,并记录在《每日卫生检查记录》中。   4.2个人卫生状况   4.2.1由办公室按照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个人卫生和食品安全的教育培训,新进厂员工要集中进行系统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培训和考试效果要记录。   4.2.2工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帽、鞋,袖口要扣严,勿使内衣外露,工作帽要将头发完全罩住,防止头发等夹杂物落入食品中拆包和封口工序要戴口罩。   4.2.3与食品接触的从业人员要勤理发、洗澡,不得蓄留指甲、涂指甲油及佩戴饰物等。   4.2.4工作人员手部应经常保持清洁,并于进入加工厂前、上卫生间后手部受污染时,须即清洁洗手。   4.2.5工作人员的个人衣物及物品应放置在更衣室,不得带入工作间。   4.2.6工作期间严禁大声喧哗、吸烟、咀嚼及饮食等行为。   4.2.7上厕所时,要换帽换鞋,遵守卫生间使用制度。   一、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相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卫生健康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小学卫生健康管理制度11-15 卫生健康管理制度范本09-23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04-20 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04-11 小学卫生健康管理制度范文10-02 学校卫生健康管理制度(通用5篇)07-19 学校卫生健康管理制度(通用6篇)07-29 卫生与健康主题班会09-15 卫生与健康主题班会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