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

2024-12-24 20:25:20 体育赛事 facai369

国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

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是规范文化遗产概念的里程碑。2005年,世界遗产第五条标准增加了“土地使用或海洋开发”,世界遗产委员会开始实施“世界遗产海洋项目”,显示了对水下文化遗产的重视。水下文化遗产具有天然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是提升世界遗产名录多样性和平衡性的新因素。 欧洲理事会1978年《水下文化遗产报告》提出了沿海国对200海里“文化保护区”的管辖权,并推动了1985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欧洲公约(草案)》的形成。在国际法协会1994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布宜诺斯艾利斯草案》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1996年《保护和管理水下文化遗产国际宪章》的基础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通过的《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是第一部针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全球性公约,旨在促进国家间合作来保护水下遗产,原址保护和禁止商业性开发是它所特有的一般原则,《条例》相关规定与这一国际先进理念的共识相一致。 沉船及其船货是海难救助长久以来的重要对象,随着二战后海洋科技的发展,历史久远的沉船进入打捞者的视野。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一些国家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逐渐将其排除或限制适用于水下文化遗产。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呈现出两种主要模式,一些国家针对水下文化遗产或其重要类型立法,如澳大利亚《水下文化遗产法》、越南《水下文化遗产管理保护法令》、英国《沉船保护法》等。一些国家通过海洋立法保护领海外的水下文化遗产,如美国《国家海洋保护区法》等。 人类往往看重水下文化遗产的经济、艺术价值,而忽略它的考古、历史、文化等价值,文物所伴生和承载的信息与物本身同样重要。为了应对国际社会和平发展的紧迫问题,联合国在新千年之际通过《千年宣言》,文化首度列入国际发展议程。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下,文化遗产与气候(目标13)、海洋(目标14)、生物多样性(目标15)等相关领域成为更加密不可分的整体,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因素将变得更为全面。 原《条例》是文物部门保护管理水下文物的法律依据,有效地支持和规范了中国水下考古的初创。针对水下文物保护的新问题,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对建设工程前考古调查勘探、日常用海等破坏水下文物活动的法律规范,明确了海上执法职责,细化了水下文物保护区等规定。《条例》的修订是文物事业发展的需要,为新时代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高质量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