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打好“碧水保卫战”,切实做好我省2018—2020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面建立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体系,确保全省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饮用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恢复。按期完成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
到2018年,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86.7%,基本消除劣 V类水体。全省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80%。
到2019年,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8.3%,消除劣 V类水体。全省地级城市建成区、县级城市建成区和乡镇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
到2020年,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3.3%。全省地级城市建成区、县级城市建成区和乡镇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5%。全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较2015年下降10.1%、10.1%以上,洞庭湖区总磷排放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
其中:洞庭湖水环境质量大幅改善,到2020年,除总磷≤0.1mg/L外,洞庭湖湖体其他指标达到Ⅲ类水质要求。益阳皇家湖、后江湖、三仙湖,岳阳南湖、芭蕉湖、东风湖,常德珊珀湖等内湖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目标要求;湘江涟水西阳渡口、汨罗江南渡等断面水质达到年度考核目标要求;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 96.4%;地下水考核点位水质保持稳定。
(一)积极推动转型升级
1. 调整产业结构。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严格湘江流域、洞庭湖等环境敏感区域有色、化工等重污染项目准入。加强排查和监管,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严禁已取缔的“十小”企业反弹。(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等参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 优化空间布局。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化工整治专项行动,2018年底前,依法整治不符合规划、区划要求或者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化工企业、化工园区。2019年底前,按照洞庭湖区造纸企业引导退出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制浆造纸产能退出。推动城市建成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印染等污染较重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搬迁改造任务。分别采取关停取缔、限期搬迁、停产整治等强有力措施,全面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3. 加强水资源节约。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开展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等用水效率指标评估,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估。加强城镇节水,推广普及节水器具,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推进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抓好工业节水,严格用水定额管理,鼓励钢铁、纺织、印染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发展农业节水,加快大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大中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推广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与池塘设施化循环水养殖新技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深化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财政厅参与)
(二)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4. 狠抓工业污染治理。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整治。认真落实《湖南省推进水污染重点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方案》,推动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企业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分年度、分行业全面推进工业污染源达标计划,到2020年,完成各类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工作,确保企业环境守法成为常态。(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等参与)
继续推进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完善园区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做到应收尽收。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管网建设不配套的,应限期完成整改。推进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建立水环境管理档案,实现“一园一档”。(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5. 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认真落实《湖南省城市双修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持续加大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力度,到2020年,设市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90%。洞庭湖、东江湖等重点区域县级及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加快推进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到2020年,全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其中,重点镇和长沙市、常德市、岳阳市、益阳市等重点区域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处理。新建污水处理设施,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配套管网。到2020年,全省地级城市及洞庭湖区域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未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对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2018年、2019年、2020年分别达到80%、85%、9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农委等参与)
6. 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严格禁养区管理,禁养区内禁止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入驻。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到2020年,配套设施比例达到95%以上。鼓励散养密集区建设畜禽废弃物集中处理中心,开展专业化集中处理。落实“种养结合,以地定畜”要求,推动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以县市区为单位,积极推进畜禽废弃物综合资源化利用。(省农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治理水产养殖污染。全面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合理规范水产养殖布局和规模,规范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水产养殖行为。大力发展绿色水产养殖,推广实施两型水产养殖标准,依法规范渔业投入品管理。建立稻渔综合循环系统,实施稻渔综合种养整县推进。升级改造洞庭湖区70万亩精养鱼塘,加快推进其他流域精养鱼塘生态化改造,实现池塘渔业用水循环利用、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省农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到2020年,完成120个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程和一批典型流域农业面源综合治理示范区建设,其中,2018年建设40个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程,在环洞庭湖区建设4个典型流域农业面源综合治理示范区。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绿肥种植、水肥一体化、有机肥替代等技术,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省农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按照整县推进模式,实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域覆盖,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和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2018年、2019年,分别新增完成整治行政村3000个、2000个,到2020年,全面完成列入“十三五”规划整治任务中13000个行政村的整治、验收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推进《湖南省农村双改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示范,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县域统筹治理,到2020年,全省农村厕所污水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7. 加强交通污染控制。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期淘汰不能达标排放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禁止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要求的内河运输船舶以及单壳化学品船、600 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湘江、沅水及洞庭湖水域航行,停止此类船舶办理检验和营运手续。2018年起,全省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实施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加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已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的监管,保障其良好运转。2018年,岳阳、长沙、常德、益阳4市完成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船舶污染物18个收集点建设任务并验收;其他10个市州编制并发布本地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方案;2018年、2019年,地级城市分别完成方案建设内容的50%、75%以上,2020年全面完成。(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染治理设施监管。加强全省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已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8. 加强重点流域整治。加快实施《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重点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城乡生活污染治理、工业污染防治、黑臭水体治理、非法采砂整治、湿地生态修复、农村安全饮水等十大领域治理,以及大通湖、华容河、珊珀湖、安乐湖、冲天湖—马家吉河、东风湖—吉家湖、沅江七湖、黄家湖、桃花江流域等九大片区集中整治。(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严格落实不达标水体整治方案,加强浏阳河三角洲、捞刀河口等达不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水体的整治。(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参与)
9. 推进黑臭水体整治。综合利用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到2020年,地级城市建成区、县级城市建成区和乡镇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5%,全省农村地区黑臭水体实现整治全覆盖。加强日常监管,禁止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水面有大面积漂浮物、河岸堆放垃圾和淤泥、新增排污口,实现长治久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10.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牵头)以中国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湖南销售分公司、中海油湖南销售有限公司等企业为重点,编制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先期完成建站15年以上和周围存在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的防渗改造工作。(省商务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三)着力保护水生态安全
11. 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完成日供水量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千吨万人”)、1000人以上(“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从保护区划分、标志设置、隔离防护、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排查整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2018年6月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49个入河排污口取缔任务,完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322个环境问题整改;2019—2020年,推动县级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工作。(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推进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2018年、2019年,全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年度达标评估分数达到规范要求的水源地个数比例不低于上年度。到2020年,年度达标评估分数达到95分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个数比例达到80%以上。(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12. 推进水质较好湖泊(水库)保护。对已纳入《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的东江湖、水府庙水库等14个湖(库),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并加快推动实施,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13. 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以洞庭湖区为重点,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结合人工修复的方式,加快恢复湿地生态系统,湿地保护率稳定在72%以上,到2020年,洞庭湖区完成54.74万亩湿地修复。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在重点排污口下游、主要入河(湖)口等区域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开展退耕还林还湿。(省林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14. 加强水系连通。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实施清淤疏浚,构建健康水循环体系,提升水体自净能力,到2020年,完成洞庭湖区沟渠塘坝清淤疏浚。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加强江河湖库水利调度管理,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15. 加强枯水期环境监管。建立湘江流域、洞庭湖区域水污染联防联动协调机制,在枯水期对重点断面、重点污染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加密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动态,加强水质预警预报。强化敏感区域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督促重点排污单位稳定达标排放,必要时采取限(停)产减排措施。将生态流量纳入水资源调度方案,加强流域层面监督调度,确保相关水电站严格落实最小下泄流量要求。(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16. 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措施。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从严核定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全面整治长江岸线湖南段的8个规模以上排污口和43个排渍(涝)口。(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17. 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确定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工业企业进一步提升风险防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处置能力。(省环保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18. 强化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结合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分布,全省划分58个控制单元(其中优先控制单元11个,一般控制单元47个),将控制单元作为落实环评准入、区域限批等各项环境管理措施与控源减排、截污导流等污染防治措施的基本空间单位,通过规划分区,实现分区管控,分类施策。进一步优化水环境监测网络,加快推进水质自动监控站建设,完善水质监测、评价和预警体系。(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19. 全面推动落实河(湖)长制。编制河湖名录,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体系。建立健全完善河湖档案,科学编制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整治方案,逐河逐湖制定目标、问题、任务、措施和责任清单,加强河湖巡查,严格督导考核和问责,确保取得成效。(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附件:2-1. 2018—2020年需达到考核目标水质断面表
2-2. 2018—2020年需保持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表
2-3. 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考核表
2-4. 地下水考核点位水质状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