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生环罚〔2024〕2
2024-12-14 9: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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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2-8号
单位:昆明驰骋货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616336G
法定代表人:贺*(身份证号512322********5637)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国际汽车城配套办公宿舍***
昆明驰骋货运有限公司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昆明驰骋货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22时至次日4时)进行土方回填产生施工噪声。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2-12号),对你单位提出如下整改要求: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2月5日,该单位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陈述已按相关要求进行整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3份、营业执照(副本)1份、《授权委托书》1份、贺波和杨明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五准字〔2023〕005号)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2-1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和《情况说明》一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月5日向我局提交《情况说明》,陈述已按照相关要求作出检讨及整改方案。
综合我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和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情况,昆明驰骋货运有限公司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2024〕2-8号)、《送达回证》《情况说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中自由裁量基准“(十一)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行为:8.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对你单位自由裁量因子情况如下:“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3)、违法事实(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4);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裁量等级-2)、改正态度(裁量等级0)、经济承受度(裁量等级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七)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减轻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对昆明驰骋货运有限公司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贰万叁仟元(¥23,000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2-12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万叁仟元(¥2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2室)开具罚款上缴通知书,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