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推介投资项目、理财产品名义的非法集资
【案例】近年以来,某资产管理公司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没有金融经营牌照的情况下,通过全国各地分支机构,以推介所谓“投资项目”、“理财产品”的名义,以召开推介会、印发资料等形式进行宣传,并承诺给予投资人高额收益(一般年化收益达8%以上),向全国各地社会公众吸收了巨额资金,进行非法集资活动。2021年开始,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大量投资人投资款无法收回。目前该公司已被国家有关政法部门刑事立案侦查。
【风险提示】进行投资,要①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②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③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
二、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借款购置不动产的非法集资
【案例】2021年10月,玉林市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破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涉案金额高达1.08亿元,涉及债权人329人。该案中,犯罪分子自2012年以来就通过借款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大量募集资金,所得资金大部分用于购买商品房、商铺、地块等不动产,待不动产升值后售出获利,以此支付债权人本息;部分募集资金以月息2%至2.5%不等转借给他人。由于近两年社会经济受疫情影响严重,加上房地产调控政策,犯罪分子 “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最终“失控”,导致大量债权人“借款”无法得回,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风险提示】非法集资人通过高额回报骗取社会公众资金,在初期通过借新还旧等方式及时兑付,以获得信任,致使一些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不计风险加入其中,最终因集资者无法承受高额利息,引起资金链断裂,导致案发。非法集资严重侵害社会公众利益,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社会公众要理性投资,不要盲目投资理财。
三、以向中老年群体销售保健品借机洗脑的非法集资
【案例】黄某在经营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期间,在某市设立门店,以经销亚麻奶、黑芝麻丸、氨糖等保健品为幌子,以月息1分2厘、1分6厘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共吸收当地群众40余人327万元资金,其中97%以上为老年人。2020年10月,黄某携款潜逃,给当地群众造成损失189万元。2022年1月26日,经法院审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还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19万元。
【风险提示】近年来,虚假保健品宣传甚嚣尘上,不法分子针对生活条件好、享受养老金、文化水平低、防范能力差的中老年群体进行针对性宣传,通过发放卫生纸、鸡蛋、洗衣液等产品吸引中老年群体“听课学习”,而中老年群体面对一些“科学讲座”“专家问答”时,往往容易相信,逐步沦陷。最后造成:①高额利息无法兑现。承诺的高额利息资金主要来源于老年人缴纳的费用,属于拆东墙补西墙。一些机构或企业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收益,资金运转难以持续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高额利息无法兑付。②资金安全无法保障。非法吸收的资金大多在个人或第三方关联账户,隐蔽性强,难以得到有效监管,存在转移资金、卷款跑路的风险,追赃挽损难度大,本金难以追回。③养老服务需求无法满足。一些机构和企业不具备提供服务的能力,通过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骗取老年人信任,但往往无法兑现承诺达到预期效果,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四、以农民合作社为名的非法集资
【案例】张某为从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中赚取利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某县注册成立某农民合作社,并以该合作社名义,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业务员在农村吸收了3000余人次1亿余元存款。2016年因市场经济波动导致贷款无法收回,农民存款也无力偿还。2022年1月,经法院审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风险提示】农民合作社是在农村由农户自愿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为社员提供农业服务。一些不法分子借农民合作社名义,突破“社员制”原则,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实际从事的是金融业务,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缺乏金融监管,风险巨大。
五、以银行工作人员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案例】刘某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6日期间,利用其在银行工作的便利,以银行工作人员的名义,借用银行的票据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85笔458万元,2021年7月2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到案,现关押于看守所,目前案件仍在调查审理中。
【风险提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对银行的信任,利用职务便利,借用或伪装成银行工作人员,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大家一定要在正规金融机构的营业大厅办理各类金融业务,如遇到承诺高额利息,但不在银行柜台和银行系统办理的情况,请及时提高警惕。
六、以“化解债务”为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案例】2019年12月,A市公安局依法对众合天下债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犯罪立案侦查。经查,2016年8月以来,众合天下公司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成立推广团队,对外宣称能够有效化解法院难以执行的“呆、坏、死账”等债务,以承诺每月返还固定收益为诱饵,诱使客户签订《债事服务协议》《易物卡购买合同》《委托寄卖合同》并缴纳费用,向社会公开吸收资金。具体模式为:众合天下公司要求“解债”人(债权人或债务人)按“解债”金额的一定比例(一年期50%,两年期30%,三年期20%)缴纳费用充值购买易物卡,并缴纳“解债”金额7%-8%作为服务费,承诺提供等值黄金珠宝“质押”,并从缴款次月起每月定量返款(债务总额除以“解债”期限),直至期满债务返完。返款以积分方式返至客户易物卡上,积分可提现,也可在其线下签约商户或“全乐优品”APP网上商城购物消费。
【风险提示】在“解债”类非法集资中,不法分子通常通过“画饼”“利诱”“造势”等手段诱使客户签订协议,为客户提供“解债服务”,本质上是以“解债”之名行“诈骗”之实。在该案中,该公司未依法获得许可,通过对外宣称能够有效化解法院难以执行的“呆、坏、死账”等债务,以承诺每月返还固定收益为诱饵,诱使客户签订“债事协议”缴纳“解债”费用,向社会公开吸收资金,满足构成非法集资的三个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吸收资金,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即“社会性”。
七、以网贷公司贷款为名的非法集资
【案例】2016年7月18日,犯罪嫌疑人宋某在B市成立了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设P2P网贷公司“银实贷”。2016年8月,“银实贷”发布网络借款信息,以3分或4分的月息向全国投资人融资,仅仅一个月融资金额就多达3000多万元。一个月后,许多投资人的借款到期后无法从“银实贷”提现。随后,部分投资人从外地来到B市讨要欠款,但都未能成功。接到投资者报案后,B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经调查,“银实贷”平台负责人和借款人均为宋某本人。他以公司名义或冒用其他公司的名义作为借款人,向平台发布借款信息,以此吸引投资者,并将融资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借款。2018年11月,“银实贷”资金链断裂,因融资过程中没有相应的担保,宋某无力归还投资人资金。12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B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宋某。2019年2月,B市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宋某3年6个月有期徒刑。
【风险提示】①网贷又称P2P网络借款,指有资金并且想理财投资的个人,以第三方网络平台作为中介,以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借给有需求的人。作为互联网金融最早发展的模式,网贷为很多急需资金的人提供了许多便利。②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建立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八、以好处费为名的大学校园非法集资
【案例】 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一、张某二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给予好处费为诱饵,让某市部分大专院校的学生利用自己身份,通过“名校贷”“分期乐”“爱又米”等网络平台进行贷款,再将贷款转贷给被告人张某一、张某二,由被告人张某一、张某二负责偿还贷款。被告人张某一、张某二用此手段向某市部分大专院校的不特定学生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其中被告人张某一向9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734522.61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182352.21元。
【风险提示】非法集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集资者都会把短期“回报率”定得很高。超高额的经济收益具有很强的诱惑性,有部分投资者缺乏法律观念和理性心态,幻想“一夜暴富”;也有人明知是投资陷阱,仍抱有侥幸心理,冒险参与;还有人为了获取优厚“提成”,甘愿充当不法分子的“帮手”,结果害人害己。
九、以销售艺术品作为理财产品的非法集资
【案例】2015年6月以来,朱某(中艺P省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在逃)与沙某(另处)等人在N市某区先后设立中艺财富文化艺术品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公司P省分公司、中艺财富画院有限公司P省分公司以及中艺云联(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P省分公司等关联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招募被告人杨某、冯某、魏某、余某等人,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宣传、销售玉石、字画等投资理财产品。集资参与人与中艺P省分公司之间签订《中艺财富艺术品销售协议书》,约定由集资参与人认购艺术品实物,艺术品由中艺P省分公司保管,集资参与人可以获得认购额年化12%的收益。经审计,2016年6月至2018年10月,中艺P省分公司向P省各地区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34.29亿余元,至案发未兑付投资款16亿余元。经审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杨某、冯某等人4年至9年10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风险提示】公众应该采取适当的自我保护措施,提升自身的防范能力和防范意识,合理做好资产配置规划,不要把艺术品投资当成唯一的理财手段,更不要轻信艺术品销售公司许诺的高收益,以免误入歧途。
十、以微信群发布刷单任务的非法集资
【案例】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李某组建“龙行天下”微信群并担任群主,利用微信群宣传、发布所谓的“押款单”任务。每一份“押款单”分为4500元、9000元两种,承诺一个月后分别返还5000元、10000元。被告人某虚构了募集资金用于平安银行投资、温州商会合作经营等用途,通过“助理”朱某、姚某、曾某等人利用兼职刷单群进行宣传,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加入“龙行天下”微信群投资“押款单”任务。被告人李某将所募集资金少量对外出借、投资外主要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本金、佣金及购置房产、汽车等个人消费。经查证,至2021年初,被告人李某向各地300余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4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共计3600万余元。经审理,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李某9年6个月刑期,并处罚金。
【风险提示】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公众收入增加,社会上闲散资金增加,加上微信等社交工具十分便利,而且目前社会投资渠道相对较少,不法分子容易巧借名目以博取信任,为非法集资的实施提供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