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员私开网银 储户5300万巨款失踪

2024-12-17 1:55:07 欧洲杯直播 facai369

银行柜员私开网银 储户5300万巨款失踪

(八十高龄的王金凤老人向记者反映情况) “这5300万元的巨款,是我们老两口几十年的积累,没想到到头来,让他们给坑了!”王金凤气愤地告诉记者。因年事已高,王金凤、王道灿夫妇就将“丰英公司”的业务,逐步交由儿子王英彦来打理。 “如果要动大笔资金,必须要经过我们老两口的同意!” 王道灿说:“‘丰英公司’的基本账户设在中行常州分行,公司另在常州分行延陵支行设立了公司往来账户。我们自然是常州分行的大客户、优质客户单位。” “因为想着张某不仅是银行的正式工作人员,而且是延陵支行营业部主任,加之多年来,她一直很积极地替我们代办一些事务性的相关业务,我们对她也比较放心,甚至能把身份证交给她去代办在中国银行的理财卡。2009年,她就代办了后来涉案的尾号为4015的理财卡。”王英彦回忆道:“在2011年,新股申购的收益已非常低,而银行各类理财产品开始逐渐升温,于是,我们在张某的强力推荐下,开始接触理财产品。年初,张某就告诉我,中行有一款年收益为8.75%的理财产品非常好。我向两位老人请示,他们同意先购买2000万元的该款理财产品。” “在2011年2月底,原用于购买新股的6个账户的资金,被全部打到了母亲的尾号为4015的理财卡里;在9月底和10月初,我又分两次把3300万元资金打到了这个理财卡里,并购买了中行的理财产品。”说罢,王英彦将两张《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业务交易信息确认表》交给了记者。 这两份“确认表”显示,理财的总金额为5300万元。 (两份《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业务交易信息确认表》显示,王金凤的理财金额为5300万元) “2013年2月底,第一笔2000万的理财到期,张某对我儿子表示,理财收益很好要继续购买。我儿子征得我们同意后,加上300万理财收益,再次购买了2300万元的理财。”王金凤说;“在 5月初,第二笔3300万理财到期后,我和老伴儿再三向张某表示,不继续购买理财产品了,但张某竟然擅自为我们买了理财产品!” “张某取出300万本金和445万收益转给我之后,称这种高收益的理财很难得,已替我们王家做主将剩余的3000万继续做理财了。到此,我父母共有5300万元在延陵支行理财。”王英彦说:“虽然我们获利了,但经常有媒体曝光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问题,我们全家人开始忐忑不安起来。” 银行柜员私开网银,巨款不知所踪;起诉、举报、报案均无果 “我坐不住了,就在2013年5月初,在儿子的陪护下,赶到了延陵支行营业部,打了尾号为4015的中行理财卡的流水账,才发现我们被骗了!”王金凤顿了顿手中的拐杖说。 “在我们王家人都不知道的情况下,这张卡已被私开了网银,5300万元都被通过网银盗走了!”王金凤高声说道。 “我们认为,中行延陵支行的工作人员合伙作案,挪用、盗取储户资金,我们先后到法院起诉、到检察院举报、到公安局报案,但直至目前,仍无任何结果!”王道灿称。 随后,王英彦向记者讲述了王家通过法律维权的经历。 “早在2013年5月,我父母就将中行常州分行起诉到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5300万元以及利息。6月26日,法院立案。”王英彦手指判决书对记者说:“12月20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称,原告(王金凤、王道灿)与被告,不存在5300万元的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原告基于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要求被告(中国银行)返还资金或赔偿资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我们不服判决,就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针对一审的判决,我们向二审法院提出,要求法院调取王道灿、王金凤等 6 人在开办、领取中国银行银行卡、开通网银等全部业务的相关资料,以及视频资料,并调取在延陵支行办理两张《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业务交易信息确认表》时的视频资料,但都被法院拒绝。”王金凤诉中行常州分行案的代理人张家成律师称:“如果二审法院能够调取以上证据,完全可以还原事实真相,足以纠正一审法院连基本事实都没查清就做出的错误判决。” “我们提出的所有可能还原事实原貌的调查申请,一概被二审法院驳回。”王金凤无奈地对记者说。 “2014年6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王道灿手指二审《判决书》对记者说。 “我们完全有证据证明5300万元汇入了4015账户,法院怎么能置基本事实于不顾,如此裁判呢?!” 王道灿说。 “两审终审,我们王家人在中行常州分行面前全部败诉。我们有证据证明资金转到了常州分行延陵支行,你说钱没有用作理财,那么,钱去了哪里?难道银行不该给我们一个说法吗?!” 王金凤气愤地说。 查看相关资料,记者得知,在2015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王金凤、王道灿下达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这使他们获得了一次难得的司法救济的机会。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再审期间,我们将在2011年3月7日、9月27日、10月8日,3次向王金凤4015理财卡付款764.2278万元、2000万元、1300万元的银行业务凭证,提交给了法庭。这些银行付款凭证,直接就能证明了4015理财卡共接收了4064.278万元资金的事实。”张家成律师说着,向记者展示了这3张汇款凭据。 “此后,王英彦又从其它6个购买新股的账户中,抽出1000多万元,汇到了这张4015理财卡里。”张家成律师说:“王金凤夫妇,有铁证证明5300万元理财资金打到了中行4015理财卡里。” “2015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经再审审查,做出最后的裁定。”张家成律师向记者出示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申字第292号《民事裁定书》。 记者看到,该“裁定书”以“原审法院对相关理财资金的数额、理财产品的收益、理财本息是否给付案涉当事人等事实未查清楚”为由,做出裁定,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案件又回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张家成律师说:“自2015年11月10日至今,我们代理律师先后参加了2次开庭、1次质证、2次听证、1次询问,共计6次的庭审,目前,案件还在继续审理中。” “除了走诉讼之路,我们还向检察院举报,公安机关报案,也是无果。”王英彦称:“2014年6月16日下午,我携带有关材料,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韩副检察长举报。韩了解情况后,说这个案子,根本不用打官司,他立即要求我把材料送到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当晚,区检察院就对张某实施了传唤,但在6月18日,又将其放掉,至今没有结论。” “无奈之下,我和公司的法律顾问袁君携带材料,在7月29日到常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王英彦说:“受理后,他们让我们回家听通知。8月12日,经侦支队法制科的周科长给出口头答复:不予立案。我要求书面答复,周科长说,要请示领导。之后,我每隔几天就通过手机向周科长讨要书面答复。8月27日上午,周科长电话里说,要等青奥会后再给答复。之后,便无下文。” “9月中旬,正是江苏省委巡视组进驻常州期间,常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通过袁君律师带信,要我带材料重新去报案。我照办后,自以为会有结果,但等待一段时间后,得到的仍是不予立案的口头告知。此时,江苏省委巡视组已离开常州。在我的坚持下,经侦支队于10月10日终于给了书面的不予立案告知函。”王英彦称:“有段日子,我们几乎每个月都要到检察院、公安机关,但均无结果。” 4015理财卡在同一时段的三份银行对账单多处矛盾 “本案根本就不复杂,甚至主线条极其清晰:银行柜员私开储户4015理财卡的网银,5300万元是被这个网银转走。因此,只要查清相关账户流水,案件自然告破了,但办案人员就是不调查这个关键环节。为什么?”王英彦说:“一只无形的权利之手在控制案件的调查!” “2016年1月26日,案件似乎出现了转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傅某组织涉案双方代理律师,一同前往中行常州分行延陵支行调取银行‘原始’交易数据——4015号理财卡的银行对账单。”张家成律师称:“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王金凤的4015理财卡在2011年6月1日 至2013年5月9日期间,先后出现了三份银行对账单,作为呈堂证据。” “第一份是我母亲本人在延陵支行打印的对账单;第二份是一审期间常州分行向法庭提供的对账单;第三份就是再审法官在延陵支行电脑里调取的对账单。这三份对账单,理应完全一致,但事实却是各不相同,多处矛盾,甚至,它们之间竟然出现了630万的差额!”说着,王英彦将3份对账单,向记者一一做了展示。 “就拿2010年10月14日这一天来说, 一审期间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显示,当天共发生了20笔交易,其中有2笔是30万支出;而再审法官调取的对账单则显示,当天共发生了19笔交易,其中也是2笔30万的支出;而王金凤自己在银行打印的对账单却显示,当天共发生了20笔交易,出现了3笔30万支出!”王英彦手指对账单说:“更为离谱的是12月30日这一天的流水。一审期间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显示,当天共发生5笔交易,显示进账600万元;再审法官调取的的对账单显示当天共发生了5笔交易,亦显示进账600万元;王金凤打印的对账单显示,当天竟然没有任何交易。怎么能这样?这可是银行的对账单,不是小卖部的小账本啊!” “除此以外,三份帐单之间还出现多笔合并出账和进账现象。按照‘笔笔清’的银行业务规则,是绝对不允许出现这样的问题的!”有着多年企业管理经验的王道灿称。 “根据中行常州分行的说法,一审期间银行提供的和再审期间法官调取的对账单,都是从中国银行后台系统打印出来,王金凤在延陵支行打印的对账单,也是从你中行的机器里打印出来的,均应出自同一套自动生成的数据系统,这3份对账单就该一致,为什么如此不同?”王英彦看着记者说:“我请教了专业人士,人家说这3份银行的对账单,可能存在‘手工干预’的嫌疑!” “银行管理有黑洞:仿冒储户的签字,随意支取客户存款” “不仅提供漏洞百出的对账单,为了自证清白,中行常州分行还向再审法庭提供了涉案范围内的存取款凭证。这些凭证,更暴露了他们在业务操作中的严重问题。”王金凤称:“这些涉及我和老伴儿王道灿的所有取款凭证,都不是我们本人办理的,签字都是他们伪造的。模仿我们同一个人的签字竟然出现了好几种笔体!几百万、几百万一笔的巨款,他们就敢伪造签名领取?!” 王英彦将数十张中国银行取款凭据,展示给记者。 记者发现,用肉眼就可看出“王金凤”的签名有多种笔体。 (在三份中国银行取款凭条上,取款人“王金凤”的笔迹明显不同。王金凤指出,这些签字均非她本人所签,系伪造) “更为离谱的是,还有数十份取款凭证中的代办人,我们根本不认识,也没有委托他们办理取款业务。这就说明,他们找个人签个字,就可以从我们的账户中取款啊!”王金凤瞪大眼睛用手指敲打着取款凭证上的签名说。 王道灿激动地说:“要把钱从银行弄出来,要过经办人一关,要过复核人一关,要过事后监督一关,但为什么关关失守,致使我们储户的存款被随意支取?” “针对以上笔迹问题,张家成律师在2016年7月15日的法庭询问程序中,书面申请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王金凤告诉记者。 8月8日,张家成律师当着记者的面,致电再审法院的主审法官傅某,询问法庭对鉴定申请的意见。傅某明确地表示:“我们合议庭认为,目前还没有必要做相应的鉴定。” “针对冒用储户签字取款,以及‘三本对账单相矛盾的问题’,王金凤夫妇实名向中国银监会进行了举报。”张家成律师称:“6月21日,中国银监会常州监管分局向王金凤、王道灿下达了《常州银监分局告知书》。” (《常州银监分局告知书》) 记者看到,该“告知书”载明:你们向中国银监会寄送的《关于中国银行违规违纪、制造假账侵占储户5300万财产举报材料》等已于2016年6月14日转我局收悉。经研究,我分局决定对你们反映的相关事项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核查。 “我们老两口不知道银监会能不能顶住压力,履行职责,做到客观公正,查清楚问题,我们每天都在期待中!” 王金凤不无担忧地说。 私开网银等“重大违规事件”,被“家法”处置 “银行一方面用假证据糊弄法院,另一方面用‘家法’处置涉案人员,以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王金凤说着,将中行常州分行在2014年11月5日做出的《关于对延陵支行营业部重大违规事件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常中银发(2014)225号文件),交给了记者。 (中国银行常州分行对延陵支行营业部私开网银、电话银行的的陈某等分别作出了纪律处分) 该“处理决定”有这样的表述:我行经过对客户王金凤、王道灿理财业务真实交易背景的核实,结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发现延陵支行营业部对私柜员陈某,2009年11月3日违规开立王金凤活期账户,并联动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服务功能,其行为违反了《中国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点规定……对私柜员薛某、孙某,在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间,对业务专用章(6)保管不善,其行为违反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运营条线业务印章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制定,2012年修订版)》第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版)》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以)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三)项之规定,给予陈某记过处分。 该“处理决定”还给予薛某、孙某记过处分,给予马某、何某、钱某等5人警告处分;给予王某燕、徐某平、胡某柱等扣减1个月绩效收入的处罚。给予张某、刘某、左某扣减2个月绩效收入的处罚。 “我们储户5300万元存款被转走这样严重的违法犯罪问题,就这样被常州分行轻描淡写地‘家法’处置了。”王金凤说:“最让我们不能理解的是,主要涉案人员张某,没有被处分,这是为什么?” “再审期间,王金凤的代理人将这份‘处理决定’提交给了法庭作为证据。庭审中,审判长唐军数次问中行常州分行的代理人对于这份证据的质证意见,他支支吾吾,未做出任何解释。”王金凤说。 张某:未回复;吴某: 做期货亏完了所有资金 为了核实王金凤一方对张某一方投诉的真实性,法律与生活特派记者在8曰9日下午,拨通了张某的手机。 表明身份、说明意图,记者开始采访。这时,张某挂断了电话。此后记者连续数次拨打张某的电话,均无法打通。 记者只好将采访内容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发给了张某,并告诉她在9日下午下班之前,联系记者。 但直到10日截稿,也没有她的任何回复。 为了全面了解相关情况,记者查阅了公安人员对张某所做的《询问笔录》。 张某在2013年7月1日的《询问笔录》中称,其老公吴某2007年从中行常州分行辞职在家做期货、炒股票,王英彦就提出由其出资金,由吴某作股票、期货,双方还签订了协议。 查阅相关案卷材料,记者发现,王英彦与吴某于2010年10月9日,签署了一份《委托理财协议》。该“协议”约定,王英彦出资200万元,由吴某作为管理人进行期货交易。如果盈利,30%作为吴某的管理费用。合同期限是2010年10月9日至2011年10月9日。 吴某在2013年7月9日的《询问笔录》中与警察有这样的对话:“警察问:王英彦委托你进行个人理财一共给你多少资金?目前还有多少钱在你那里?吴某答:从2009年底到2011年10月底从多个账户累计给了我5300万元,目前我已归还本金1096.5万元,实际还有4200余万元没有归还。警察问:没有归还给王英彦的4200万元目前是什么情况?吴某答:没有归还给王英彦的4200余万元目前已经全部在期货交易中亏掉了。” “我与吴某之间的《委托理财协议》约定的是用200万元进行期货交易,有效期限是在2010年10月9日至2011年10月9日之间,我并没有允许张某和吴某在几年后,动用我父母的5300万元!”王英彦说。 针对吴某炒期货将全部资金亏损的说法,张家成律师认为:“如果真的是炒期货亏掉了全部资金,那么,张某和中行常州分行为何在3年的诉讼中,不把期货交易记录提交给法庭?炒期货到底亏了还是赚了,看看期货交易记录和资金往来记录不就一目了然了?办案法院和公安机关完全可以调取相关期货账户中的资金流向账单来印证张某夫妇所述的真假啊。但是,所有的办案机关到了关键节点,就都止步不前了。” 常州分行:未回复 就王金凤一方的投诉,记者在8月9日14时许,来到了中行常州分行办公大楼,试图找到相关人员进行核实。 常州分行办公室的蒋主任接待了记者。 当蒋主任听清记者的来意之后,就告诉记者,采访须经上级批准,她得请示上级。记者把采访提纲留给她,并告诉她无论是否接受采访,请在9日下班前给记者个回复。 但是,直到10日截稿,记者也未收到中行常州分行一方的任何回复。 律师:法院主要定案证据出现严重冲突,理应发回重审 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成和孔祥印就本案发表了意见。 第一、一审和二审法院核心判决观点认为,在王金凤持有的5300万理财确认单载明的日期期间,王金凤4015的中行理财卡中,没有相应的证据作为证明其履行了款项支付义务。由此,王金凤要求中行返还资金或赔偿资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依据,再审期间从中行调取的4015银行卡的对账单与另外两份提供给法院的对账单出现巨额差异,说明一审和二审期间,法院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对账单”真假存疑,再审法院应当将本案发回重审,以还原事实真相。 第二、在一审、二审甚至目前的再审诉讼期间,针对庭审中出现的中行印章的真实性、存取款的存疑签字等,应当采取科学手段进行司法鉴定,用事实和证据来说话,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事实的公正。 另外,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该案涉及的网银登录IP地址、网银电子交易回单以及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业务交易柜员台账、机构台账等,查明案件事实。遗憾的是,再审的主审法官并未如此做,仅在调取了4015理财卡的对账单之后,就匆忙地结束了本次法庭调查活动。 第三、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特别是中行常州分行作为本案诉讼当事人的时候,必须承担提供原始交易凭证的责任,以尊重客观事实,还原真相,给储户一个交代。 对于这样一起在常州,在江苏省,甚至在全国都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的走向,本社将保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