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湖北银保监局官网公布5张罚单,对5位保险人在朋友圈的不当宣传。
开出罚单,1月6日湖北银保监局官网公布5张罚单
对5位保险人在朋友圈的不当宣传,开出罚单。
谁可以开展金融营销宣传?
1.【金融机构要在业务范围内宣传】金融机构只能在业务范围内宣传,不得超出业务范围
2.【媒体要有金融机构委托】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3.【无资质无委托不得宣传】没有金融资质、没有获得委托的主体不得从事金融营销宣传
保险机构要明确宣传牵头部门
保险营销宣传的“九不得”
1.不得以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
2.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应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
不得超出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3.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
不得引用不真实的资料
不得隐瞒限制条件
不得虚假陈述历史业绩
不得承诺能达到某种收益
不得使用偷换概念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4.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
不得通过不当评比的方式宣传
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可能存在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5.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不得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政府金融部门为某种产品提供保证
6.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应当通过着重标识对限制消费者权利和加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
视频、音频应当采取能够被明显注意的形式告知免责类信息
7.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不得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
弹窗要能一键关闭
不得允许从业人员编发或转载未经政府审核的信息
8.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发送营销信息
电子信息应当标明拒收的方式
9.不得开展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银保监负责营销宣传监管机构违者必罚!
1.情节轻微的,约谈告诫、风险提示并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令暂停开展金融营销宣传
3.对于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惩办!
一、关于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保险销售宣传“负面清单”,很全很细收藏备用
曲解或片面宣传已生效法律法规,如“保险公司不得破产”、“保险可避债避税”、“保险是不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宣传未生效的法律法规,如“遗产税将开征”;
捏造虚假政策信息或利用监管新政销售、炒停,如捏造“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部分重大疾病将被列为免责病种”、“监管文件要求,此类产品将停售”、“监管已发文,此类产品价格要上调”等。
二、关于公司股东、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
在不符合实际的情况下,对公司过往业绩或保险产品作虚假或夸大表述,如使用“世界级”、“国家级”、“最高级”、“最有价值”、“最佳”、“最好”、“最强”、“最优”、“市场唯一”、“独一无二”、“史无前例”、“性价比最高”等极限词汇;
使用与事实不符、没有来源、未经核实和禁止披露的数据和信息,如未经核实的重大疾病生存率、肿瘤发生率、意外事故、理赔数据等;
对外发布的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与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不一致,如合作项目、商业模式、战略规划、未来发展情况的不实描述、预期描述;
擅自利用学术机构、社团组织、专业人士等名义私自作推荐或片面比较,诱导消费。
三、关于印制、传播销售宣传培训资料
未经总公司“授权”擅自设计、印刷、编写、制作宣传册、宣传彩页、宣传展板或其他带有公司LOGO的行销辅助品;
摆放、张贴、展示、放映、传播不符合规定的销售话术、宣传资料、培训课件;
通过微博、微信、博客、QQ等自媒体转发、编辑不符合规定的销售宣传培训资料。
四、关于招聘保险销售人员
以“某央企”、“某金融集团”、“某保险公司”等模糊主体招聘从业人员,承诺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有底薪、管理岗位,但实际上招聘的是无底薪的保险代理销售人员,签订的是保险代理合同;
以“行政总监”、“储备经理”、“金融人才”、“社区专员”、“售后服务专员”等误导性广告招聘实际有业绩考核要求的保险销售人员;
以群发短信、微信、盲打电话、恶意挖角等不当手段,鼓励或怂恿同业保险销售人员无序、频繁、大量流动。
五、关于同业诋毁
利用监管处罚信息、媒体负面报道、社会突发事件等,恶意贬低、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人员、产品、形象和信誉;
通过恶意贬低、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人员、产品、形象和信誉,诱导客户非正常退保、转保、投诉,破坏行业社会形象。
六、关于销售资质
接受未取得本公司《执业证》及代码(工号)的从业人员代理保险业务并向其发放佣金;
利用他人的执业证及人员代码(工号)“挂靠业务”、领取佣金;
假冒其他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销售人员进行销售,不出示本人《执业证》信息;
向客户推介销售包括第三方理财产品在内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如小额贷款、校园贷、融资担保等,或以介绍客户等方式间接从事相关销售活动;
通过无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平台、APP、“保险超市”等销售保险产品。
七、关于买保险赠礼品
以送实物、送礼金、送保险等方式诱导或误导销售,如“现场签单送好礼”、“赠送旅游名额”、“开户**元,即送好礼”、“额外赠送”、“附加险免单”、“送你一个*%的活期账户”、“买保险送礼品”、“买商品送保险”等;
以中奖、抽奖等方式诱导或误导销售,如“恭喜您,中奖了,现在买保险正是好机会”、“现在投保就有机会参加抽奖”等;
以保费打折、费用或佣金返还等方式诱导或误导销售,如使用“大红包”、“小红包”、“保费打折”、“价格特惠”、“即交即返”、“返还首期佣金”、“返利返佣”等用语。
八、关于赠送保险产品
赠送保险事项与监管要求不符,如赠送的险种不是意健险,赠送保险期间超过1年,每人每次赠送保险的纯风险保费超过100元;
赠送保险实际为附加万能险账户,如“买一赠一”、“买保险送复利账户”;
赠送保险次年需要重新购买,但未向消费者说清楚。
九、关于保险产品性质
混淆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理财产品,如使用“保本保息”、“保本高收益”、“复利滚存”、“年存**,固定返**”、“投资计划”、“最安全最稳健的理财产品”、“随用随取”、“开户”、“本金”、“利息”、“存入”、“储蓄”、“攒钱”、“取钱”、“返本”、“活期账户”等用语;
混淆保险产品的开发主体,如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合作开发产品”、“银行存款”等用语。
十、关于保险产品责任与收益
未按合同条款说明保险责任,曲解或夸大保障范围,如“什么都能保”、“什么都能赔,花多少报多少”、“社保不报我全报”;
以历史较高收益或保险合同未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如“保底2.5%,现在5%”、“年收益5.5%,稳赚不赔”、“有保底,结算高”、“保证收益5%”、“收益率不低于4.5%”
夸大保单质押贷款(含保单借款)功能,以保单质押贷款为噱头诱导客户购买保险,未如实介绍还款周期及借款金额计算方法,如“随用随取”;
使用比率性指标把本公司保险产品收益与其他保险公司产品或银行、国债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简单、片面的比较,如“分红远远高出银行同期利率”、“分红高,还有保障,这样的产品哪里去找啊”、“分红加生存金,合起来比银行利息高”、“结算利率远高于*年期国债利率”、“我的工资放这里,比存银行都划算”;
未严格按照高、中、低三档进行红利演示,片面强调高收益,未介绍分红险红利分配的不确定性、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投连险投资回报的不确定性及初始费用扣除情况;
十一、关于炒停与限购
基层机构、销售团队或销售人员擅自宣称产品停售;
炒停或限购期过后,宣称延期销售或一段时间过后,继续销售原产品;
炒停期间宣称该产品是最好的,新产品推出后宣称新产品更好;
以产品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使用“ 停售”、“下线”、“退市”、“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仅此一天”、“最后*天”、“抓住最后机遇”、“今天不买,明天就涨价”、“领导审批才能买”等用语;
以限时限量购买为由进行宣传销售,使用“秒杀”、“全国疯抢”、“限时限量”、“抢购”、“特供”、“只卖*个亿”、“卖完即止”、“刷押金占名额”、“先刷押金,我替你垫交保费”等用语。
十二、关于隐瞒事项
出单前未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条款;
未在投保前就责任免除、免赔额、赔付范围、赔付比例、赔付限额或保险金额、豁免保费(增加)等事项进行提示说明或提供准确信息(增加);
未向消费者介绍犹豫期起算时间及期间、犹豫期内投保人享有的权利、犹豫期前后退保的差别;
未向消费者介绍观察期起算时间及期间、观察期内出险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二次投保观察期需要重新计算;
未向消费者介绍保险期间、缴费期限、宽限期、保费组成、每年缴费日、缴费方式、现金价值及费用扣除情况;
未向消费者介绍不按期缴费可能导致保单失效的后果,如失效期出险不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需要二次核保,失效超过两年保单可能永久失效等;
未向消费者介绍二次投保可能需要面临加费或再次核保,或隐瞒短期医疗险停售后的不可续保风险,如“保证续保”、“可保到99岁”;
未向消费者介绍保单贷款的限额或不正确介绍保单贷款的限额,未向消费者介绍生存金领取条件;
投保时销售人员诱导消费者不如实填写职业类别,如填写为低风险类别;
投保时向消费者介绍保险可“随存随取”,实际上中途退保有损失;介绍保险任何事故都能赔,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不符。
十三、关于不当引导
诱导投保人不如实填写健康问卷,如使用 “生病不用告知,这样对你有好处”、“有病也能赔,我帮你搞定”、“你看起来挺健康的,全部选没有就行”、“想不起来了就填否”、“我来帮你勾选”等用语;
诱导投保人不配合回访或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如使用 “填我的电话就行,我帮你回答,省得麻烦”、“如果接到回访电话,全都回答是或知道就行”、“就说我都给你说清楚了,字也是你亲笔签的”等用语;
诱导投保人敷衍应付录音录像,如只挑个别环节录,未体现投保人阅读条款或销售人员向投保人讲解的过程等;
销售人员出于个人利益,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原保险合同;
销售人员出于个人利益,弄虚作假,忽悠投保人说可以将其在A公司购买的保单转移到B公司,其实是该销售人员跳槽到B公司后将投保人的保单退保又重新在B公司投保。(新增内容)
十四、关于代签名、代抄录、代回访、代体验
销售人员本人或教唆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健康问卷、保单回执等相关资料上签字,如爷爷给孙子投保,爷爷代替儿子签字,夫妻之间相互签字等;
销售人员本人或教唆他人代替投保人抄录新型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提示语句、代替投保人接受保险公司各类回访、代替客户进行体检等;
未经客户同意,使用客户身份证件擅自签订、变更保单信息及相关事项。
十五、关于违规使用客户信息
篡改、截留或不如实填写客户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信息;
以保险机构或银行网点电话、销售相关人员电话冒充客户联系电话;
擅自发布或转发涉及保险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十六、其他违规情形
销售地下保单;
私自以公司名义开设网站、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定阅号等,用于发布企业动态、公司产品、服务信息等;
长险短卖、期交趸做;
未经批准,在小范围“饭局式产说会”上介绍保险产品给不特定客户;
向客户宣传非保险理财产品;
过度宣传商业保险功能、贬低社会保险;
不得参与非法集资、民间借贷、传销等行为。
政府、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关等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本《负面清单》将根据保险业发展实际及监管政策的变化,不定期进行修订。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李明会 冉学东 北京摄影报道
“眼看着还有额度,就是抢不到,还没来得及付款就售罄了。”5月27日,北京的李女士对《华夏时报》表示,20年超长期特别国债太难抢了。
据悉,5月27日,两大股份制银行再度对个人投资者开放销售超长期特别国债。本期超长期特别国债期限20年,也是首期20年超长期特别国债,债券名称为“24特别国债02”,与前一期30年超长期特别国债一样,同样仅限开售当日10:00-15:30购买,且个人投资者需满足一定的风险评级资格。
5月27日上午10点20分左右,记者从某股份制大行了解到,该行有5亿元的额度,但开售十几分钟就卖光了。
此前5月24日,财政部发布国债业务公告,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二期)已完成招标工作。据悉,本期国债计划发行40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400亿元,期限为20年,经招标确定的票面利率为2.49%,招标结束后至5月27日进行分销,5月29日起上市交易。
银行限时开售又现“秒光”
“一般国债在线上销售的话,都是‘秒光’。”某股份制大行理财经理对《华夏时报》如是说。
记者从该股份行了解到,与5月20日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今年首只超长期特别国债“24特别国债01”不同的是,本次“24特别国债02”国债销售除了开放网银、柜台销售渠道外,还增加了手机端销售渠道。此外,该行此期超长期特别国债销售额度为5亿元,仅面向风险评级为R3(进取型)以上的客户。
与另一家股份制银行一样,本次20年超长期特别国债对个人分销时间均为5月27日(周一)10:00至15:30。
据了解,本次20年超长期特别国债在10点开售后不久,在两家股份制银行均遭到抢购。其中一家开售十几分钟就售罄5亿元额度,另一家在6分钟内售罄5000万元额度后又追加了1亿元额度。
记者注意到,此前5月20日,首期超长期特别国债在银行柜台限时销售时也非常“抢手”。当日,有两家股份制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限时开售30年超长期特别国债“24特别国债01”,其中一家代销银行开售10分钟内线上2000万元额度就已售罄,另一家开售两小时就卖出超3亿元。
根据公告,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二期)“24特别国债02”为固定利率附息债,自2024年5月25日开始计息,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5月2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和11月25日,2044年5月2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根据发行计划,本期国债自招标结束后至5月27日进行分销,5月29日起上市交易。
在“24特别国债02”上市后,个人投资者也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在二级市场认购交易。不过,通过证券账户购买的话,最小交易单位1000张,也就是说最低10万元起购。而在5月27日银行柜台开售当日认购则没有这一额度限制,只需100元/份起购。
与此同时,个人投资者在银行购买以后也可以通过转托管转出到证券账户,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流通。“转托管转出是否成功以T+1日中央国债公司确认结果为准。后续交易情况要和托管公司核实。”某股份制银行理财经理对《华夏时报》记者如是说。
30年超长期特别国债上市首日价格曾剧烈波动
今年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从今年开始拟连续几年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用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今年先发行1万亿元。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发行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期限包括20年期、30年期、50年期三种不同期限。目前,20年期和30年期已分别于5月24日和5月17日完成首发,50年期将于6月14日迎来首发。
“超长期特别国债可以丰富金融投资品种,增加个人投资者投资渠道。”粤开证券认为,我国超长期国债占国债余额的比重相对较低,发行超长期国债尤其是30年期、50年期国债,不仅有助于丰富金融市场的投资品种,还能满足投资者对长期、稳定收益的投资需求,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也可以参与购买超长期国债,除了获得稳定的本息收入外,还有二级市场投资损益。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投资者仍需注意市场利率波动和流动性风险,谨慎投资。
“首批发行的超长期国债是记账式国债,首日上市就遭到了资金的炒作,盘中一度大涨25%。”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如果投资者是按25%涨幅买入的,可能已经透支了未来10年的利息收入,这无疑是很大的风险,他建议大家不要在二级市场参与炒作。
据悉,5月22日,首期超长期特别国债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交易。其中,上交所“24特国01”上演了一场过山车行情,上午开盘40分钟内暴涨25%,两次触发临时停牌,下午复盘后又随即上演“一字”急跌。深交所“特国2401”同样出现异动拉升,盘中两度触发临时停牌。当日收盘,“特国2401”依然维持高位,报收于119.7002元,涨幅为19.70%。不过,次日“特国2401”大幅下跌。此后两日收盘,“24特国01”和“特国2401”价格均在100元的合理定价附近。
此外,根据财政部此前披露的发行安排,未来还有更多超长期特别国债在路上。今年5月至11月期间,20年期超长期特别国债每月发行一次,共七次;30年期超长期特别国债,5月和11月各发行一次,中间其余月份每月发行两次,共十二次;50年期超长期特别国债,每两月发行一次,共三次。三种不同期限的超长期特别国债将于今年11月中旬发行完毕。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张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