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独家保荐骏鼎达: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2024-12-21 17: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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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定了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流程,具体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内部相关部门需与合作方进行商务谈判并确认款项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承兑汇票支付或其他方式,支付方式确认后内部相关部门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的财务部以自有资金、承兑汇票进行款项支付。
2、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的财务部根据获批的付款申请单以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支付相应款项。
3、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的财务部编制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清单,并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批通过后,将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资金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划转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非募集资金账户。如使用非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不再动用募集资金专户的任何资金。
4、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的财务部建立专项明细台账,逐笔统计使用自有资金、募集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按月编制汇总明细表,并发送保荐机构。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将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存管银行将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问询。
五、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可以满足公司运营效率的要求,提高公司资金周转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系公司依据业务实际情况的操作处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相关事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时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情形。监事会同意相关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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