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移民工作中心关于印发《遂昌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补助资金管理细则》和《遂昌县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细则》的通知

2024-12-17 2:28:36 体育 facai36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我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结合我县实际,我中心对《遂昌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补助资金管理细则》和《遂昌县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遂昌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2.遂昌县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细则 遂昌县移民工作中心 2024 年 3 月 30 日 附件 1 遂昌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 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扶持人口年度复核工作的通知》(浙移领办〔2017〕1 号)、《遂昌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补助资金发放方案》(遂移领办〔2007〕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遂昌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直接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直补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按国家规定标准(600 元/人•年)和经核定的享受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政策移民人数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实际直接补助给移民个人的资金。 第三条 直补资金扶持范围。直补资金扶持范围为经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其中,2006 年 6 月 30 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按现状人口统计,2006 年 7 月 1 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按原迁人口统计。 第四条 扶持标准和期限。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 600 元,扶持期限 20 年。其中,2006 年 6 月 30 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扶持 20 年;2006年 7 月 1 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 20 年。 第五条 直补对象复核。 1.复核原则。扶持人口坚持属地管理、原核定登记地复核、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严肃政策,公开公平的原则。 2.复核范围。直补对象每年核定一次。扶持人口年度复核的范围:上一年 12 月 31 日前已核定到户到人并登记在册的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扶持人口。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经核定后纳入扶持范围。 3.复核时间。直补对象年度复核工作于当年 1 月初开始,到 3 月底结束。 4.复核内容。 (1)核减。对不符合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对象进行核减,并取消其扶持待遇,重点对扶持人口中死亡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公职(财政供养)人员、因犯罪服刑人员进行核减。 (2)核增(恢复)。经核定后的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对象纳入扶持范围;对因犯罪服刑核减的人员,上一年度前服刑期 满的,凭身份证明和司法机关提供的释放证明,予以恢复。 5.复核程序。各移民村在每年 1 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登记在册的直补对象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 天)后,填写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复核情况表,并报乡镇(街道),上报资料包括经签字盖章后的年度复核情况表及公示照片。乡镇(街道)审核后汇总于每年 2 月 15 日前上报县移民工作中心,上报时需附各乡镇(街道)汇总表、各村复核人员名单及公示照片。没有核减(核增)人口的移民村实行零报告制度。年度复核工作必须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对乡镇(街道)、村两级审核中发现错核漏核对象、群众反映的问题,应重新进行复核、公示上报。 第六条 各移民村要对上报的直补对象复核结果负责,要及时掌握直补对象的动态信息,切实做到应核尽核,对应核未核导致多发放的直补资金应予以追回。 第七条 各有关乡镇(街道)要对上报的年度直补对象复核情况进行审核,通过与社保、民政等部门信息比对,确保年度直补对象复核的准确性。 第八条 县移民工作中心汇总后,对上报的复核情况进行审核,核定后于 3 月底前报市移民服务中心,同时将调整后的年度直补对象发放情况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直补资金,于 4 月底前通过乡镇公共财政信息管理系统,由代理银行直接发放到直补对象账户。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要将每年的直补对象复核资料进行归档,确保年度复核工作的延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县移民工作中心加强对浙江省水库移民信息管理系统中直补移民人口信息的日常维护,对涉及直补移民信息预警的乡镇(街道)、移民村要及时核实相关信息,按规定做好落实,确保直补对象复核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 2 遂昌县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根据《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浙民移〔2020〕112 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8〕49 号)、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昌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发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遂昌县小额村级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办法(试行)》(遂政办发〔2019〕57号)、《遂昌县财政涉农资金拨付管理制度(试行)》(遂财农〔2018〕42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遂昌县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级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 600 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大中型水库移民个人之外的各类项目扶持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由县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县移民工作中心负责全县水库移民扶持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年度计划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资金扶持范围、内容、主体 第四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范围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其中: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分外)用于扶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统计到村不核定到户的移民村和有移民直补人口核减的村(县级统筹)的项目。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用于扶持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四)中央和省筹集的其他项目资金按其规定要求使用。 第五条 项目资金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包括: (一)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二)交通、供电、通信、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四)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五)移民能够直接受益和增强移民村集体经济实力的生产开发项目。 (六)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包括移民村集体项目或若干个移民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其他合法组织建设的吸收移民就业、带动移民增收的项目;由县级制定统一政策设立的帮助移民发展生产、解决困难的项目等。 第七条 项目资金的责任主体,可以是县移民工作中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移民村或其委托单位,项目涉及移民村两个以上的,项目责任主体可以是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实施主体可以是移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项目责任主体对项目申报、施工进度、工程质量、项目投资、工程安全和管护等负总责。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类项目,可以由涉及村联合、涉及村成立的项目主体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并组织实施,项目资金应明确到村,项目产生的收益与产权归联建村所有,涉及的村应签订相关协议或章程,明确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扶持其他合法组织和帮助移民发展生产、解决困难的项目,必须以县政府或县移民工作中心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明确准予扶持的条件、标准和程序。 第九条 扶持村集体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收益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按村级财务收支管理规定,用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村的和谐发展。 第三章 项目资金扶持申报、受理、审定 第十条 每年 7 月,移民村对拟储备项目进行民主决策后填写《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入库申请表》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现场勘查审定后,汇总报县移民工作中心申请列入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按规定程序申请项目增补入库。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在项目扶持机制上采取因素分配法、竞争分配法和定向分配法相结合的方式,同时重点将项目绩效纳入额度安排上的权重。负面清单管理结果纳入下一年度的项目资金分配因素。 第十二条 每年 8 月底前,参照上年度的项目资金额度,县移民工作中心将下年度的预算额度指标预下达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明确落实到村,并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编制当年项目拟建计划。乡镇(街道)应按 130%的预算额度编制拟建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拟建计划上报前,乡镇(街道)负责对项目可行性(选址用地)进行审核,对项目用地等前置审批不到位的项目不予申请补助。 第十四条 县移民工作中心受理项目资金扶持申请后,赴项目现场实地查勘项目情况,同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经现场核实丈量后编制项目概预算书。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主体向县移民工作中心提出项目资金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主体出具的项目资金扶持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具体载明项目名称、前期工作文件审批(核准)情况、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总额及来源等内容。 (二)村两委决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应通过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两委会讨论决定,并提供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相关材料。 (三)公示材料。将拟申报项目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如有异议,必须对相关事实核实后再进行重新公示。项目申报主体要对项目公示情况进行拍照存档。项目涉及多个移民村的,项目申报主体应将拟申报项目在所涉及的多个移民村进行公示。 (四)前期工作文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工程概(预)算等。 1.按行业规程规范要求,需要前置审批(核准)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没有前置审批(核准)要求的其他项目由县移民工作中心核准。 2.按行业规程规范要求必须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如房屋、桥梁、大型防洪堤、等级公路等项目,按行业规范要求提供。 3.没有前置审批(核准)要求的项目可只编报项目建议书。移民培训类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编制实施方案。 (五)拟申报项目原貌图片。 (六)产权收益分配方案。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集体经济)项目,应提供设立的项目主体基本情况、明确产权分配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的章程(协议)等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提交项目资金扶持申请材料,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县移民工作中心申请审查。县移民工作中心在收到项目资金扶持申请材料后,以前期工作文件批复的形式将审查结果告知项目申报主体。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实行补助制,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预算金额的 90%。 第十八条 移民培训项目由县移民工作中心委托有培训资质的机构举办。培训对象为大中型水库直补移民、直补移民子女以及大中型水库生产安置移民。 第十九条 移民培训项目补助标准参照《遂昌县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遂农办发〔2018〕9 号)的补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县移民工作中心扶持开发科负责移民培训项目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扶持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由县移民工作中心编报。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经初审准予纳入后期扶持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县移民工作中心按省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额度编制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通过省水库移民信息管理平台报市移民服务中心审查后,由市移民服务中心报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上一年提前下达的项目资金,在当年 3 月 15 日前将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报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备案。当年下达的项目资金,在收到文件后 60 日内将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上报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备案通过后,县移民工作中心和财政局将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下达至有关乡镇(街道)。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履行变更程序。同时变更后计划重新备案。 第五章 项目资金扶持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移民工作中心与乡镇(街道)按年度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乡镇(街道)对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实施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廉政建设责任、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资金报账负总责。乡镇(街道)应与项目责任主体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和政府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结算审核制。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质量监督实行责任主体监督制与工程建设监理制。对房屋、桥梁、大型防洪堤、等级公路等技术含量高、质量要求高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建设监理由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项目工程监理,并签订监理合同。项目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及时提交监理报告。其他项目实行责任主体监督制,由项目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监督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发包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昌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发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遂昌县小额村级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办法(试行)》(遂政办发〔2019〕57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涉及房屋、桥梁等质量终身制项目,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相应资质的企业为施工单位。并且项目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提交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质量鉴定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发包前必须向乡镇(街道)招投标管理中心申请备案,需由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登记的项目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后报送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登记。 第三十条 项目责任主体与施工单位必须签订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上必须明确费用计取。 第三十一条 年度项目计划下达之日起 3 个月内,项目责任主体必须开工建设,计划项目必须在本年度内完成验收和资金报账程序。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责任主体应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街道)上报县移民工作中心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无特殊原因 3 个月内未开工建设或验收后资金报账进度缓慢的,县移民工作中心将发出督查通知,项目责任主体应在督查规定时限内完成。否则将取消该项目计划,并将该项目责任主体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分为项目责任主体自验、乡镇(街道)验收制度。项目完工后,项目责任主体、施工单位双方应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项目责任主体向乡镇(街道)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乡镇(街道)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按有关行业主管单位规程规定,需完成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同时进行。通过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结算书送审。乡镇(街道)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向县移民工作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总体完成和验收(项目验收单)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档案资料建立情况等。同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经现场核实丈量后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结算审核后,项目批复下达的扶持资金大于项目结算审核的扶持资金支出数的余额,属于结余资金。结余资金的使用按省移民办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际投资大于扶持资金的,所需资金由项目责任主体自行解决,县移民工作中心不再进行二次补助。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后,有关基础设施及生产开发项目应明确管护主体,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合格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后,项目责任主体应及时向县移民工作中心报送项目资料和报账申请,经审查符合报账要求的,县移民工作中心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资料核定和资金报账。项目资料包括下列内容:第十四条项目资金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项目发包备案表、发包结果备案表、中标通知书、合同文 本、开工申请、验收报告(验收单)、复核单、工程概(预)算书、工程结算书、结算审核报告及项目施工前后对比图片资料等。 第六章 项目资金支付 第三十六条 项目资金支付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移民工作中心依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责任主体向县移民工作中心提出报账申请时,除按项目实施规定提供相关项目档案资料外,还须提供以下财务报账资料: 1.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报账申请单; 2.项目责任主体开具给县移民工作中心的往来款票据; 3.项目承建方开具给项目责任主体的税务发票等合法付款凭证,凭证需标注移民资金支付金额并经村、乡镇(街道)移民办盖章确认; 4.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5.按进度拨付项目资金的须提供项目建设进度单、项目进度图片、施工合同、项目责任主体预付进度款的付款凭证、项目责任主体出具给县移民工作中心的往来款票据。 第三十八条 资金拨付时限及入账要求。 (一)项目责任主体提交的资金申拨资料经县移民工作中心审核符合拨付条件后 7 日内拨付资金。 (二)项目责任主体收到移民工作中心拨付的项目资金后30 日内支付给项目承建单位。 (三)项目责任主体须将移民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核算,做到专款专用,核算资料应与项目报账资料一致。 第三十九条 预留质量保证金的项目,项目完工后若无质量问题,应及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 第四十条 根据遂财农〔2018〕429 号文件,移民补助资金在 50 万元以下的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后一次性拨付;移民补助资金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进度款,进度款累计支付额不得超过补助资金的80%。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报账: (一)未列入项目实施计划的; (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三)未提供有效报账资料或报账资料不齐全的; (四)违反项目扶持相关规定的; (五)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第四十二条 项目报账完成后,县移民工作中心和乡镇(街道)以项目为单位,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项目资料和报账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建立项目档案。项目实施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责任主体应列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四十三条 项目资金支付信息同步在省水库移民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 第四十四条 根据上级移民管理机构要求,每年定期对上年支付的项目资金开展末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项目责任主体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的督查、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办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及时按要求开展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项目责任主体在项目资金扶持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本细则执行。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对擅自挤占、挪用、套取、截留、虚报冒领后期扶持专项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和《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 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遂昌县移民工作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原《遂昌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创业致富专项资金扶持移民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遂移发〔2014〕17 号)不再执行。原遂昌县移民工作中心印发的《遂昌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补助资金管理细则》和《遂昌县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细则》(遂移发〔2022〕27 号)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遂昌县移民工作中心 2024 年 3 月 3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