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河南省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3号)和《河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环资〔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河南省省级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财政部修订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3号),明确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的支持范围、分配办法、下达流程、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我们结合实际起草了本《办法》,征求了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财政局和厅内有关处室意见,对所提意见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吸收采纳,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此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7章25条,主要为总则(4条)、职责分工(2条)、资金使用和分配(4条)、资金下达(6条)、绩效管理(4条)、监督检查(2条)、附则(3条)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金范围和支持方向。根据中央办法和我省实际,本办法所称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以下简称整治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源涵养、农村环境整治能力建设等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要说明的是,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没有涉及能力建设方面的项目。由于我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起步晚,基础薄弱,相关的制度建设、监管手段、技术支撑等不够完善,与当前的乡村振兴任务要求不匹配。为与中央资金形成有效互补与衔接,需要通过必要的能力建设,有效提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效能,《办法》中将农村环境整治能力建设列为支持范围,并明确支持规模不超过资金总规模的5%。
(二)资金分配方式。整治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结合的方式分配,以因素法为主。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整治资金,以各县(市、区)整治村庄任务数量、国家监管的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任务数量及其他重点工作任务量为分配因素,具体权重分别为50%、30%、20%。若当年未明确其他重点工作,前两项权重调整为60%、40%。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整治资金,支持纳入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和实施库的项目,或列入国家、省级试点的项目。项目法分配资金占比原则上不超过资金总规模的30%。日常工作经费类、运行维护类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省本级能力建设项目,经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中不予安排。
(三)强化资金使用跟踪。对因素法分配的资金,要求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预算后,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30日内将资金预算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依托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库系统,对省级资金支持项目进行调度追踪,实时掌握资金执行情况和项目推进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