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民法相伴 典亮生活(第3期)
2024-12-22 1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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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内容
一、未成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父母不让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是否违法?
二、拒绝校园欺凌
●校园霸凌后果严重
一、未成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父母不让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是否违法?
赵某、马某某夫妇的子女本应在校接受义务教育,却在2019年秋季新学期开学时,以“孩子在家帮助父母劳动”等理由拒不履行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义务。在妇联工作人员、社区干部、学校教师及帮扶责任人多次上门劝说无效后,检察院支持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学生家长立即送子女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当庭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后果。经耐心细致、有理有据的劝说,诉讼当场调解成功,各被告人当庭表示后悔,书面具名认错,并承诺保证立即让各自子女复学。
点睛
受教育是孩子的正当权利,九年义务制教育是强制性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也是国家的强制性要求,父母应当保障孩子接受法定的九年义务教育,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这一规定符合我国国情,适龄儿童、少年按规定在校完成了义务教育学习,即可达到初中毕业的文化程度。就上述案例而言,各被告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督孩子上学的义务,放任孩子辍学是违法行为,应依法判令学生家长立即送子女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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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以非法拘禁和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未成年人也享有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随意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
▶姓名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般情况下,未成年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民族的未来,其生命和健康受法律的特殊保护。
▶休息权休息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国家保障公民在工作、学习之余,充分享有休息的时间。青少年处于身体发育阶段,尤其需要充足的休息时间。未成年人保护法对青少年的休息权作了明确的规定。
▶受教育权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其所享有的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不得让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受监护权监护权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权利。未成年人有权要求父母行使监护权,父母有监护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财产权财产权,也就是对财产的所有权。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财产权的范围与成年人是相同的,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继承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我国法律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继承权,未成年人同样享有继承权。
二、拒绝校园欺凌
●校园霸凌后果严重
高中二年级的小萍在网络视频聊天室认识了一名男性。这名男性通过夸奖小萍的外貌赢得了她的信任,然后用尽手段让还未成年的小萍脱掉了上衣,并留下了视频截图。小萍对此并不知情,依然与此人保持良好的关系。
2010年的圣诞节,小萍收到警察的通知,说她的照片已经在网络上被疯狂转发,来自四方的留言与负面评论让小萍开始焦虑、抑郁,并出现恐慌症症状。小萍与监护人意识到事情已经失去控制,于是决定搬家换学校。
在搬家后,小弹的心理状况并没有得到缓解,她开始酗酒并接触毒品。然而一年之后,可怕的事情再次发生,那个男人再次出现,在社交网站上用小萍曾经的照片做头像新开了一个账号,并联系了小萍的新同学。一时间,谩骂和侮辱再次铺天盖地而来,使得小萍一家再次搬家。
没有人愿意与小萍交流,被所有人排斥的小萍找不到自己活下去的意义。这时,小萍曾经的一位“朋友”突然联系了她。并且邀请小萍去他家玩。然而几天后,这位“朋友”的“正牌女友”带领15人在学校堵住小萍,对小萍实施殴打以及谩骂,并将她丢弃在一条沟中。小萍再次怀疑自己生存的意义,并下定决心结束自己的生命。
小萍在喝下漂白粉自杀后,被送到医院洗胃救了回来,然而这并没有让那些霸凌她的人就此停手。小萍一家搬到了另一个城市,试图重新开始。然而不管小萍搬到何处,那个男性都如影随形。不到六个月的时间内,新学校的学生也开始霸凌小萍,使得小萍的精神状况变得更加糟糕,并开始自残。
经过三个月的调查,警方终于调查出了这名35岁男性的位置,并在2012年将其逮捕。
点睛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任何方式的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行为。青少年处于身心发育的关键期,更应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保护和关爱。针对多发的校园霸凌现象,我国于202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做出界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对学校等在应对学生欺凌行为中的制止责任做了明确。
对存在肢体伤害的校园霸凌事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可法》对施暴者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减轻处可。但是对于没有造成明显实质性伤害或者所造成后果难以辨识的校园“冷暴力”,如网络欺凌等,则较为棘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此专门就网络欺凌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另外,新编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等编也为此提供了法律依据,该编重申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比较具体地界定了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为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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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校园欺凌?
骂:辱骂、中伤、讥讽、贬抑受害者打:打架、斗殴。毁:损坏受害者的书本、衣物等个人财产。吓:恐吓、威胁、强迫受害者做不愿意做的事。传:网上传播谣言,人身攻击。●依法整治校园欺凌
批评教育:对施暴学生,学校和家长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应参与警示教育。登记在案: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依法惩处:构成违法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从重处罚: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的、必须依法从重惩处。
来 源:“法律明白人”培养手册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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